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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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合同无效篇一:不具装修资质 合同当属无效 不具装修资质 合同当属无效 2022年3月15日A06:法治庭审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丁孙莹 通 讯员 孙超 记者 丁孙莹 通讯员 孙超 本报讯 旅馆承包人老李把客房交给装修工头老姚进行装修改建,不到一月却纠纷不断。之后老李将老姚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担当违约责任。经审理,普陀区法院认为由于老姚不具备装修资质,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市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老李在法庭上说, 2022年9月他和装修工头老姚签订旅馆装修的装修合同,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旅馆无法营业,为此要求老姚支付十天的违约金共计37万元。老姚却称,自己和老李签订过 内部协议书,
2、自己在工程中花费了超过31万元,却只收到12万元工程款。为此反诉要求老李支付装修款19万多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依据规定,涉及旅馆等装饰、安装工程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由于老姚不具备相关资质,本案中无论 装修合同还是 内部协议书,均是无效合同。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最终,法官依据装修质量审计鉴定报告判决老李需向老姚支付67935元。考虑到工程无法按时竣工的确给老李造成了损失,且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分担责任,酌情确定老姚也应赔偿老李损失1万元,给这起闹剧划上了句号。 篇二: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与资质兼评一则自然人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案例 篇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之工程造价认定案例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之工程造价认定案例 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东*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诉被告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之托付代理人*;被告*企业集团之托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公司诉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单大悦城九层的装修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22年1月5日签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86 966元;后原、被告协商增项2次,造价分别为173584元、21892元;工程总价敖为4794
4、42元。现工程早巳竣工,截止目前,被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经过原告多次讨要,工程余款至今尚未支付。现要求被告*企业集团支付工程款279442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企业集团辩称,原告*装饰公司所述双方签订初始合同及我方付款状况属实。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二次增项事实。鉴于施工中我方为原告垫付民工工资19600元,故我方实际仅欠付原告工程款67366元。由于原告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效,我方无义务支付原告工程款。综上,我方不同意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被告*企业集团(发包人、甲方)与原告*装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
5、京市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乙方承包甲方*企业集团“大悦城室内装修项目”,工程地点在西单大悦城九层承包范围为清工加部分辅料,施工面积2392平方米,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本工程价款总计286966元,工程总工期为28天,开工日期为2022年1月5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2月1日;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状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曹杨,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夏正林,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根据本合同约定各自行使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该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上述
6、合同签订后,原告*装饰公司即起先进驻西单大悦城九层进行施工。2022年2月3日,被告工程项目代表曹杨在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上签字,该汇总表载明施工增项金额共计173584元。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0万元。2022年3月, 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未经竣工验收即进驻运用。 庭审中,原告述称,2022年3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了二次增项施工,工程价款21 892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供应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见。 另查,原告*装饰公司于2002年6月22日取得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该证书载明原告资质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
7、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万七千五一百零一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如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一百零一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一百零一九十二元(已交纳),被告广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一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8、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 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京城闻名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团、京城闻名追债律师团 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 全国免费询问热线:4008-5101-360 移动电话:13911906926 (如需面谈请提前预约) 邮箱:篇二:装修纠纷:从一则案例看非法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装修纠纷:从一则案例看非法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雷律师按:业主因为看到装修公司的装修资质而信任装修公司的装修实力。但有的装修公司虽
9、然自己拼凑出了装修资质,取得了经营资格,却在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非法装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这种行为严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转包合同的效力如何,通过如下一则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朱先生是来沪打工的小包工头。2022年前后朱先生和某装修公司开展了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由装修公司承接工程,然后发包给朱先生进行施工。装修公司和朱先生之间以人工费的形式结算工程款。详细为,在工程起先前,由装修公司给付朱先生一部分的人工费,剩余款项由装修公司在工程结束审计结算后再支付给朱先生。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应当支配自己的员工进行施工,假如将工程转包给施工队,属于非法转包
10、,该转包行为无效。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也是无效的。) 同时,装修公司为了限制朱先生的施工质量,要求朱先生向装修公司缴纳“工程质保金”,该款项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假如朱先生的施工项目质量没有问题,则在与朱先生合作的最终一个工程结束2年后退还全部质保金。 (张雷律师:这是装修公司为了限制施工队的施工质量。因为一旦发生装修质量纠纷,业主首先找到的就是与之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须要担当保修责任,甚至还有可能赔偿业主的损失。所以装修公司可以扣住施工队的质量保证金,用该质量保证金抵偿自己的损失。但是这个质保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随后的几年中,朱先生接连承接了装修公司的十几起装修工程,向装修公司支
11、付了13万元的质保金。合作结束2年后,朱先生准备要回这笔质保金,却遭到装修公司拒绝。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质保金13万元。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凭借优势的市场营销工作,可以承接到许多工程。这类装修公司多是一些小型装修公司,全部员工都在跑业务,装修完全转包给施工队来做,装修质量自然没得保证。而朱先生的施工队,为了赚取人工费,也不得不向装修公司缴纳质保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提出,朱先生的施工队还有装修项目在进行,双方的合作还在接着,不符合当时关于质保金支付时间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 (张雷律师:假如双方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因为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则该合同内容中的全部
