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范本).docx(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范本)项目名称:某项目 委托方:某某公司 监理方:某某公司签订地点:某市某区签订日期:20XX年X月X日第一部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方某公司,与监理方某公司,在相互尊重、诚信合作的基础上, 经充分协商,就(工程名称)监理服务 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某市某区某路某号3、项目规模:投资额约人民币X万元整4、监理费用:人民币X万元整5、工期: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至6、本合同签订地点:某市某区某路某号7、项目建设内容:(工程内容)二、本合同中的有
2、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为: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本合同标准条件:4、监理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5、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高于投标文件的,以招标文件为准。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尽职履行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 定范用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 酬。六、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委托方 贰份,监理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标准条
3、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 (工程名称)。2、“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某某公司。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项 目中指某某公司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 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 围和内容。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4、协议另 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 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 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8、“工程延期”是指非监理方过错导致的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天的时间段。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专用条件
5、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地方标准。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咨询监理机构及咨询监理人员,报送委派的总监 理工程师及其咨询监理机构成员名单、咨询监理规划(方案),对合同约定的项目 范围内的咨询监理业务开展服务工作,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咨询监理工 作。监理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人员,如需更换,需取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接受 委托方监督并对委托方质疑及时答复解释的义备,不得将全部或部分权和义务向 第三人转包或分句。第五条
6、监理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保证完成好约定的各项咨询监理任务,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方所使用的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 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 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委托方及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 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方义务第九条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方支付咨询监理费。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
7、设的有关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 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十一条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提供 与工程有关的为完成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 做出的与工程有关的为完成监理工作所需的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授权12名熟悉本项目情况的项目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方联 系。可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监理方。第十四条委托方将授予监理方的咨询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成员的职能分工、咨 询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建单位,并在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予以 明确。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
8、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 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 间。第十六条委托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咨询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 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咨询监理机构在开展咨询监理业务期间使 用。第十七条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 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八条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
9、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 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监理方权利第十九条 对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技术方案、设计标准、实施计 划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方的建议权。第二十条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承建单位提出 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 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 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有关单位更正。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 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
10、告。如果由于拟 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 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 告委托方并要求有关单位更正。第二十二条主持项目建设有关承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 委托方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在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监理方可以发布开 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第二十四条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 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和软件,在符合有关规范的情况下, 若经委托人同意且书面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允许承建单位使用。对于不符合设 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
11、的设备、材料和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 整改、返工,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交书面通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 复工。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当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 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时,在委托方的确认下,有签认权。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向承建单位支付项目款的 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原则上委 托方不向承建单位支付项目款。第二十七条监理方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变更,均须事先报委托方书 面同意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如未通知委托方或通知后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监理方承担。在紧
12、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 的变更也应在24小8内向委托方做出书面报告。在咨询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 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方有权向委托方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可在征得委托方 同意后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建单位对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包括 索赔要求),监理方可提出初步意见,最终由委托人作出决定。当委托方和承建 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 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 的事实材料。委托方权利第二十九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 订
13、立合同的权利。第三十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派出稳定的队伍,监理方调换咨询监理人员 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且应当以相当或高于原监理人员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 报告。第三十三条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 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直至赔 偿全部监理费用的总额。(1)不按照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不能胜任岗
14、位职责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5)有严重过失行为的;(6)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如监理人未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更换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给付违约金,并赔 偿委托人全部损失;如监理人不更换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 人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须向监理方 支付违约金,金额不超过本监理费用的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方 的过错,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赔偿损失。委托方应遵照本合同的付款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如超出付款所规定的时间。 每拖延一日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本合
15、同总价款的30%o第三十五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超越监理权限或违法、违约行为造成委托 方经济损失的,监理方将赔偿相应损失,直至赔偿全部监理费用的总额。如造成 社会影响,委托方将的情处理。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 否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监理方每次违约,均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 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费用。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由于委托方或承建单位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 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 通知委托方,并得到委托方的
16、确认后,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第三十七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 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 于延长。第三十八条,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监理人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委托方并经委托方同意,因监理人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 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 有效。第三十九条: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应与委托方 协商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安排。第四十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
17、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它第四十一条各专项评审会,如委托方需聘用专家提供咨询或协助,相关费用由 委托方承担。第四十二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 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 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三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不得泄 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项目履行过程中可能获取的关 于委托方工作的其它涉密或内部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四条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 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 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 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本合同争议的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委托方(盖章):委托方代理人(签字):监理方(盖章):委托方代理人(签字):年 月日年 月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