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练习题题库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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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基 础 练 习 题 题 库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我 国 法 律 是 指 由(C)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总 和。A国 务 院 及 各 部 委 B国 务 院 及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C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D全 国 人 大 及 省 级 人 大 2、下 列 关 于 自 然 人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表 述 中,错 误 的 是(C)A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自 然 人,能 够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 八 周 岁 以
2、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C 未 成 年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D 完 全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3、甲 是 乙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的 分 公 司。下 列 表 述 中,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D)A 甲 应 有 自 己 的 营 业 执 照,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营 业 活 动,并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B 甲 应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营 业 活 动,并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3、任 C 甲 应 有 自 己 的 营 业 执 照,可 以 没 有 独 立 的 财 产,但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I)甲 应 有 自 己 的 营 业 执 业,并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营 业 活 动,但 不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4、下 列 属 于 特 别 法 人 的 是(D)A高 职 院 校 B有 限 责 任 公 司 C股 份 有 限 公 司 D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人5、下 列 不 属 于 当 代 中 国 法 的 渊 源(C)A 宪 法 B 司 法 解 释 C 我 国 没 有 加 入 或 承 认 的 国 际 条 约 和 惯 例 D 行 政 法 规 三
4、、判 断 题 1、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对)2、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对)3、表 见 代 理 是 广 义 上 的 无 权 代 理,不 发 生 有 权 代 理 同 样 的 法 律 效 果。(错)4、权 利 受 到 损 害 超 过 20年 的,除 非 有 特 殊 情 况 并 经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延 长,其 权 利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保 护。(对)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将 法 人 分 为 营 利 法 人、非 营 利
5、 法 人 和 特 别 法 人。(对)四、案 例 分 析 题 1.某 甲 5 岁 的 儿 子 根 据 其 祖 父 的 遗 嘱 继 承 其 祖 父 留 下 的 一 笔 财 产,并 由 其 父 某 甲 保 管。儿 子 满 18岁 后,要 求 使 用 这 笔 财 产。某 甲 认 为 儿 子 大 逆 不 道,忘 恩 负 义,并 认 为 幼 儿 根 本 不 能 拥 有 任 何 财 产。问:(1)某 甲 5 岁 的 儿 子 能 否 继 承 其 祖 父 的 遗 产?(2)该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归 谁 所 有?(3)儿 子 满 18岁 后 能 否 使 用 该 财 产?参 考 答 案:(1)可 以 继 承
6、其 祖 父 的 遗 产。民 法 典 第 13条:自 然 人 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具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承 担 民 事 义 务。(2)归 某 甲 儿 子 所 有。(3)可 以。民 法 典 第 1 7条:十 八 周 岁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为 成 年 人。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自 然 人 为 未 成 年 人。2.李 凌 与 林 红 于 2014年 结 婚,2015年 生 育 一 子 李 小 明,2018年 李 凌 与 林 红 协 议 离 婚,李 小 明 由 李 凌 抚 养。2 0 2 0年 李 小 明 在 与 邻 居 小 孩 玩
7、 耍 过 程 中 将 一 男 孩 张 明 新 打 伤,张 明 新 共 花 去 治 疗 费 6000余 元。张 的 父 母 多 次 找 李 凌 商 议 解 决,但 李 凌 称:“这 孩 子 我 管 不 了,有 什 么 事 你 们 找 他 妈 妈 去 吧,我 不 为 他 惹 的 事 操 那 个 心。”张 明 新 的 父 母 遂 起 诉 至 县 人 民 法 院,要 求 予 以 赔 偿,县 人 民 法 院 在 开 庭 前 通 知 李 凌 到 庭,但 李 凌 拒 不 到 庭。县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此 案 中 的 一 些 问 题 必 须 李 凌 到 庭 才 能 查 清,遂 延 期 审 理,又 向 李
8、 凌 送 达 两 次 传 票,耍 求 其 到 庭,李 凌 仍 予 以 拒 绝。县 人 民 法 院 遂 对 其 拘 传。开 庭 以 后,李 凌 到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控 告 法 院 限 制 其 人 身 自 由,理 由 是 张 明 新 受 伤 并 非 他 所 致,他 没 有 法 律 责 任,法 院 的 拘 传 是 错 误 的,要 求 予 以 道 歉 并 赔 偿 他 的 精 神 损 失。问:(1)从 代 理 的 种 类 来 看,李 凌 和 李 小 明 属 于 哪 种 类 型 的 代 理?(2)法 院 拘 传 李 凌 是 否 正 确?参 考 答 案:(1)法 定 代 理。民 法 典 第 2 7条
