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推荐4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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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推荐47篇)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1篇(一)v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
2、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杏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
3、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具体格式中除了正文还要有标题、落款、附项等。法庭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案件证据进行判决,但当事人也可选择不陈述或请代理律师陈述,最好能够进行陈述,会诉讼会有帮助。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2篇原告:,
4、男,x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x县人,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路,身份证号:,电话:被告:,女,XX年XX月XX日生,X族,XX店销售员,住XX市XX区/县XX镇XX村组,电话: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告享有座落于XX市XX区XX镇XX村X组的共有房屋一层的使用权,二层使用权归被告;三、双方平均分担共同债务大写陆万元整(60,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XX年X月和XX年XX月,双方共同修建了一栋两层楼房,共花费建设费用约14万元。其间,双方向被告亲友借
5、款万,向原告亲友借款约4万元。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少,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又由于性格不合,爱好、志趣不一,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双方的感情日渐淡漠,最终形成了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和好,无法维持现有婚姻的局面。x年8月初,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口头离婚协议,并让原告搬家出去居住。然而,她至今未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为妥善处理此事,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尽快判决如前所诉为盼!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XX月XX日1、本诉状副本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3篇原告:张洁,女,20xx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家住团林乡团张村。法定代理人:v发,男,1
6、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鄱阳人,家住团林乡团张村。被告人:彭起福,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彭家村二房里。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追究被告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彭起福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4、误工费差旅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事实与理由:20xx年6月19日上午被害人彭胜凤去其姐姐家做客因其姐姐不在家所以没呆多久就打算回家。途中被彭起福拦住,二话没说就将被害人彭胜凤连捅数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畏罪潜逃。根据v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且
7、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v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上饶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张洁20xx年月日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4篇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闯。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辉。委托代理人:赵本有。委托代理人:王珍。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8、,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
9、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为证明上述
10、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
11、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
13、支付租金;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
14、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5篇最新民事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正文:原告:名称: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委托代理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务:_工作单位:_住址:_电话:_被告:名称: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诉讼请求:_事实和理由:_人民法院原告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_年_月_日附:合同副本_份。本诉状副本_份。其它证明文件_份。注: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15、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6篇原告: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为被告(男方)经常殴打原告(女方),导致原告对被告产生恐惧,无
16、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被告(男方)辩称:同意和原告(女方)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男方)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可供分割。法院审理及判决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大多数时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不主张分割房屋财产权利,原、被告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法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予以准许
17、。关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法院查明后认为,双方生育的孩子自出生后,长期跟随被告(男方)的母亲共同生活,且被告(男方)有独立的住房,也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更有能力抚养孩子,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现状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由被告(男方)继续直接抚育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所生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后,原告(女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但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的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根据v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
18、义务。”据此,原告(女方)对儿子具有探视权,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协助。综上,依照v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男孩由被告(男方)直接抚育,抚养费由被告(男方)自行负担;三、原告(女方)对其子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两次,被告(男方)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女方)负担。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7篇就是宣读起诉书,起诉书上已经包括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也就是起诉书上的内容,但碑在法庭陈述的时候,当事人的身份已经经过法庭的核对
19、,起诉状上双方的身份情况就不须要再宣读。原告如果对事实、理由方面有补充的,起诉书上还没有提到的,可以在陈述的时候一并补充说明。扩展资料:开庭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0、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8篇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年月日起算,10万元从
21、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年月日,被告黄在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年月日前还款8万元,20年月日前还款7万元,月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年所借款项2万元。2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
22、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李20xx年六月十八日借条2份复印件;民事诉讼原告陈述范文第9篇告:A,女,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X路号。诉讼代理人:,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男,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X乡X村X组X号。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
23、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x6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x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X路X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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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原告 陈述 范文 推荐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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