2022二建法规考点押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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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二 建 法 规 考 点 押 题【考 点 1 法 的 形 式 与 效 力 层 级 1.法 的 形 式:各 种 形 式 的 制 定 机 关;需 要 法 律 规 定 的 事 项;通 过 具 体 法 律 判 断 法 的 形 式 2.法 的 效 力 层 级 一 般 规 则:(1)宪 法 至 上;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特 别 法 优 于 一 般 法;新 法 优 于 旧 法(2)特 殊 规 则:制 定 机 关 裁 决;共 同 上 级 机 关 裁 决;人 大 与 政 府 相 互 制 约【考 点 2 法 人 的 条 件 及 分 类 L法 人 与 非 法 人 组 织 最 主 要 的 区 别:能
2、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2.法 人 的 分 类:营 利 法 人(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成 立);非 营 利 法 人(可 以 营 利;需 要 登 记 的,登 记 之 日;不 需 要 登 记 的,成 立 之 日);特 别 法 人(机 关 法 人、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城 镇 农 村 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3.项 目 经 理 部:非 常 设 下 属 机 构;法 律 后 果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 项 目 经 理:项 目 管 理 者;委 托 代 理 人【考 点 3】代 理 1.代 理 的 种 类:委 托 代 理(建 设 工
3、程 代 理 就 是 委 托 代 理);法 定 代 理 2.转 托 代 理(复 代 理):经 被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或 追 认(例 外:紧 急 情 况 下,为 被 代 理 人 利 益);转 代 理 人 是 被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人;代 理 人 对 转 代 理 人 的 选 任 和 指 示 负 责 3.表 见 代 理(无 权 有 效)情 形:偷 盖 的 公 章;空 白 合 同(委 托 书);员 工 辞 职 未 告 知;授 权 不 明;明 知 无 代 理 权 不 作 否 认 表 示【考 点 4 连 带 责 任 1.可 以 法 定,也 可 以 约 定;不 可 以 通 过 约 定 改 变,但
4、约 定 在 内 部 有 效 2.情 形:代 理(恶 意 串 通;明 知 无 权 代 理;违 法 代 理);建 筑 物 倒 塌(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共 同 承 包 与 联 合 体 投 标(全 体 成 员);违 法 行 为(转 让、借 用 资 质,转 包、违 法 分 包 等);同 式 联 运(签 约 人 和 实 际 承 运 人);总 分 包 安 全 与 质 量(总 包 与 分 包 单 位)【考 点 5 物 权 1.城 市 市 区 土 地,国 家 所 有;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土 地,除 法 定 国 家 所 有 外,集 体 所 有;宅 基 地、自 留 地、自 留 山,集 体
5、所 有 2.物 权 包 括 所 有 权、用 益 物 权(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地 役 权)和 担 保 物 权(抵 押、质 押、留 置)3.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国 有 土 地):设 立 范 围(地 表、地 上、地 下);设 立 方 式(出 让;划 拨);流 转 方 式:转 让、互 换、出 资、赠 与 或 者 抵 押(房 随 地 走,地 随 房 走);续 期:住 宅 建 设 用 地 自 动 续 期;非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依 法 办 理。4.地 役 权:用 益 物 权,一 般 为 有 偿 取 得;应 采 书 面 形 式 订 立;自 合 同 生 效 时
6、设 立,但 未 登 记 不 能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经 用 益 物 权 人 同 意 才 能 设 立 地 役 权;与 其 他 用 益 物 权 一 并 转 让 5.物 权 变 动:不 动 产 登 记 生 效(国 家 的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权、地 役 权、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不 登 记);动 产 交 付 生 效(船 舶、航 空 器、机 动 车 未 经 登 记,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登 记(交 付)与 合 同 效 力:不 登 记(交 付)不 转 移 物 权,但 不 影 响 合 同 的 效 力;拒 绝 登 记(交 付)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考 点 6 债
7、的 发 生 根 据 1.债 权 的 相 对 性 体 现:只 能 向 合 同 相 对 人 主 张 权 利;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发 现 设 计 有 问 题 只 能 找 建 设 单 位;设 计 原 因 导 致 的 质 量 问 题 施 工 单 位 维 修 后 也 只 能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维 修 费 用;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违 约,只 能 要 求 合 同 相 对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建 筑 物、构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及 其 搁 置 物、悬 挂 物 发 生 脱 落、坠 落 责 任 主 体:所 有 人、管 理 人 或 者 使 用 人;难 以 确
8、定 具 体 侵 权 人 的,由 可 能 加 害 的 建 筑 物 使 用 人 给 予 补 偿3.不 当 得 利:得 到 利 益 的 人 向 失 去 利 益 的 人 返 还【考 点 7 知 识 产 权 1.保 护 期 限:发 明 2 0 年;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1 0年(I:瞰:专 利 自 申 请 之 日 保 护;商 标 自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保 护;而 著 作 自 然 人 自 作 品 完 成 自 动 保 护,法 人 首 次 发 表 之 日 保 护)2.著 作 权 主 体: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著 作 权 全 部 归 单 位;设 计 图、施 工 图 署 名 权 归
9、作 者,其 他 著 作 权 归 单 位;委 托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没 约 定 归 受 托 人 享 有【考 点 8】保 证 L保 证 人 资 格:国 家 机 关(涉 外 可 以)、事 业 单 位 不 能 作 保 证 人;企 业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提 供 保 证 2.合 同 变 更 对 保 证 责 任 的 影 响:主 债 权 转 让 和 内 容 变 更 未 经 同 意,保 证 人 在 原 有 担 保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3.保 证 期 间:未 约 定 时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六 个 月【考 点 9】抵 押、质
