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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博物馆(江山市文物保护管理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 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 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江山市博物馆(江山市文物保护管理 所),住所为江山市鹿溪北路297号。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 江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江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84万元,经费来源为财
2、政全额补 助。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全市的可移动文物、艺术品、传统技艺作品、标本的征 集、收藏、研究、保管、陈列、宣传教育和展示;负责全市不可 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管理、开发、对外开放的业务指导;承 担考古发掘研究等工作。(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三)合并、分立解散;(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依法被吊销;(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3、后事宜,完成 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 登记的公告。第四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 同意,向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 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 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 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 程为准。本
4、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江山市博物馆(江山市文物保护管理 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 效。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 江山市博物馆(江山市文物保护管理所) 的权利 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 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 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九条江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
5、人及其副职;(三)审查(核准)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四)监督事业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江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义务:(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 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事业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 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江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 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
6、实施行业 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提升行业 发展能力,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事业单位实施行 业评估和监督。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 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 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事业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 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 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
7、规定和事业单位各项制度 规定;(二)践行事业单位宗旨,维护事业单位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 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 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 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十三条本单位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 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 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 持党
8、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 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第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 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 有效发挥作用。第十五条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 构。事业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 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 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第十六条本单位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 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
9、 位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七条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 一责任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十八条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 所和活动经费。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馆长(所长)1名,馆长(所长)是单 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 长(副所长)1名,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相关工作。第二十条本单位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提出终止动议;(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
10、序: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 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 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办公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 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 档。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 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 舆论监督等作用,
11、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 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 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 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设置工会,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 职责;在江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妇委会、共 青团等群团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 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事业单位 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或需要时临时召 开,由馆长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
12、,会议决 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对本单位重大 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提出意见与建议;(二)审议通过单位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审议通过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 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 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 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13、进展 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三十条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 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三H一条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 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岗位设置财务工作人 员,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14、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 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 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 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 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 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 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
15、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一)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党组织领导、行政领 导、干部职工代表、举办单位人员、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 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办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 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核准(备案);(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 明显冲突的;(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六)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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