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典型题 真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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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 湖 北 省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认 证 考 试 题 库【典 型 题 真 题 库】一、单 选 题 1.执 法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的 罚 款,应 当 自 收 缴 罚 款 之 日 起 二 日 内,交 至()。A、行 政 机 关 B、国 库 C、指 定 的 银 彳 丁 D、人 民 法 院 答 案:A2.下 列 哪 一 案 件 不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Ax A.有 关 倾 销 及 倾 销 程 序 的 初 裁 决 定 B、B.有 关 征 收 反 补 贴 税 的 决 定 C、C.某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公 开 甲 的 政 府 信 息 申 请 的 决
2、定 D、D.某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延 续 一 公 司 行 政 许 可 的 行 为 答 案:A3.有 关 代 履 行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A.代 履 行 七 日 前,应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B、B.代 履 行 时,作 出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派 员 到 场 监 督 C、C.代 履 行 的 费 用 按 照 成 本 合 理 确 定,由 当 事 人 承 担 D、D.代 履 行 完 毕,行 政 机 关 到 场 监 督 的 工 作 人 员、代 履 行 人 和 当 事 人 或 者 见 证 人 应 当 在 执 行 文 书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答 案:A4.对
3、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应 该 根 据 具 体 的()进 行 填 写,不 能 任 意 忽 略,而 且 事 项 的 填 写 应 该 对 应 事 项 的 要 求,不 能 随 意 乱 填。Av A.执 法 情 节 B、B.法 律 法 规 规 定 C、C.执 法 事 实 和 情 况 D、D.社 会 环 境 答 案:C5.行 政 执 法 简 易 程 序 中 可 以 省 略 的 环 节 是()oA、A.听 证 程 序 B、B.表 明 身 份 C、C.告 知 陈 述 和 申 辩 D、D.制 作 现 场 笔 录 答 案:A6.监 察 部 门 审 计 部 门 对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4、 的 监 督 属 于()。A A.层 级 监 督 B、B.专 门 监 督 C、C.外 部 监 督 D、D.内 部 监 督 答 案:B7.对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案 范 围 的 行 政 案 件,下 列 哪 项 不 是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A、A.可 以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B、B.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C、C.在 部 分 案 件 中,应 当 先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D、D.行 政 诉 讼 或 者 复 议 由 当 事 人 自 己 选 择,并 没 有 行 政 复 议 前
5、置 的 例 外 情 况 答 案:D8.对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应 当 在 行 政 机 关 告 知 后()日 内 提 出。A、A.3B、2C、7D、5答 案:A9.部 委 规 章 可 以 创 设 行 政 处 罚 的 范 围 是 下 列()选 项。A、警 告 与 罚 金 B、警 告 与 一 定 数 额 的 罚 款 C、警 告、罚 款 与 没 收 财 产 D、限 制 人 身 自 由、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以 外 的 行 政 处 罚 答 案:B10.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决 定,其
6、中()可 以 由 公 安 派 出 所 决 定。A、A.警 告 B、B.5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C、C.警 告、2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D、D.警 告 50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答 案:D11.下 列 情 形 中,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的 是()oA、A.被 诉 行 政 行 为 依 法 不 成 立 的 B、B.被 诉 行 政 行 为 违 法,但 不 具 有 可 撤 销 内 容 的 C、C.被 告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但 判 决 其 履 行 职 责 已 无 实 际 意 义 的 D、D.起 诉 被 告 不 作 为 的 理 由 不 成 立
7、 的 答 案:D12.行 政 给 付 是 行 政 主 体 向 行 政 相 对 人()的 行 政 行 为。A、进 行 行 政 奖 励 B、进 行 行 政 赔 偿 C、有 偿 给 付 实 物 D、无 偿 给 付 金 钱 或 实 物 答 案:D13.没 有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尤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为 诉 讼。法 定 代 理 人 相 互 推 诿 代 理 责 任 的,由()代 为 诉 讼。A、A.该 公 民 委 托 他 人 B、B.该 公 民 的 父 母 C、C.该 公 民 所 在 村 委 会 或 者 居 委 会 D、D.人 民 法 院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答 案:D14
8、.法 律 的 实 施 由()保 证。A、军 队 B、警 察 C、法 庭 D、国 家 强 制 力 答 案:D15.行 政 机 关 根 据()的 规 定,对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人 身 健 康、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重 要 设 备、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查。A、法 律、法 规 B、法 律、行 政 法 规 C、国 务 院 D、省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答 案:B16.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案 件 宣 告 判 决 或 者 裁 定 前,原 告 申 请 撤 诉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0A、A.根 据 自 愿 原 则,裁 定 准 许 B、B.告 知 当 事
