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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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并按照本程序进行评估。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说明,以及无法满足相关准入条件要求的情况说明;
2、(三)与豁免相关的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等效性的说明,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第四条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五条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对受理的准入条件豁免申请进行评估。第六条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专家应当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技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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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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