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司法纠纷.docx
《【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司法纠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司法纠纷.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司法纠纷 三大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土地、山林、水利的全部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冲突冲突。土地、山林、水利是农夫赖于生存的根本生产资源,是农夫的命根子,因此案情重大。而且,土地、山林、水利的全部权来源、使用状况长远,经过了屡次的历史变动和移民,档案材料缺失,调整这方面的政策法律也常常发生变化,因之,事实很难查清,法律适用也比拟困难。目前,三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处理任务相当艰难。 下面,我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来浅谈对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值程序和司法裁判。首先从行政正值程序谈起。 一、关于调处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值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治理法第16条、森林法
2、17条规定,全民全部制单位之间、集体全部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全部制单位与集体全部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全部制单位或者集体全部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地使用权争议以及林木全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2、水法中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当事人不情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恳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二)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是指任何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任何权力,否则,构成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
3、为违法无效。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辖权范围: (1)对于土地、林木、林地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全民全部制单位之间、集体全部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全部制单位与集体全部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 (2)对于水事纠纷,全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管辖。 2、乡级人民政府的管辖权范围: (1)对于土地、林木、林地纠纷,乡级人民政府管辖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全部制单位或者集体全部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地使用权争议以及林木全部权争议。 (2)对于水事纠纷,乡级人民政府无管辖权。 所以,当事人因土地、林木、林地、水事发生纠纷,应当向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处理职权的
4、行政机关申请处理,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无明确授予处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法律的规定,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受理。 (三)行政裁决 对三大纠纷的行政裁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肯定的程序,裁决公平主体之间与行政治理相关的土地、山林、水事纠纷的行为。 1、行政裁决的内涵 (1)作出行政裁决的主体必需是乡镇人民以上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的裁决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3)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需是与行政治理有关联的土地、山林、水事纠纷。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意志上系国家意志; 行
5、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代表国家裁断纠纷,实质上是实现社会治理职能的行政行为,它表达的是国家的意志。行政机关作不作裁决,什么时候作出裁决,作什么样的裁决,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和约束,而是完全依据自己单方面的意志作出的。 (2)形式上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裁断公平主体之间纠纷的一种活动,在此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裁决者,就象体育活动中的裁判。 (3)法律效果有强制性; 行政裁决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转变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行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行政裁
6、决的国家的意志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肯定的强制性。 (4)解决纠纷上属于非终局性。 对三大纠纷法律仅给予行政机关初裁的权力,假如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未给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为最终裁决的权力,因而是非终局性的。 3、行政裁决的原则:先取证后裁决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应领先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法学理论的所谓复议前置。在三大纠
7、纷中适用复议前置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侵害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这里的“认为”包括两项内容:一项为哪一项认为被诉裁决违法;另一项为哪一项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而不是已经取得了完备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手续。 2、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必需是对有关土地、山林、水利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确实权打算。 二、关于三大纠纷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和裁判 (一)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展审查。” 2、行政诉讼法第54
8、条规定,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的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 (二)行政诉讼程序 1、立案 在立案阶段,首先要清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这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 (1)列举和概括性条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害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9、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排解性条款: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打算、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打算;(四)法律规定由
10、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3)确定性加否认性排解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
11、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复议前置条款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应领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司法审查 (1)程序审查 对行政裁决主体资格进展审查 法律一般规定,裁决民事纠纷的职权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授权的状况下,行政机关才具有裁决权。对于土地、林木、林地、水事纠纷,法律明确授权给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就可以依职权进展裁决。但如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浅谈 处理 纠纷 行政 正当 程序 司法 裁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