10、押 和 留 置 权 1.以 招 标、拍 卖、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荒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抵 押;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的 非 公 益 设 施 可 以 抵 押2才 氐 押 权 的 产 生:不 动 产 登 记 生 效(包 括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动 产 登 记 对 抗(合 同 生 效 抵 押 权 产 生,但 未 经 登 记 不 能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包 括 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航 空 器)(注:抵 押 权 不 同 于 抵 押 合 同,抵 押 合 同 自 签 字 盖 章 时 生 效)3.质 押 转 移 占 有,抵
11、 押 不 转 移 占 有 4.留 置 权:产 生 法 定,但 可 以 约 定 不 得 留 置 的 物;只 能 是 合 法 占 有(租、借)的 动 产;适 用 情 形(运 输、承 揽、保 管 合 同)【考 点 10 保 险 1.保 险 当 事 人(投 保 人 和 保 险 公 司)和 保 险 关 系 人(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与 投 保 人 可 以 是 同 一 人,也 可 以 不 是 同 一 人)2.人 寿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不 得 用 诉 讼 方 式 要 求 投 保 人 支 付 3.建 安 一 切 险 承 保 范 围: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包 括 爆 炸 和 火 灾
12、)导 致 的 损 失(自 然 损 耗 和 人 为 过 错 不 保);4.保 险 起 始 期 限:开 工 时 或 材 料 设 备 运 抵 工 地 时(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终 止 期 限:验 收 合 格 时 或 实 际 占 有 使 用 时(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但 必 须 在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之 内【考 点 11 法 律 责 任1.易 混 的 责 任 性 质:赔 偿 损 失 民 事 责 任;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 行 政 责 任,没 收 财 产 刑 事 责 任;罚 款 行 政 责 任,罚 金 刑 事 责 任;拘 留 行 政 责 任,拘 役 刑
13、事 责 任 2.主 刑:管 制、拘 役、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死 刑;附 加 刑(可 以 单 独 适 用):罚 金、剥 夺 政 治 权 利、没 收 财 产、驱 逐 出 境 3.建 设 工 程 常 见 犯 罪: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工 程 质 量):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行 为):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设 施 或 安 全 生 产 条 件)【考 点 12】施 工 许 可 证 1.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主 体:建 设 单 位;颁 发 部 门: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不 需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工 程
14、:小 型 工 程(3 0万 以 下 或 3 0 0平 方 米 以 下;抢 险 救 灾 工 程(灾 后 重 建 需 要 办 理);临 时 性 建 筑、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不 重 复 办 理;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军 用 房 屋 建 筑 另 行 规 定 3.3 个 月 内 开 工,延 期 以 两 次 为 限,每 次 不 超 过 3 个 月;中 止 施 工 的,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中 止 施 工 满 1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应 当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15、比 较: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6 个 月 的,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考 点 13】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条 件1.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条 件:确 定 的 施 工 企 业 没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不 得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2.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条 件;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主 要 负 责 人、项 目 负 责 人、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进
16、 行 1 次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依 法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有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预 防、监 控 措 胸 口 应 急 预 案【考 点 14】施 工 企 业 资 质 1.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撤 回、撤 销 和 注 销:撤 回:企 业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后 不 再 符 合 相 应 资 质 条 件(昨 是 今 非);撤 销(”不 该 给 的 给);注 销(程 序 问 题)2.实 际 施 工 人:以 发 包 人 为 被 告 主 张 权 利
17、 的,法 院 应 当(不 是 可 以)追 加 转 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为 本 案 第 三 人;发 包 人 只 在 欠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范 围 内 对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责 任【考 点 15】建 造 师 的 注 册 1.注 册 类 型:3 年 内 申 请 不 需 要 继 续 教 育;变 更 注 册 仍 延 续 原 注 册 有 效 期;变 更 注 册 不 及 时 由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2.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由 注 册 建 造 师 本 人 保 管、使 用3.不 予 注 册 的 情 形:申 请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注 册;因
