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规范机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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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392第二节 制度规范机制一、胶南市工商局实行企业、个体(含名称)登记注册“一 审一核制”的暂行规定(试行)为全面落实市局党委的工作部署,深化“五项工程” ,推进“四型机关”建设,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推行企业、个体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现就实行企业、个体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如下:(一)“一审一核制”的指导思想实行企业、个体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的指导思想,就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青岛市委、市政府“三快一提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革工商行政
2、管理行政审批程序,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法 ,努力建立起程序便捷,审批高效,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企业、个体登记审批制度。(二)“一审一核制”的主要目标本规定中的“一审一核制” ,是指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减少审批环节,重点保留“审查” 、 “核准”两个环节,主要目的是打破重复受理、多层审查的工作程序,变为一层审查;打破一往单一书式审查、核准的模式,变书式审查、核准与微机审查、核准同步进行;打破过去同类企业多人核准、职责不清的局面,变为一人一责;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各工作环节的权责统一。(三)“一审一核制”的核准权限划分1、分管副局长的权限负责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各类
3、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内资企业改制(含法人和营业性单位)变更登记的核准工作;指导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前期工作。2、企业注册局局长权限负责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核准或签署报批意见工作。3、业务科长权限第三章 保障机制393负责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内资营业性单位或分支机构、私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核准
4、工作。4、工商所所长权限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和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核准工作。以上为常规情况下的权限划分,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临时指定核准人员。(四)“一审一核制”的工作程序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内资企业改制变更登记(含法人和营业性单位) ,由工商所长签署受理意见,送业务科长或“一站式窗口”审查,报分管副局长核准。集团有限公司由业务科长受理咨询,报分管副局长研究后再报市局审批。2、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由工
5、商所长签署受理意见,送业务科长或“一站式窗口”审查,送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由业务科长受理、审查,送注册局局长核准或签署报批意见。3、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公司开业登记;内资营业性单位或分支机构、私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由工商所长签署审查意见,送业务科长核准;内资营业性单位或分支机构、私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工商所签署审查意见,送业务科长核准。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由工商所受理人员负责查询,工商所所长负责核准;个体工商户开业、
6、变更、注销登记,由工商所受理人员签署审查意见,送工商所所长核准。(五)“一审一核制”的职责界定1、审查人员职责受理,是目前我局登记注册工作中保留的一个内部工作环节,也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环节。受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受理职责,对申请者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初审,看其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各类前置审批证件、各类签字是否真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查人员(其中工商所受理名称登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394记,应制作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查,是登记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重要的
7、环节,审查人员应该充分认清自己的职责,对经受理人员报送的申请材料,要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登记资格;申请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相关审批程序;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对上述审查内容做出明确表述(其中企业、个体登记审查人员应制发受理通知书) ,并在当日内报送核准人员。对需要核实的应出具收到材料凭据,5 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明确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应在请示核准人员的前提下,填写驳回通知书,写明驳回理由,连同登记材料一并退回申请者。2、核准人员职责核准,是企业登记注册的最后一关,
8、决定着企业的市场准入与否。核准人员对经审查人员报送的登记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是否属于本局授权登记范围;申请登记文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登记注册程序;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语是否规范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在不违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填写驳回通知书,明确驳回理由,退回申请者。(六)“一审一核”制的责任追究实行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关键在于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受理、审查、核准人员是企业、个体(含名称)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对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分管副局长是企业、个体(含名称)登记工作的直接领导,对登记注册工作
9、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此,审查(受理) 、核准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职责界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凡因失职、渎职导致登记工作发生问题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我局关于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 的规定处理。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胶南市工商局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青岛市局党委“五个五”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减少和预防登记审批责任事件的发生,促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暂行规定如下:第三章 保障机制395(一)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
10、的范围重大疑难登记事项:是指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内、外资项目,市属骨干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集团企业登记以及经营范围比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或者因企业内部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单凭一名注册工作人员难以做出正确决断的等等,具体包括:1、新设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2、新设立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3、市属骨干国有集体企业改制;4、集团企业设立登记;5、市委、市政府领导、乡镇、办事处党委主要领导督办的项目;6、较大内外资项目提交材料不齐,又急需登记的;7、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迁出、迁入登记;
11、8、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现行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9、企业内部矛盾突出,对同一登记事项争执较大的;10、同一登记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不确定法律后果的;11、对已登记事项需要做出撤消登记决定的;12、对前置或者后置审批到期,限期不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13、对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14、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提交集体审核的。(二)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机构成立由局党委直接领导的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登记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注册局局长、副局长、注册科科长、法制科科长、受理人员为成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全面负责重大
12、疑难登记事项的集体审核工作。注册科科长兼任书记员,负责做好提交集体审核事项的说明、集体审核工作组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和集体决议的落实工作。(三)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程序重大疑难登记事项分为呈阅件和集体审核件两部分,其中,重大疑难登记事项范围中所列第 17 项为送领导呈阅件,第 814 项为集体审核件。在17 项事由出现时,由受理人员填写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送领导呈阅件单,受理后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报局长阅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启动集体审核程序。在 814 项事由出现时,由受理人员填写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件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396单,受理后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报局长阅示,由局长决定
