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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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XX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我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 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 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 理,民主办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 合,不断提高管理
2、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XX重要思想,确立在 XX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 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 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遵守XX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 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 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依照XX有关规定,参加XX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3、各项活动,使用XX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第五十五条XX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 述和申辩。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由XX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XX报XX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七条XX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五十八条XX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XX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XX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可以向XX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4、书面申诉。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研究决定 的,由学生申诉出处委员会提交XX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XX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XX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XX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XX规定期 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XX真实完整地归入XX文书档案 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
5、则第六十五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 活动;(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授予荣誉称号;(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XX规定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XX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XX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XX、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6、、法律、法规;(二)遵守XX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必须持我院录取通 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XX 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XX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XX根据复查出的问
7、题,区别 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XX取消其学籍。情节恶 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XX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 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保留 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年末,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XX指定医院诊断,符 合体检要求,经XX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注册前须交清学 费及有关费用,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
8、册手续,否则不予 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XX规 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费用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 的资助,经XX审核批准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XX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第十三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都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 案。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 程计
9、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专业实习、专业见习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第十四条 缺课(含请假)达到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 课程的考核,按成绩不及格对待;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办理缓考手续;旷 考、缺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犯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 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每学年末由班主任负责整 理写出学生实际表现评语。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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