9、:父 母 是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监 护 人。(2)正 确。民 事 诉 讼 法 第 5 7条:无 诉 讼 行 为 能 力 人 由 他 的 监 护 人 作 为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为 诉 讼。法 定 代 理 人 之 间 互 相 推 诿 代 理 责 任 的,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代 为 诉 讼。第 109条:人 民 法 院 对 必 须 到 庭 的 被 告,经 两 次 传 票 传 唤,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的,可 以 拘 传。3.甲 从 乙 处 购 买 黄 牛 一 头,作 价 5000元。乙 明 知 该 牛 有 病 而 未 告 知 甲,甲 因 价 格 便
10、宜 而 将 牛 买 下。在 交 易 过 程 中,乙 对 甲 说:如 果 发 生 纠 纷,你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自 交 易 之 日 起 算)起 诉,否 则 我 概 不 负 责。”甲 表 示 应 允。甲 买 回 该 牛 后 第 四 个 月 该 牛 因 病 死 亡,双 方 遂 发 生 纠 纷。试 分 析:(1)甲 乙 双 方 的 买 卖 行 为 属 于 何 种 效 力 类 型 的 法 律 行 为?(2)双 方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约 定 是 否 有 效?为 什 么?参 考 答 案:(1)可 撤 销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民 法 典 第 148条:一 方 以 欺 诈 手 段,使
11、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受 欺 诈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撤 销。(2)民 法 典 第 197条:诉 讼 时 效 的 期 间、计 算 方 法 以 及 中 止、中 断 的 事 由 由 法 律 规 定,当 事 人 约 定 无 效。当 事 人 对 诉 讼 时 效 利 益 的 预 先 放 弃 无 效。第 三 章 合 同 法 律 制 度【阶 段 测 试】一、名 词 解 释(略)1.合 同 2.要 约 3.缔 约 过 失 责 任 4.不 安 抗 辩 权 5.提 存 二、单 项 选 择 题 1.下
12、 列 不 属 于 民 法 典 规 定 的 典 型 合 同 的 是(CA.买 卖 合 同 B.技 术 合 同 C.保 险 合 同 D.中 介 合 同 2.合 同 中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约 定 不 明 确,无 法 达 成 补 充 协 议,也 无 法 按 照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和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的,按 照(B)履 行。A.订 立 合 同 时 订 立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B.订 立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C.履 行 合 同 时 履 行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D.履 行 合 同 时 订 立 地 的 市 场 价 格 3.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13、 人,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的,可 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行 使(C)。A.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B.先 履 行 抗 辩 权 C.不 安 抗 辩 权 D.先 诉 抗 辩 权 4.撤 销 权 自 债 权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B)内 行 使。A.六 个 月 B.一 年 C.两 年 D.三 年 5.下 列 关 于 违 约 责 任,说 法 错 误 的 是(A)。A.违 约 损 失 赔 偿 不 包 括 间 接 损 失 B.约 定 的 违 约 金 数 额 可 以 依 请 求 增 加 或 减 少 C.定 金
14、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主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D.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不 免 除 其 违 约 责 任 三、判 断 题 1.合 同 仅 有 口 头 与 书 面 两 种 形 式。(x)2.合 同 订 立 过 程 中 的 承 诺 既 可 以 撤 回,也 可 以 撤 销。(x)3.当 事 人 超 越 经 营 范 围 订 立 的 合 同 一 定 无 效。(x)4.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4)5.定 金 合 同 为 诺 成 性 合 同。(x)四、案 例 分 析
15、1.甲 方(合 肥)8 月 1 日 以 信 件 的 方 式 向 乙 方(南 京)发 出 买 某 辆 二 手 轿 车 的 要 约,有 效 期为 15天。要 约 8 月 5 日 到 达 乙 方,8 月 9 日 乙 方 函 复 同 意 购 买。取 消 要 约 的 通 知 8 月 7 日 到 达,8 月 13日 乙 方 复 函 到 达 甲 方。甲 方 8 月 14日 将 该 二 手 车(特 定 物)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方。试 分 析:(1)甲 方 与 乙 方 的 合 同 是 否 成 立?(2)若 乙 方 要 求 强 制 实 际 履 行 合 同,该 主 张 能 否 得 到 支 持?分 析 原 因
16、。参 考 答 案:(1)甲 方 与 乙 方 的 合 同 已 经 成 立。因 为 甲 方 的 要 约 自 8 月 1 日 发 出,有 效 期 为 15日,承 诺 期 限 就 是 到 8 月 16日 止。乙 方 的 承 诺 复 函 8 月 13日 到 达 甲 方,在 承 诺 期 限 之 内,承 诺 有 效,合 同 成 立。由 于 要 约 规 定 了 15天 的 承 诺 期 限,所 以 该 要 约 不 能 撤 销。虽 然 取 消 要 约 的 通 知 在 乙 方 承 诺 之 前 到 达,合 同 仍 然 成 立。(2)不 能,因 为 合 同 陷 入 了 履 行 不 能。根 据 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17、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非 金 钱 债 务 或 者 履 行 非 金 钱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对 方 可 以 要 求 履 行,但 有 法 律 上 或 者 事 实 上 不 能 履 行 的 情 形 除 外。本 案 中,在 8 月 9 日 乙 方 承 诺 以 后,甲 方 于 8 月 14日 把 标 的 物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方,丙 方 已 经 善 意 的 取 得 了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如 果 法 院 到 丙 方 家 里 强 制 执 行,就 侵 犯 了 丙 方 的 所 有 权,因 此 乙 请 求 强 制 实 际 履 行 是 法 律 不 能 容 许 的,因 此 乙 方 只