13、何时启动集体审核程序。根据集体审核的意见在核准栏中填写核准意见,注明集体审核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决议内容等。登记工作结束后, 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送领导呈阅件和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件要分别编号,连同集体审核会议记录装订成册,一户一档,由注册科科长专柜存放和保管。(四)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责任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凡经过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组集体审议的登记事项,由工作组成员集体负责,代表工作组在核准栏填写核准意见人员不单独承担责任。凡应纳入集体审核范围包括送领导呈阅范围,而未经集体审核或领导阅示擅自核准的,由核准人员负全部责任,引起法律后果的要调
14、离注册岗位,并从严追究责任。本暂行规定自 2007 年 3 月 5 日起实施。三、胶南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权力内部运行监控管理暂行 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建立健全公正合法、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体制,构建权责明确、高效便民的登记注册程序,保障和监控登记注册权力的正当运行,切实提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质量,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关,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权限本规定所指登记注册包括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企业名称核准等各类登记注册事项。本规定仅对市局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作如下规定,各
15、工商所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权力运行监控办法。1、下列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审查受理后,经有登记核准资格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核准。(1)内资、私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事项的核准;(2)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事项的核准。2、下列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审查受理后,按注册权限上报审查核准。(1)市局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组审议决定的登记事项;申请的经营范围现行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企业内部矛盾突出,对同一登记事项争执较大的;第三章 保障机制397同一登记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不确定法律后果的;已登记事项需要做出撤消登记决定的;前置或者后置审批
16、到期,限期不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其他特殊原因,需提交集体审核的。上述事项应由企业注册科科长提出申请,经企业注册局局长初审、市局分管登记注册的副局长审查,报请局长同意后召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审议,企业注册科科长根据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形成的决议核准登记事项。(2)市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的事项:注册资本 300 万元以上的内资、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设立登记。上述企业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增减资变更登记。市属骨干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集团企业设立登记;市委、市政府领导、乡镇、办事处党委主要领导督办的项目;重大内外资项目提交材料不齐,又
17、急需登记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迁出迁入登记;上述事项应在上报或核准前报经市局领导审定,由企业注册科科长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3)企业注册局局长审查核准的登记事项:注册资金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内资和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金 50 万美元(含 50 万美元)至 100 万美元(不含 100 万美元)的外资企业设立登记。上述企业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增减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胶南市政府批准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登记事项及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登记审批。较重大的登记事项和企业注册局内科长提交
18、的难以确定,且不需要经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审议的事项,经企业注册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由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4)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审查核准的登记事项:企业注册局副局长根据企业注册局内部职责分工,审查核准注册资金为50 万元(含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的内资和私营企业的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398登记;注册资金 50 万美元(不含 5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本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以下内资、私营企业、50 万美元(不含 50 万美元)以下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增减资变更登记;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的变更登
19、记。(5)企业注册局注册科科长审查核准的登记事项:注册资本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的内资、私营企业设立登记;内资、私营、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各类企业注销登记,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及注销登记,对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需上级机关审批或授权核准事项的审查。前述未列明的登记事项,由有登记核准资格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审查核准,但审查核准人员认为复杂、疑难的登记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报请有关领导审查核准。(二)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流程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经工商所初审后由注册局统一受理审查,实行一审一核制,一般情况下应当当场
20、做出决定。按本规定需要报注册局副局长、局长审批的,由窗口登记人员受理后,经科长审查,按照登记注册权限分别报注册局副局长、局长核准。科长、注册局副局长不在位的,可以直接报注册局副局长、局长核准。注册局局长不在位的,可以报市局分管副局长同意指定注册局副局长或科长核准。1、当场决定事项的办理。受理:窗口登记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已当场受理的登记申请,受理人员应将申请材料交由其他具有核准资格的人员核准。核准:核准人员收到受理人员交来的材
21、料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凡是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均由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审议决定,并由企业注册科科长根据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形成的决议核准有关事项,但经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决定不需进行实质审查的除外。第三章 保障机制3992、实质审查事项及办理(1)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人员应当向核准人员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许可证、批准文件模糊不清、有涂改痕迹的,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内容、印章、有效期
22、与法律法规不符的;申请材料中同一个人签字前后不符或者与登记档案中其他申请材料签字不符的,或者申请材料签字为复印签字的;在同一住所内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住所证明有虚假嫌疑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等出资违法行为的,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涉嫌抽逃资金、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有举报、投诉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正在调查的事项尚未处理完结的(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登记机关承办或协办的) ;登记注册部门认为重大、疑难、复杂及其他情形,确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的。(2)实质审查的办理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的或窗口受理人员认为需要实质审查的,由窗口受理人员提出,经科长
23、同意后,报注册局局长审查。企业注册局局长认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事项,由其指派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登记事项的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查看确认注册地址是否和实际地址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是否与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相适应;印证比较。将已经掌握的信息(电子档案、原始档案等)或申请人提交的印鉴、证件(身份证、各项许可证原件等)与申请材料进行比较印证,根据印证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登记;检查财务账册。对于涉嫌出资违法行为的,可以检查企业财务账册,也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账册进行专项审计,根据检查或审计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登记;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通过
24、协助调查函、档案查询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取得证明材料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司法鉴定。对涉嫌存在虚假签名或者盖章的登记材料,可以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辨别真伪,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400调查人员应在十日内调查完毕,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企业注册局局长审查,并由企业注册局局长提请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审议,企业注册科科长根据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形成的决议核准有关事项。3、重要登记事项的办理胶南市工商局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暂行规定对影响比较重大的登记事项,企业注册局局长应当提请召开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议审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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