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doc(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规范和推进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要求,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国家档案局组织开展了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必要性(一)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强调“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2015
2、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继续教育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成为做好新形势下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公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修订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2)现行规章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国家档案局于 1997 年 10 月 29 日发布的部门规章。2002 年,国家档案局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档案2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一些内容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精神不完全一致,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
3、同时,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档案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一些单位对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单位开展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师资、教材、场地不足,对新形势下做好档案工作所需知识的补充不及时等,这些都需要从制度机制层面加以引导和规范。(3)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需要在规章中有所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多处提及互联网、网络强国和网络安全,提出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也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开放式的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档案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这些内容迫切需要通
4、过规定得以体现。二、修订过程中开展的主要工作(一)理论准备系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领会贯彻中央关于我国发展特别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战略,将中央精神、国家战略贯彻到修订工作全过程。研究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有关政策文3件,为修订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同时深入总结继续教育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修订工作的问题导向。(二)深入调研召集部分省区市档案局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人赴京,研究探讨今后档案继续教育法规规章建设工作思路。先后赴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广
5、东等地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通过广泛听取专家、同行及一线档案人员的意见,拓宽思路,找准方向,为规定修订作好前期准备。(三)文件起草成立规定起草小组并数次召开会议,通过深入讨论,提出了修订的原则、思路和主要措施。在广泛搜集资料、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结合档案部门工作实际,集中研究起草规定,经多轮讨论修改后形成了初稿。(四)听取意见初稿形成后,在国家档案局机关有关部门、部分省区市档案局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第 9 期档案领导干部培训班学员范围内征求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吸收到规定中,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基本框架
6、及主要修订内容规定征求意见稿分 5 章 27 条,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如下:4(1)总则关于适用范围,2015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档案专业人员”,并不能涵盖所有档案从业人员。规定把“档案专业人员”改为“档案人员”,并在第 2 条中提出档案人员范围为: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关于管理体制,提出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分别明确了相关单位职责。关于经费保障,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内容,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档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7、提出“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考虑到档案行业的工作实际,规定加上了“有条件的单位”。此处“有条件的单位”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具备资金、师资、场地、教材等条件的单位。(2)内容和方式关于培训科目,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对公需科目定义为“档案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档案人员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便于各省市灵活操作。5关于学时要求,档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8、 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对新录(聘)用档案人员,结合档案工作实际需求,提出“档案人员入职 1 年内应参加初任培训”,接受档案专业科目的学习时间“应不少于 80 学时”。关于培训方式,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将第 5 款改为“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便于全国各省级档案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3)组织管理和评估关于考核激励,提出“建立本单位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制度的衔接,将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任职、评聘的重要依据。关于继续教育机构,包括所有开展档案人员
9、继续教育的机构。目前全国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仍以官方培训机构开展为主,并且一定时期内不会改变,因此沿袭暂行规定的表述“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省级档案干部培训机构是实施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力量”,并且要求其培训应当突出公益性,同时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举办的培训“不得收取费用”。关于师资,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教师必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参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中增加6了“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为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授课”的内容。(4)法律责任这一章分为 5 条,分别是对档案人员所在单位、档案人员、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违规处理。其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处理办法参照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五条是档案人员所在单位、档案人员、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理方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理”。(5)附则规定的内容涵盖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内容,并对其中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要求的内容进行了较大修订,规定出台后,上述两份文件应当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