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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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 年 1 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录目录一、总说明.1 (一)调查目的.1 (二)统计范围.1 (三)主要内容.1 (四)调查方法.1 (五)组
2、织实施.1 (六)报送要求.1 (七)统计资料公布.4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6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6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8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9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11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1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14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15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16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17 四、指标解释.18 (一)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18 (二)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20 (三)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20 (四)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21 (五) 受灾人员冬春生
3、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22 (六)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22 (七)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22 (八)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23 (九)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23 五、附录.24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24 (二)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25 (三)附则.261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 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制定本制度。(二)统计范
4、围。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政部门为上报单 位。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 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三)主要内容。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 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 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四)调查方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后初期,通 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
5、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 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收集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 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 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 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
6、口径等规定。 3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 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讯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 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 动国家一级救灾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 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六)报送要求。1自然灾害快报。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 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
7、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2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 报表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并逐级上报;造 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民政部门 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 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 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 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
8、国家或地 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 。(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 2 小时内,将反映灾 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 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 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 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 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
9、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 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旱灾为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 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 和间数。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 、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24 小时 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 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 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3)核报。灾情稳定后,地
10、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 5 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 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 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 级报表后,应在 2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 报告。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省级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
11、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至少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同时, 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3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 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 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 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12、 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主要反映全年(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 10 月份和下年 1 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 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 览表 、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 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进行相 应核定。(1)年报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 9 月下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 作数据,于 10 月 15 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 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
13、总数据,于 10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 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 总数据,于 10 月 2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地方各级民 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 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2)年报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 12 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 作数据,于下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 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
14、数据(含 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 1 月 20 日前将 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 12 月至下年 2 月,春 荒救助时段为下年 35 月(一季作物区为 37 月)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民政 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 9 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 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
15、员冬春生 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含分乡镇数据) ,于 10 月 15 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 (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于 10 月 20 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 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于 10 月 25 日前报民政部。 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并报上一级 民政部门备案。(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4每年 5 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 7 月) ,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 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
16、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 情况统计表 (含分乡镇数据) ,于 6 月 1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 日)报地(市)级民 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 (含分县数据) ,于 6 月 5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5 日)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 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于 6 月 10 日前(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0 日)报民政部。 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统
17、计数据通过国家减灾委会商制度按月核定,并在月初通 过互联网对外公开发布上期核定数据;省级以上会商核定统计数据可与其他政府部门共 享。5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号表名表名报送期别报送期别填填 报报 范范 围围报送报送 单位单位报送报送 日期日期 及方及方 式式页页 码码民统表 1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6民统表 2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 报、续报、 核报)8民统表 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9民统表 4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年报(初 报、核报)11民统表 5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13民统表 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冬春救助 14民统表 7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快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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