18、 执 业 活 动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不 满 5 年 非 执 业 活 动 不 满 3 年 被 吊 销 注 册 证 书 不 满 2 年;在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前 3 年 内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期 间,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过 重 大 质 量 和 安 全 事 故;年 龄 超 过 6 5周 岁【考 点 16】建 造 师 的 执 业 岗 位 范 围 L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除 外 情 形:同 一 工 程 相 邻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因 非 承
19、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 2 0天(含),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的 2.可 以 更 换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情 形:发 包 方 与 注 册 建 造 师 受 聘 企 业 已 解 除 承 包 合 同 的;发 包 方 同 意 更 换 的;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情 况【考 点 17】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范 围、规 模 标 准 和 招 标 方 式 1.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范 围:大 型 基 础 设 施、公 用 事 业(项 目 性 质),或 国 有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或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援 助
20、资 金 2.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规 模 标 准:施 工 4 0 0万 元 以 上 的;与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材 料 等 货 物 2 0 0万 元 以 上;勘 察、设 计、监 理 等 服 务 100万 元 以 上【考 点 18】招 标 方 式1.邀 请 招 标:国 有 企 业 邀 请 招 标 才 需 要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并 经 过 批 准;政 府 采 购 中 的 邀 请 招 标 只 能 从 合 格 供 应 商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2.总 承 包 招 标:以 暂 估 价 形 式 包 括 在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21、。3.两 阶 段 招 标:适 用 于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无 法 精 确 拟 定 技 术 规 格 的 项 目;第 一 阶 段 只 交 不 带 报 价 的 技 术 建 议:第 二 阶 段 交 投 标 保 证 金【考 点 19】标 底 1.标 底:只 能 有 一 个 标 底;标 底 必 须 保 密(保 密 到 开 标 时);不 得 以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接 近 标 底 作 为 中 标 条 件,也 不 得 以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标 底 上 下 浮 动 范 围 作 为 否 决 投 标 的 条 件 2.不 得 规 定 最 低 投 标 价 格;国 有 应 当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22、(非 国 有 可 以 设);国 有 应 当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非 国 有 鼓 励)【考 点 20 资 格 审 蛰 1.资 格 预 审:应 当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国 有 项 目 应 当 组 建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应 当 遵 守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的 规 定);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拒 收。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3 个 的,应 当 重 新 招 标 2.资 格 后 审:招 标 文 件 有 要 求 时 资 格 预 审 后 可 以 进 行 资 格 后 审;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作
23、 否 决 投 标 处 理【考 点 21 开 标(固 定 内 容)1.开 标 时 间: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2.开 标 由 招 标 人(可 约 定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主 持,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是 权 利 不 是 义 务 3.检 查 密 封 情 况: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和 公 证 机 构 可 以 检 查,招 标 人 和 招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人 员 不 能 检 查 4.应 当 拒 收 的 情 形:逾 期 送 达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未 按 要 求 密 封 的;未 通
24、过 资 格 预 审 5.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应 当 重 新 招 标【考 点 22 评 标(审 叁 内 容)1.评 标 委 员 会(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组 成 要 求: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专 家 组 成,成 员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其 中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三 分 之 二;成 员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2.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不 能 主 动 澄 清;只 能 书 面 澄 清;澄 清 和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25、 内 容 3.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未 经 投 标 人 单 位 盖 章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联 合 体 投 标 未 附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投 标 人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但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没 有 对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投 标 人 有 违 法 行 为【考 点 23 中 标 和 签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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