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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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填 空 题 1、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的 方 针 是:实 行 工 业 反 哺(农 业)、城 市 支 持(农 村)和 多 予、少 取、放 活 的 方 针。2、新 农 村 建 设 的 目 标 是:生 产 发 展、生 活 宽 裕、(乡 风 文 明)、(村 容 整 洁)、(管 理 民 主)。3、科 学 发 展 观 是 指 坚 持(以 人 为 本),树 立 全 面、协 调、(可 持 续 发 展)的 科 学 发 展 观,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和 人 的 全 面 发 展。4、1、四 川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工 作 人 员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试 行)共(5)章,(309)
2、条,于(2006)年(10)月(1)日 开 始 施 行。5、会 计 凭 证 分 为(原 始 凭 证)和(记 帐 凭 证)。6、票 据 分 为(汇 票)、(本 票)、(支 票)。汇 款 方 式 有(电 汇)、(信 汇)和(票 汇)三 种。7、农 村 信 用 社 贷 款 应 当 遵 循(安 全 性)、(流 动 性)、(效 益 性)的 原 则。8、信 贷 服 务 于(农 民)、(农 业)、(农 村),三 农 社 员 贷 款 优 先。9、信 贷 业 务 的 基 本 操 作 流 程 有(受 理)、(调 查 评 价)、(审 批)、(发 放)、(贷 后 管 理)五 个 阶 段。10、农 户 联 保 贷 款
3、应 采 取(自 愿 联 合)、多 户 联 保、(依 约 还 款)、(风 险 共 担)”的 办 法。11、信 用 社 的 基 本 经 营 原 则 是(独 立 核 算),(自 主 经 营),(自 负 盈 亏),自 担 风 险。12、票 币 整 点 必 须 做 到(点 准)、(墩 齐)、(挑 净)、(捆 紧)、盖 章 清 楚。13、会 计 核 算 工 作 质 量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五 无、六 相 符 五 无 是 指(帐 务 无 积 压)、(结 算 无 事 故)、(计 算 无 差 错)、(记 帐 无 串 户)、(存 款 无 透 支)六 相 符 是 指(帐 帐)、(帐 款)、(帐 据)、(帐 实)
4、、(帐 表)、(内 外 帐 务)全 部 相 符。14、担 保 法 规 定 担 保 方 式 有(保 证)、(抵 押)、(质 押)、留 置 和 定 金。15、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向 信 用 社 定 向 发 行,用 以 转 换 其(不 量 贷 款)和(历 年 挂 账 亏 损)的 债 券。16、帐 簿 上 的 一 切 记 载,不 得(涂 改)、(挖 补)、(刀 刮)、(皮 擦)和(用 药 水 销 蚀)。不 得 用 复 印 帐 页 代 替 原 始 帐 页。17、会 计 分 析 方 法 有:(比 较 分 析 法)、(因 素 分 析 法)、(结 构 分 析 法)。18、信
5、 用 社 根 据 原 始 单 证 或 业 务 事 项 自 行 填 制 凭 以 记 帐 的 凭 证 是 基 本 凭 证。基 本 凭 证 按 其 性 质 分 为 八 类,分 别 是:(现 金 收 入 凭 证)、(现 金 付 出 凭 证)、(转 帐 借 方 凭 证)、(转 帐 贷 方 凭 证)、(特 种 转 帐 借 方 凭 证)、(特 种 转 帐 贷 方 凭 证)、(表 外 科 目 收 入 凭 证)、(表 外 科 目 付 出 凭 证)。19、会 计 检 查 的 种 类 按 检 查 时 间 可 分 为:(定 期 检 查)和(不 定期 检 查)。定 期 检 查 是 按 规 定 时 间 进 行 的 检 查
6、。不 定 期 检 查 是 不 固 定 检 查 日 期,随 时 进 行 的 检 查。会 计 检 查 的 种 类 按 检 查 的 范 围 可 分 为:(全 面 检 查)、(局 部 检 查)和(专 项 检 查)。会 计 检 查 的 种 类 按 检 查 部 门 可 分 为:(外 部 检 查)、(内 部 检 查)。会 计 检 查 的 种 类 按 检 查 的 方 式 可 分 为:(间 接 检 查)、(实 地 检 查)。会 计 检 查 的 方 法,一 般 有 以 下 七 种:(审 阅 法)、(核 对 法)、(复 核 法)、(盘 存 法)、(调 查 法)、(抽 样 法)、(顺 查 法 和 逆 查 法)。20、