18、 能 请 求 甲 方 承 担 其 他 形 式 的 违 约 责 任,如 损 害 赔 偿。2.甲 向 乙 借 款 5 万 元,约 定 半 年 内 还 清。半 年 后 甲 以 无 力 偿 还 为 由 拒 绝 还 款,乙 多 次 催 讨 无 果,遂 向 法 院 起 诉。法 院 审 理 查 明,甲 在 一 个 月 前 将 一 辆 价 值 3 万 元 的 小 货 车 以 1万 元 的 价 格 卖 给 好 友 丙,甲 对 丁 有 一 笔 3 万 元 的 到 期 债 权 一 直 未 主 张。试 分 析,乙 可 以 通 过 哪 些 方 式 帮 助 自 己 实 现 债 权?参 考 答 案:乙 可 以 通 过 行
19、使 撤 销 权 与 代 位 权 的 方 式 帮 助 自 己 实 现 债 权。(1)甲 在 一 个 月 前 将 一 辆 价 值 3 万 元 的 小 货 车 以 1万 元 的 价 格 卖 给 好 友 丙,是 以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转 让 财 产,该 行 为 对 债 权 人 乙 造 成 了 损 害。在 受 让 人 丙 知 道 该 情 形 的 前 提 下,债 权 人 乙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甲 的 行 为。(2)甲 对 丁 有 一 笔 3 万 元 的 到 期 债 权 一 直 未 主 张,因 债 务 人 甲 怠 于 行 使 到 期 债 权,对 债 权 人 乙
20、 造 成 了 损 害,债 权 人 乙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甲 的 到 期 债 权 3.甲 乙 两 公 司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了 一 份 货 物 买 卖 合 同,双 方 约 定 由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提 供 100箱 零 配 件,甲 公 司 于 3 月 3 1 日 前 交 货,并 负 责 将 货 物 运 至 乙 公 司,乙 公 司 在 收 到 货 物 后 15日 内 付 清 货 款。合 同 订 立 后 双 方 均 未 签 字 盖 章。2 月 28日,甲 公 司 与 丙 运 输 公 司 订 立 货 物
21、运 输 合 同,双 方 约 定 由 丙 公 司 将 100箱 零 配 件 运 至 乙 公 司。3 月 1 日,丙 公 司 先 运 了 60箱 零 配 件 至 乙 公 司,乙 公 司 全 部 收 到,并 于 3 月 8 日 将 60箱 零 配 件 的 货 款 付 清。3 月 20日,甲 公 司 掌 握 了 乙 公 司 转 移 财 产、逃 避 债 务 的 确 切 证 据,随 即 通 知 丙 公 司 暂 停 运 输 其 余 40箱 零 配 件,并 通 知 乙 公 司 中 止 交 货,要 求 乙 公 司 提 供 担 保;乙 公 司 及 时 提 供 了 担 保。3 月 26日,甲 公 司 通 知 丙 公
22、 司 将 其 余 40箱 零 配 件 运 往 乙 公 司,丙 公 司 在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40箱 零 配 件 全 部 毁 损,致 使 甲 公 司 3 月 31日 前 不 能 按 时 全 部 交 货。4 月 5 日,乙 公 司 要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试 分 析:(1)甲 乙 公 司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成 立?(2)甲 公 司 3 月 20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是 否 合 法?(3)乙 公 司 4 月 5 日 要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行 为 是 否 合 法?(4)丙 公 司 对 货 物 毁 损
23、 应 承 担 什 么 责 任?参 考 答 案:(1)甲 乙 公 司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成 立。根 据 民 法 典 规 定,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合 同,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之 前,当 事 人 一 方 已 经 履 行 主 要 义 务,对 方 接 受 的,该 合 同 成 立。虽 然 甲 乙 双方 没 有 在 合 同 书 上 签 字 盖 章,但 甲 公 司 已 将 60箱 零 配 件 交 付 了 乙 公 司,乙 公 司 也 接 受 并 付 款,所 以 合 同 成 立。(2)甲 公 司 3 月 20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合 法,甲 行 使 的 是 不
24、安 抗 辩 权。根 据 民 法 典 规 定,应 当 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 事 人,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有 转 移 财 产、逃 避 债 务 的 情 形,可 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3)乙 公 司 4 月 5 日 要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行 为 合 法。根 据 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人 一 方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违 约 的,应 当 向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违 约 责 任 具 有 相 对 性。(4)丙 公 司 对 货 物 毁 损 应 向 甲 公 司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根 据 民 法 典 规 定,承
25、运 人 对 运 输 过 程 中 货 物 的 毁 损、灭 失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4.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购 货 协 议,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支 付 定 金 10万 元,双 方 约 定 如 一 方 违 约,需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 0%,即 15万 元。双 方 没 有 约 定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后 乙 公 司 违 约,致 使 甲 公 司 损 失 8 万 元。甲 公 司 遂 要 求 乙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赔 偿 损 失 8 万 元,双 倍 返 还 定 金 20万 元,支 付 违 约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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