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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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 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 Estate App
2、raiser。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 织。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 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 册及相关工作。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 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 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
3、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 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 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 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 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 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第四章执业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诚信执业,主动接
4、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 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 工作。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 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 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5、监理,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 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
6、之日起施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 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 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 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 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 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
7、科 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 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 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 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 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 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证书。第六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
8、加其它专 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 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 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 理。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 目:(-)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第八条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 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 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
9、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 试。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 者高考定点学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 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 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 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 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
10、家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 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 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 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 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
11、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 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公室 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十条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 格考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 品彳丁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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