9、 人,诉 讼 一 旦 启 动 不 可 随 意 撤 诉 C、C.继 续 案 件 审 理 D、D.审 查 情 况,裁 定 是 否 准 许 答 案:D17.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进 行 调 查 和 检 查 时 必 须 由()共 同 进 行。A、2 人B、3人 C、4 人 D、5 人 答 案:A18.()是 评 价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情 况 检 验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是 否 正 确 行 使 执 法 职 权 和 全 面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的 重 要 机 制,是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的 重 要 环 节。A v A.行 政 执 法 责 任
10、制 B、B.行 政 执 法 评 议 考 核 C、C.执 法 责 任 追 究 制 D、D.绩 效 考 核 制 答 案:B19.钱 某 出 售 劣 药,使 购 买 其 劣 药 的 李 某 吃 后 中 毒 住 院 抢 救,钱 某 这 一 违 法 行 为 尚 未 构 成 犯 罪,对 此,钱 某 应 当 O oA、受 到 行 政 处 罚 B、依 法 承 担 给 李 某 造 成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C、受 到 刑 事 责 任 的 追 究 D、既 要 受 到 行 政 处 罚,又 要 依 法 承 担 给 李 某 造 成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答 案:D20.对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人 员 恐
11、 吓 侮 辱、诽 谤、诬 陷、殴 打、围 攻 的 单 位,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予 以 罚 款、拘 留,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罚 款、拘 留 须 经()批 准。Av A.审 判 长 B、B.人 民 法 院 院 长 C、C.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D、D.合 议 庭 答 案:B21.下 列 行 政 处 罚 中 不 属 于 财 产 罚 的 是()oA A.罚 款 B、没 收 非 法 所 得 C、没 收 非 法 财 物 D、罚 金 答 案:D22.依 法 受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律
12、 后 果 由 以 下 哪 个 机 关 承 担()。A x A.受 委 托 的 组 织 B、行 政 机 关 C、受 委 托 组 织 的 上 级 单 位 D、行 政 机 关 委 托 依 据 的 制 定 机 关 答 案:B23.()年 年 底 前,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对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严 格 清 理。A、2016B、2017C、2018D、2019答 案:A24.根 据 正 当 程 序 的 要 求,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实 施 行 政 检 查 时,现 场 必 须 有 几 个 人()0A、一 个 人 B、两 个 人 C、三 个 人 D、单 数 的 执 法 人 员 即
13、 可 答 案:B25.行 政 给 付 又 称()。A、行 政 奖 励 B、行 政 赔 偿 C、行 政 补 偿 D、行 政 物 质 帮 助 答 案:D26.下 列 各 类 登 记 中,属 于 行 政 许 可 的 是 O。A、婚 姻 登 记 B、产 权 登 记 C、社 团 登 记 D、抵 押 登 记 答 案:C27.行 政 许 可 设 定 机 关 应 当 O 对 其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进 行 评 价。A、定 期B、长 期 C、不 定 期 D、适 时 答 案:A28.下 列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遵 守 程 序 规 定 的 是()。A、甲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14、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没 有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后 以 书 面 方 式 补 充 告 知 B、乙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拒 绝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C、丙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没 有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D、丁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当 事 人 拒 绝 在 现 场 笔 录 签 名,执 法 人 员 在
15、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答 案:D29.法 治 思 维 与 法 治 方 式 两 者 之 间 属 于 法 治 要 求 内 化 于 心、外 化 于 行 的 O 关 系。A、相 互 矛 盾 B、对 立 统 一 C、辩 证 统 一 D、社 会 关 系 答 案:C30.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 的 是()。A、A.申 请 人 B、B.被 申 请 人 C、C.第 三 人D、D.人 民 法 院 答 案:D31.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行 政 许 可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经 依 法 审 查()。A、给 予 其
16、 利 益 的 行 为 B、准 予 其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的 行 为 C、免 于 其 义 务 的 行 为 D、赋 予 其 权 利 的 行 为 答 案:B解 析:依 据 行 政 许 可 法,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行 政 许 可,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经 依 法 审 查,准 予 其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的 行 为。32.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国 家 赔 偿 的,赔 偿 义 务 机 关、复 议 机 关 和 人 民 法 院()A、收 取 复 议 或 诉 讼 费 用 B、不 得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17、用 C、可 以 收 取 工 本 费 用 D、可 以 代 为 收 取 个 人 所 得 税 答 案:B解 析:依 据 国 家 赔 偿 法,第 四 十 一 条 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国 家 赔 偿 的,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复 议 机 关 和 人 民 法 院 不 得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对 赔 偿 请 求 人 取 得 的 赔 偿 金 不 予 征 税。33.下 列 案 件 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是()A、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B、行 政 终 局 裁 定 行 为 C、外 交 D、行 政 工 作 人 员 任 免 答 案:A