12、条款都是无效的,无需考虑是否满意工程结束后两年再支付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行为无效。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朱先生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转包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朱先生。故判决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质保金13万元。(张雷律师:本案并不困难,但却显示了装修行业的一种普遍违法现象。即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来施工,这种做法严峻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建议业主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装修工程不得转包,一旦转包则需担当高额违约金赔偿责任。当然,假如业主的装修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装修公司
13、担当赔偿责任,装修公司不能以将工程转包给施工队这种非法行为而免责。) 2022年06月25日篇三:自然风尚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吉林市自然风尚装饰有限公司 工 程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吉 林 省 建 设 厅 监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2年6月 说 明 1.此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纳,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2.工程承包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或行业协会的相应资格。签订合同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供应上述承包资格
14、证明。 3.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干脆签订此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凡在当地各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三份(发包、承包双方及市场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各执一份)。 4.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当恪守诚恳信用,负有对合同条款正确说明的义务。 5.住宅装饰装修每个隐藏工程(指隐藏在装饰表面内的电气回路、上下水、煤气、地热等管线工程)结束时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竣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须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能运用。如某项工程不能达标,乙方应予整改,直到达标为止。 6.本合同施行之日起,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专业市场自制的家装合同同时废
15、止。 7.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说明。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托付代理人(姓名): 民族:住 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承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师: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详细状况,双方在同等、自愿、公允、诚信、协商一样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施工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见报价单和图纸) 1.5工程承包方式:经双方商定,实行下列第 种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
16、料(见附件二)。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发包人供应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一、二)o (3)承包人包清工、发包人供应全部材料(见附件一)。 1.6工程期限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 月 日 竣工日期年 月 日 1.7工程造价和报价单 (1)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 (2)双方约定,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际发生另计。 (3)工程报价(见附件三)。其次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 施工图
17、纸和室内环境质量 3.1双方供应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质量指标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2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质量指标予以确认。 3.3双方不得将对方供应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41开工三日前要为承包人人场施工创建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供应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应书面告知乙方施工人员有关规定,以便乙方施工人员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负责协调承包人施工人员与邻居之间的关系。 46负责垃圾外运输及处
18、理。 47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的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其它管道设施。 (5)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8凡必需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发包人应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平安适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9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运用该居室的,发包人则应负责协作承包人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10参加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
19、监督,参与工程材料验收、隐藏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平安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平安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内容: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 等,由承包人担当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民留存家具陈设的爱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
20、)保证施工现场的整齐,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7)负责将装修垃圾装袋并刚好清运到物业指定位置。 53发包人为少数民族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敬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1)发包人负责选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 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发包、承包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发觉发包 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刚好向发包人提出,发 包人仍表示运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影响装饰设计效果,责任由 发包人担当。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发包人选购供
21、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应按挪 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给发包人。 6.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到现场验收,双方就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发包人确认备案o 6.3双方所供应的建筑装饰材料,必需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篇三: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_ (2022)徐民三(民)初字第277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男。 托付代理人于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x
22、x分公司,居处地上海市xx路xxxx号xx幢。 负责人王xx。 托付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 托付代理人赵xx,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座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x。 托付代理人王xx、赵xx,身份事项见上。 原告张xx诉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x上海分公司)、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荣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托付代理人于xx、被告xxx公司及xx上海分公司的托付代理
23、人王xx、赵xx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知称,2022年6月1日,原告和被告xxx上海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xx路xxx号x号楼x、x办公会所。合同承包总价人民币1,074,1011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垃圾清运费4,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多次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加施工项目,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及总价发生改变,由1,074,1011元增加到1,334,389.30元。2022年12月2日,被告对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26,389.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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