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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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理工作概述 第一篇:案件审理工作概述 案件审理工作概述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不经过审理的案件是不合格的案件。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背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违背党、政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1、广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 2、狭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特定的程序,遵循确定的原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活动。 3、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案件
2、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机制,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调查、审理必需分开,不能互相替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维护纪律的肃穆性,保证案件质量,使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主动的作用。 一、案件审理工作原则、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相识和处理问题,努力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2、坚持惩前毖后,
3、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明确处分不是目的,教化才是目的,同时也要明确教化不仅仅是口头的说教,处分也是教化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要进行耐性的思想教化,根据其错误赐予恰当处理,既反对惩罚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肃穆慎重,区分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是纪律肃穆性的具体表达,是我们党的事业兴盛发达的重要保证,不能有半点模糊。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需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怜悯况,做出不同处理。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同等的原则。纪律规范是每个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对违纪者,不管其职位凹凸、奉献大小、资格长短,都要按纪律规范的要求肃穆查处,
4、决不容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制度,在对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做出处分时,必需坚持这个制度,由集体探讨确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确定和批准处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审理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违背党政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政纪律的案件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正确处理违犯纪律的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
5、合法。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错误事实是违纪者发生错误的时问、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缘由和本人应负的责任。没有错误事实不能定案,错误事实不清楚要责成或协同有关部门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在案件检查工作中,错误事实材料见面简洁存在的问题: “错误事实材料见面是“所要作出处分确定所根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的简称,是在案件查办中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涉及的错误事实材料应当是调查部门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问题整理形成的,它是检查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和审理部门审核处理案件的基础,应当表述精确全面、文字精炼、
6、格式规范。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法规观念、维权意识不强,加之一些被调查人不懂法规,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案件质量隐患。 依据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错误事实见面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对检查室或案件调查组来说,必需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同本人见面;其次,被调查人可以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异议,有道理的,检查部门应当接受;第三,假如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的异议是不合理的,应当写出书面说明,讲明理由。当前,这方面常见问题有: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表述欠斟酌,不精确。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案件处理的重要根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必需精确。一旦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精确,就可能给当
7、事人以口实,不签字,不接受处理,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别有用心、打击报复等等,给案件的后续处理带来很多麻烦。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完好。一些调查部门为削减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争议,常常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所涉及的多个互相关联的问题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甚至将一个问题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见面。这种做法割裂了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完好性,表达不出错误事实中各违纪行为之间内在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规律关系,很可能使被调查人无法充分申辩自己无错或错轻的理由,或者成为其狡辩的借口,最终给案件的审核处理埋下隐患。类似的问题,在认定为受贿性质的案件中出现最多,在挪用公款、失职等其他案件中也存在。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说
8、明问题。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往往后就其中认定问题的事实、情节、语言表述等内容提出不同看法或补充看法。这既是被调查人应有的权力,也是进一步保障案件办理质量的需要。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不重视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看法,对其中反映的新状况不刚好补充调查核实,甚至一概斥为狡辩,即便对被调查人所提辩解看法进行了再说明,也往往劝服力不高、针对性不强。这种状况有可能导致被调查人处分后的申诉,降低案件处理效果。 2、证据确凿。证据是推断事实是否成立的根据,对证据必需认真地进行鉴别,认定错误的事实,确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
9、也可以认定。 (1)证据: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员的陈述;受审查党员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按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分类,证据分干脆证据和间接证据;按证据来源分类,证据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作用不同分类,证据分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2)鉴别证据的任务: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审查和分析探讨,鉴别其真伪,推断其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证明情节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鉴别证据的方法:物证的鉴别。要审查是否错误地收集了疑似的物品和
10、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状况,所取物证与案件有无联系。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原始制作人是在什么状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记载的内容有无过失,联系其他证据推断书证的真实性。证人证言的鉴别。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受到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证言是否前后一样,有无冲突。受审查人员陈述的鉴别。其交待、申辩前后是否一样,有无冲突,将交待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比照,看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视听材料的鉴别。看是否伪造,是否被裁剪、拼接组合。受侵害人员陈述的鉴别。看受侵害人员的感情因素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无影响。证据的综合分析。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
11、;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干脆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冲突;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联系,要留意时间、条件的转变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进展的过程和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考虑,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4)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经过鉴别,确认真实性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随便取舍,特别不得舍弃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人员无错的证据。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有冲突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确定其真实、牢靠性。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根据的证据之间的冲突不能解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