18、解 析: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第 十 二 条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的 下 列 诉 讼:(十 一)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不 依 法 履 行、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或 者 违 法 变 更、解 除 政 府 特 许 经 营 协 议、土 地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等 协 议 的。第 十 三 条 人 民 法 院 不 受 理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下 列 事 项 提 起 的 诉 讼:(一)国 防、外 交 等 国 家 行 为;(二)行 政 法 规、规 章 或 者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发 布 的 具 有 普 遍
19、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命 令;(三)行 政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惩、任 免 等 决 定;(四)法 律 规 定 由 行 政 机 关 最 终 裁 决 的 行 政 行 为。34.行 政 行 为 有 实 施 主 体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或 者 没 有 依 据 等 重 大 且 明 显 违 法 情 形,原 告 申 请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的,人 民 法 院 判 决()。A、无 效 B、确 认 无 效 C、撤 销 该 行 政 行 为 D、确 认 违 法 答 案:B解 析: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第 七 十 五 条 行 政 行 为 有 实 施
20、 主 体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或 者 没 有 依 据 等 重 大 且 明 显 违 法 情 形,原 告 申 请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的,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无 效。35.对 查 封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因 查 封、扣 押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用 由()承 担。A、当 事 人 B、行 政 机 关 C、第 三 人 D、违 法 者 答 案:B解 析:依 据 行 政 强 制 法,第 二 十 六 条 对 查 封、扣 押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21、不 得 使 用 或 者 损 毁;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对 查 封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人 保 管,第 三 人 不 得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转 移 处 置。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行 政 机 关 先 行 赔 付 后,有 权 向 第 三 人 追 偿。因 查 封 扣 押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行 政 机 关 承 担。36.行 政 复 议 期 间 涉 及 专 门 事 项 需 要 鉴 定 的,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行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也 可 以 申 请 行
22、 政 复 议 机 构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鉴 定 费 用 由()承 担。A、当 事 人 B、行 政 机 关C、复 议 机 关 D、鉴 定 机 关 答 案:A解 析:依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三 十 七 条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涉 及 专 门 事 项 需 要 鉴 定 的,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行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也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鉴 定 费 用 由 当 事 人 承 担。鉴 定 所 用 时 间 不 计 入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期 限。37.设 定 和 实 施
23、 行 政 许 可,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A、行 为、范 围、条 件 和 程 序 B、权 限、范 围、性 质 和 程 序 C、权 限 程 度、条 件 和 程 序 D、权 限、范 围、条 件 和 程 序 答 案:D解 析:依 据 行 政 许 可 法,第 四 条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范 围、条 件 和 程 序 38.造 成 身 体 伤 害 的,应 当 支 付 医 疗 费、护 理 费,以 及 赔 偿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减 少 的 收 入 每 日 的 赔 偿 金 按 照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计 算,最
24、 高 额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倍;A、三 B、五G 十 D、二 十 答 案:B解 析:依 据 国 家 赔 偿 法,第 三 十 四 条 侵 犯 公 民 生 命 健 康 权 的,赔 偿 金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计 算:(一)造 成 身 体 伤 害 的,应 当 支 付 医 疗 费、护 理 费,以 及 赔 偿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减 少 的 收 入 每 日 的 赔 偿 金 按 照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计 算,最 高 额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五 倍;(二)造 成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25、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应 当 支 付 医 疗 费、护 理 费、残 疾 生 活 辅 助 具 费、康 复 费 等 因 残 疾 而 增 加 的 必 要 支 出 和 继 续 治 疗 所 必 需 的 费 用,以 及 残 疾 赔 偿 金。残 疾 赔 偿 金 根 据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程 度,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伤 残 等 级 确 定,最 高 不 超 过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二 十 倍。造 成 全 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对 其 扶 养 的 无 劳 动 能 力 的 人,还 应 当 支 付 生 活 费;(三)造 成 死 亡 的,应 当 支 付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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