7、个 人 储 蓄 一 次 提 取 现 金 超 过 50万 元 以 上 的,应 请 支 取 人 提 供(有 效 身 份 正 件 及 复 印 件),储 蓄 结 构 内 部 要(逐 笔 登 记),妥 善 保 管 有 关 资 料。21、四 双 制 度 包 括(双 人 临 柜),(双 人 管 库),(双 人 守 库),(双 人 押 运)。22、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年 限 在(一 年 不 含 一 年)以 上,单 位 价 值 在(2000元 不 含 2000元)以 上,并 且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包 括(房 屋 及 建 筑 物)、(电 子 设 备)、
8、(运 输 设 备)、(机 器 设 备)、(工 具 器 具)等。23、统 一 法 人 的 信 用 社 可 根 据 实 际 设 立(资 格)股 和(投 资)股。自 然 人(包 括 职 工)资 格 股 最 低(1000)元,法 人 最 低(10000)元,投 资 股 额 度 由 投 资 人 自 己 决 定。24、中 央 银 行 专 项 票 据 期 限 为(两)年,按 年 付 息,不 能(流 通)、(转 让)和(质 押)。25、国 家 对 农 村 信 用 社 主 要 给 予 了(财 政 补 贴)、(资 金 扶 持)、(税 收 优 惠)、(利 率 政 策)等 儿 方 面 的 扶 持 政 策。26、凡 要
9、 求 输 入 计 算 机(开 销 帐 户)、(冲 帐)、(删 帐)、(调 整 计 息 积 数)、(调 整 利 率)、(启 动 计 息)、(修 改 客 户 密 码)、(取 消 挂 失)、(冻 结)、(解 冻)等 均 需 根 据 会 计 主 管 批 准 的 书 面 通 知 办 理。27、现 阶 段 农 村 信 用 社 是 按(复 式)记 帐 原 理,采 用(借 贷)记 帐 法,以(会 计 科 目)为 主 体,以(借、贷)为 记 帐 符 号,有 借 必 有 贷,借 贷 必 相 等 的 方 法 进 行 会 计 记 帐。28、储 蓄 的 政 策 是(党 和 国 家 对 储 蓄 一 贯 实 行 鼓 励 和
10、 保 护)的 政 策。必 须 坚 持(存 款 自 愿)、(取 款 自 由)、(存 款 有 息)、(为 储 户 保 密)的 原 则。29、会 计 科 目 划 分 为 表 内 科 目 和 表 外 科 目。表 内 科 目 主 要 分 为(资 产 类)、(负 债 类)、(资 产 负 债 共 同 类)、(所 有 者 权 益 类)、(损 益 类)。表 外 科 目 用 于 业 务 确 已 发 生 而 尚 未 涉 及 资 金 增 减 变 化 以 及 有 价 单 证,重 要 空 白 凭 证 和 实 物 管 理 等 业 务 事 项 的 核 算。30按 股 金 来 源 设(自 然 人 股)、(法 人 股)两 种。自
11、 然 人 股 和 法 人 股 分 别 设 定(资 格 股)、(投 资 股)两 种。31、耕 地、宅 基 地、自 留 地、自 留 山 等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使 用 权)不 得 做 抵 押。32、有 权 查 询、冻 结、扣 划 单 位 和 个 人 存 款 的 执 法 机 关 有(人 民 法 院)、(税 务 机 关)、(海 关)。33、会 计 要 素 包 括:(资 产)、(负 债)、(所 有 者 权 益)、(收入)、(费 用)和(利 润)六 项。34、农 村 信 用 社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明 晰 产 权 关 系)、(强 化 约 束 机 制)、(增 强 服 务 功 能)、(国 家
12、 适 当 扶 持)、(地 方 政 府 负 责)。35、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向 信 用 社 定 向 发 行,用 以 转 换 其(不 量 贷 款)和(历 年 挂 账 亏 损)的 债 券。36、四 川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工 作 人 员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试 行)对 于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方 式 有:(经 济 处 罚)、(纪 律 处 分)、(其 他 处 理)。其 他 处 理 包 括(批 评 教 育)和(组 织 处 理)。37、违 反 规 定 签 发 空 头 汇 票、本 票、支 票,办 理 空 头 汇 款 的,或 对 违 反 票 据 法 规
13、定 的 票 据,予 以 付 款 的,给 予 责 任 人(警 告 至 记 过);造 成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记 大 过 至 开 除)处 分。38、会 计、出 纳、支 付 结 算 人 员 离 岗 离 职,不 按 规 定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的,情 节 轻 微,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 责 任 人(警 告 至 记 过)处 分,并 给 予(200-2000)元 经 济 处 罚;情 节 严 重,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 责 任 人(记 大 过 至 开 除)处 分。39、违 反 会 计 结 算 规 章 制 度 办 理 各 项 结 算 业 务,或