12、证、书证的状况下,仅凭证言证据定案时,必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没有干脆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全部间接证据必需形成一个完好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解除其它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解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充分,仍可定案。 (5)当前案件检查部门的有关证据收集、采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调查过程中不留意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查办案件要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节省办案本钱,提高办案效率。明确取证目的,围绕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取证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从审理角度看,认定一个问题的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围绕案件关键点
13、的证据充溢足够就可以定案了。有错推定的观念先入为主,不留意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进行收集和采信。有些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往往有错推定,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不收集,不重视,不信任,由此也产生很多问题。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所获证据应当专业部门进行鉴别,以此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经常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如:有关损失数额的计算,事故的缘由,税款的种类和数额,资金的性质、来源,股票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方式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当请权威部门进行区分,以确保案件认定的科学精确,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违背基本证据规则,仅凭被调查人本人的交待认定案件。证据规定其次十二
14、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这是证据运用的一条基本的规则,违背这一规则,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实践中,这类问题比较多,一些调查人员往往就认为,本人都交代了,确定要认定。能否认定违纪事实,还要切实遵守证据准则,充分考虑证据状况。取证中不留意分析区分证据,证据不稳定,证据的证明力差的问题。在一些案件,如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受贿人对数年前的有关问题的交待如出一辙,高度一样,这样的证据可信度就特殊低,明显有诱供甚至其他问题的可能。出现这个问题与我们对证据标准的理解错位有关。对案件的认定,通常要求“证据确凿,事实上,假如能够作到“证据确实就算不错了。什么
15、叫确实?就是到达法律真实、到达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了。我们说“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上是以法律认定的事实为根据,客观事实是不行能再现的,只能说以法律上认可的证据为支撑,认为某件事是事实,那么它就是真实的。因此,在调查中要留意从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角度看待和收集证据,不能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随便修改证据、引导证人陈述和被调查人交代。审理部门对那些高度吻合的证言也要特别留神,其中往往有陷阱。 3、定性精确。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应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确定错误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构成什么错误。 违纪构成。就是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规定中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对
16、党的危害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四个要件: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1违纪错误主体。指有责任实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行为人和某个组织。责任实力,就是能够辩认和限制自己行为的实力,它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2违纪错误客体。指纪律处分条规所爱惜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它是违纪构成的基本要件。这种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其具体表现的,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人身权、民主权等。违纪错误客体与违纪错误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分。 3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指违纪错误主
17、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拥有的心理看法,即过失或有意(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它是违纪构成不行缺少的要件。有意违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盼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分干脆有意和间接有意两种。过失违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纪律处分条例、条规所规定的,说明侵扰某种客观的行为的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缺少违纪错误客体方面,就没有违纪构成,不能认为是违纪错误。这是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它包括违纪错误行为,
18、指行为人有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纪律处分条规所规定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违纪错误结果,指违纪行为对纪律处分条规所爱惜的客体造成的损害。违纪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违纪构成四要件的综合运用。简而言之,就是什么人(主体),怎样想(主观方面),在怎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客观方面)侵害了什么关系(客体),从而确定违纪错误是什么错误性质。 对违纪事实精确定性、恰当量纪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违纪事实,需要从当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动身,将案件还原到案件具体发生时的各种背景因素下进行综合考虑,既要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肃穆执纪,也要从政治和大局
19、的高度,宏观、全面地把握问题;既要发挥案件检查的惩办功能,也要留意发挥案件检查的教化功能,在法、理、情三者有机结合的基础上,统筹把握案件事实,科学认定问题性质。 5实际案件工作中,在违纪事实认定上常出现以下问题:不作分析,就事论事地认定错误事实。对所查问题不加探讨均作处分根据。调查的问题、违纪问题、处分根据这三个概念是需要加以区分的。调查的问题不愿定是违纪问题,调查中涉及的违纪问题也不愿定都作为处分根据。只有那些经过调查,证据确凿且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问题才能写入调查报告并作为处分根据。因此,调查人员应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认真探讨,不能将调查所涉及的被调查人的全部问题都笼统地列入调查报告中,全
20、部作为对被调查人的处分根据。调查报告不是工作状况报告,是一种法定的文书,不能什么问题都写上去。对违纪责任划分不精确的问题。在有些案件的调查中,对违纪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但在划分责任过程中,有的对同一个违纪行为中的不同被调查人的定性不一;有的对共同违纪问题只认定其中一人的纪律责任,等等。 4、处理恰当。根据违纪者的错误事实和所犯错误的性质,依据党政纪处分条规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者进行恰当的处理。在处理中必需坚持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政纪处分条规为准绳的原则。 (1)处分的种类。党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有警告、严峻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国家公务员政纪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1、务员法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6种处分;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7种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背纪律如何赐予处分缺少法律根据。经人事部、监察部探讨,出台了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处分的通知国人部发150号。通知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地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背纪律的处分方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
22、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地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2)量纪的情节。规定情节,即纪律处分条规中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节。参考情节,即根据党纪政纪违纪案件的原则,从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执纪机关灵敏驾驭的考虑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主要有:看违纪动机,看违纪手段,看违纪的时间、地点,看违纪行为侵扰的对象,看违纪者的一贯表现,看违纪者的看法。 (3)从重或加重处分: 从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赐予处分。从重处分只能在规定的幅度以内,不能在这个幅度以上。从重处分也不是必需在处分幅度内
23、选择最重的,选择较重的也可以。 加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上赐予确定的处分,一般在规定幅度以上加一档赐予处分。 (4)从轻或减轻处分: 从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赐予处分,与从重处分反向操作。 减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下赐予较轻的处分,一般应减轻一档赐予处分。 (5)免予处分。指行为人违犯了党纪政纪,按其所犯错误比照有关处分条规应受到纪律追究,但由于错误较轻,并有可免予处分的情节,才能免于处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有根本的区分。 (6)重犯。指行为人因违犯纪律受处处分后又犯应受处处分的错误,处理时按从重处理原则。 (7)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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