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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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职务犯罪及其预防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二、常见的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二、常见的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三、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三、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建议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建议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近五年来的大体情况2013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数字: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19003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
2、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36900人、司法工作人员12894人。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220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7745件。查办职务犯罪最多的5个省:河南、山东、广东、辽宁、四川。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2008年2013年1月)30名省部级落马官员名单2008年(6人)1、王 益: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证监会副主席,犯受贿罪,判处死缓。2、陈少勇:福建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3、于幼军:文化部党组书记、副部长,2008年9月被免职,留党察看两年。20
3、11年2月,任命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副主任。4、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他是建国以来因涉嫌贪腐被查处的最高级别司法官员。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5、朱志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委员会主任,前财政部副部长,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6、皮黔生:天津市委常委,犯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死缓。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2009年(10人)7、郑少东: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因涉黄光裕案,被“双规”,后被撤职。犯受贿罪,判处死缓。8、米凤君:吉林省人大第一副主任、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犯受贿罪,判处死缓。9、王华元:浙江省纪委书记,犯受贿
4、罪,判处死缓。10、陈绍基:广东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犯受贿罪,判处死缓。11、许宗衡:深圳市市长,犯受贿罪,判处死缓。12、李堂堂:宁夏自治区副主席,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13、宋 勇: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犯受贿罪,判处死缓。14、黄 瑶:贵州省政协主席,犯受贿罪,判处死缓。15、张春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裁,犯受贿罪,判处死缓。16、孙淑义:原山东省政协主席涉嫌严重违纪,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2010年(5人)17、康日新:中国核工业集团党组书记总经理,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18、张家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犯受贿罪,
5、判处无期徒刑。19、张敬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犯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和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宋晨光: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犯受贿罪,判处其死缓。21、刘卓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2011年(5人)22、李 元:2011年 6月落马,原国土部副部长。23、李成云:2011年 9月落马,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4、刘志军:2011年 2月落马,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25、田学仁:2011年11月落马,吉林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26、黄 胜:2011年11月落马,山东省副省长。2012
6、年(3人)27、周镇宏:2012年 1月落马,原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长。28、薄熙来:2012年 3月落马,原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29、李春城:2012年12月落马,四川省委副书记。2013年(1人)30、吴永文:2013年1月落马,原湖北省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现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 2013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416件、23939人,其中大案14066件,占立案总数的80.8%。今年5月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人。1:刘铁男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2013年5月1
7、2日落马 2:倪发科 安徽省原副省长 2013年6月4日落马3:郭永祥 四川省文联原主席 2013年6月23日落马4:王素毅 内蒙古自治区原常委 2013年6月30日落马5:李达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13年7月6日落马 6:王永春 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2013年8月26日落马 7:蒋洁敏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 2013年9月1日落马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二)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
8、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2012年11月15日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表示: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2012年11月17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课上,习近平强调: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2012年11月30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京召集8位在各自领域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他强调:党的作风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
9、职务犯罪情况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013年1月23日在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王岐山强调: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2013年5月27日王岐山出席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要求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要在6月20日前自行清退所收受的各种名目的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一、查办
10、的职务犯罪情况一、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2013年8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对薄熙来一案的审理充分表明,惩治贪污腐败,我们有党纪之严,更有国法之束。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近期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都表明,对于贪污腐败,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哪一级,我们都会坚持一切皆断于法。这种对法治的共识,贯穿于治国理政的每一步,体现在反腐倡廉的每一个环节。二、常见职务犯罪及
11、其立案标准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2、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
12、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1520万元),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即:五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 3、受贿罪的立案标准:(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一情形之一的:
13、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受贿罪的类型:一是索贿,即主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拒绝却予以接受。三是商业贿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四是间接受贿,法律上又称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但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五是事后受贿,指行为人在职在位期间就有明确的受贿意图,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贿罪是典型的“钱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你给我钱,我为你办事。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你为人办的事是正当
14、的,还是不正当的,不论你为人办的事办得成不成功,不论你是在为人办事之前收钱的,还是办完事后才收钱,这些因素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刑法上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5、扩展为“特定关系人”,也使中国的法律法规当中首次出现了“情妇(夫)”的字样。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
16、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
17、二、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立案标准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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