14、对 票 据、凭 证、密 押、证 明 文 件 等 审 查 不 严,应 当 发 现 而 未 发 现 问 题,造 成 透 支、挪 用、冒 领、被 骗 的,给 予 责 任 人(1000-3000)元 经 济 处 罚 或(警 告 至 降 级)处 分;造 成 资 金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撤 职 至 开 除)处 分。40、开 假 存 单、假 收 贷 收 息 凭 证,或 出 具 虚 假 资 信 证 明、资 金 证 明、存 款 证 明、保 函 等 对 外 证 明 性、说 明 性 文 件 的,给 予 责 任 人(开 除)处 分。41、违 反 规 定 办 理 客 户 存 款 的 查
15、询、冻 结、扣 划 手 续 的,给 予 责 任 人(200-1000)元 经 济 处 罚 或(警 告 至 降 级)处 分;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撤 职 至 开 除)处 分。42、违 反 柜 面 服 务 管 理 规 定,导 致 客 户 投 诉 的,给 予 责 任 人(200-1000)元 的 经 济 处 罚 或(警 告 至 记 过)处 分;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记 大 过 至 开 除)处 分。43、离 岗 时 现 金 箱(柜)不 加 锁,营 业 终 了 现 金 及 重 要 空 白 凭 证、有 价 单 证 不 入 库 的,给 予 责 任 人(200-500)元 经 济
16、处 罚 或(警 告)处 分;造 成 损 失 的,给 予(记 大 过 至 开 除)处 分。44、违 反 双 人 管 库、双 人 押 运、双 人 守 库、双 人 临 柜 规 定 的,给 予 责 任 人(200-1000)元 的 经 济 处 罚。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警 告 至 记 过)处 分;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记 大 过 至 开 除)处 分。45、违 反 规 定 办 理 挂 失 手 续,或 者 挂 失 后 因 审 查 不 严 致 使 存 款 被 冒 领 的,给 予 责 任 人(200-1000)元 经 济 处 罚 或(警 告 至 记 过)处 分;造 成 损 失 的,承 担(
17、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赔 偿)责 任。46、对 逾 期 贷 款 未 按 规 定 发 放 贷 款 到 期 通 知 书。或 办 理 其 他 收 贷 手 续 的,或 对 已 中 断 诉 讼 时 效 的 逾 期 贷 款 在 诉 讼 时 效 内 未 采 取 资 产 保 全 或 其 他 收 贷 措 施 的,给 予 责 任 人(200-2000)元 经 济 处 罚 或(警 告 至 记 过)处 分;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记 大 过 至 开 除)处 分。47、信 用 社 经 营 成 果 指 标 主 要 包 括(利 润 率)、(资 本 金 利 润 率)、(成 本 率)和(费 用 率)。48、按 贷
18、 款 风 险 分 类 法,贷 款 可 分 为(正 常)、(关 注)、(次 级)、(可 疑)、(损 失)五 类。49、发 生 出 纳 错 款,属 责 任 事 故 错 款 的,应 按 照(长 款 归 公)、(短 款 自 赔)的 原 则 处 理。50、现 金 收 付 必 须 依 据(内 容 正 确)、(要 素 齐 全)、(手 续 完 备)的 有 效 凭 证 办 理,做 到(责 任 分 明)、(数 字 准 确)。51、临 柜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柜 台 或 岗 位,必 须 暂 时 离 开 时,应 将(现 金)、(各 种 印 章)、(重 要 凭 证)和(有 价 证 卷)入 柜 并 落 锁。微
19、 机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时,应 退 出 操 作 系 统,妥 善 保 管 软 件、操 作 密 码 注 意 保 密,并 严 格 执 行 微 机 操 作 规 程。52、库 房 管 理 的 质 量 要 求 要 达 到 六 无 即:(无 火 灾)、(无 霉 烂)、(无 虫 蛀)、(无 鼠 咬)、(无 盗 窃)、(无 差 错)事 故。53、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分 为(永 久 保 管)和(定 期 保 管)两 种。54、一 切 帐 簿 必 须 根 据 有 效(凭 证)记 载。55、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为 记 帐 本 位 币。56、票 据 的 签 发、取 得 和 转 让,应 当 遵
20、 循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具 有(真 实 的 交 易)关 系 和(债 权 债 务)关 系。57、信 用 社 的 会 计 检 查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既(帐 务 检 查)、(业 务 检 查)、(财 务 检 查)。58、信 用 社 核 算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会 计 科 目 有:(实 收 资 本)、(股 本 金)、(资 本 公 积)、(盈 余 公 积)、(本 年 利 润)和(利 润 分 配)六 个。59、盈 余 公 积 金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公 共 积 累 资金,包 括(法 定 盈 余 公 积)和(公 益 金)。60、银 行
21、 存 款 帐 户 按 资 金 来 源 性 质,资 本 管 理 要 求 可 分 为(基 本 存 款 帐 户)、(一 般 存 款 帐 户)、(临 时 存 款 帐 户)和(专 用 存 款 帐 户)。按 结 算 方 式 可 分 为(支 票 结 算 户)和(存 折 结 算 户)。61、会 计 基 本 核 算 方 法 包 括:(会 计 科 目)、(记 帐 方 法)、(会 计 凭 证)、(帐 务 组 织)、和 会 计 报 表 等 62、当 日 发 生 的 差 错,日 期 和 金 额 写 错 时,应 采 用(划 线 更 正 法),并 由 记 帐 员 在 红 线 左 端 盖 章 证 明。隔 日 或 以 后 发
22、现 的 错 误,应 采 用(红 蓝 字)冲 正 传 票 更 正 法 更 正。63、某 信 用 社 工 资 总 额 为 10000元,则 该 社 按 要 求 应 计 提 职 工 福 利 费(1400)元;职 工 教 育 经 费(150元);工 会 经 费(200)元;劳 动 保 险 金(2000)元;失 业 保 险 金(200)元;住 房 公 积 金(1000)元。64、某 信 用 社 利 息 收 入 为 10万 元,则 该 社 按 要 求 应 计 提 营 业 税 金(3000)元;教 育 附 加(90)元;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30)元;若 该 社 为 城 镇 则 应 计 提 城 建 附
23、 加(150)元。65、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前 提 包 括(会 计 主 体)、(持 续 经 营)、(会 计 分 期)、(货 币 计 量)。66、帐 务 组 织 包 括 明 细 核 算 和 综 合 核 算。明 细 核 算 包 括:(分 户 帐)、(登 记 簿)、(余 额 表)。综 合 核 算 包 括:(科 目 日 结 单)、(总 帐)、(日 计 表)。67、帐 务 核 对 分 为(每 日 核 对)和(定 期 核 对)。68、帐 簿 必 须 根 据(传 票)记 载,做 到 数 字 准 确,摘 要 简 明,字 迹清 晰。69、凭 证 和 帐 簿 应 该 用(蓝、黑 墨 水)钢 笔 填 写,红
24、 墨 水 和 红 色 复 写 纸、红 色 圆 珠 笔 只 用 于(划 线)和(当 年 错 帐)冲 正。70、帐 簿 上 的 一 切 记 载,不 得(涂 改)、(挖 补)、(刀 刮)、(皮 擦)和 用(药 水)销 蚀。71、密 押、印 章、凭 证、帐 表 的 管 理,根 据 保 密 制 度,指 定 专 人 保 管、使 用,密 押、联 行 专 用 章 和 业 务 公 章、联 行 印 押 必 须(分 管),并 建 立(交 接 登 记)制 度。72、对(单 位)的 存 贷 款 利 息,一 律 转 帐,不 得 收 付 现 金。73、出 纳 人 员 发 生 长 款 不 得(侵 吞 不 报),发 生 短 款
25、 不 得(自 补 不 报),也 不 得 以 长 补 短。当 日 发 生 的 差 错,均 应 当 日 列 账 处 理。当 时 难 以 查 清 情 况 的,经 社 主 任 批 准,可 先 列 入 其 他 应 付 款 或 其 他 应 收 款”科 目 处 理,但 应 继 续 清 查,不 准(空 库)和(溢 库)。74、支 付 结 算 的 原 则 是:(恪 守 信 用,履 约 付 款);(谁 的 钱 进 谁 的 帐,由 谁 支 配);(银 行 不 垫 款)。75、贷 款 五 级 分 类 中 可 疑 类 贷 款 具 有 次 级 类 贷 款 的 所 有 表 现,只 是 程 度 更 加 严 重,往 往 是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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