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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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平安规程LD489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9930709 批准19940201 实施1 主题容与适用围本规程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治理等方面的平安要求, 作了最根本的规定。本规程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 真空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和索具。2 引用标准GB560索具套环GB700碳素构造钢技术条件GB985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根本形式与尺寸GB986埋弧焊焊缝坡口的根本形式和尺寸GB998低压电器根本试验方法GB1102圆股钢丝绳GBT12281231钢构造用高强度大六
2、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1591低合金构造钢GB3077合金构造钢技术条件GB3220集装箱吊具的尺寸和起重量系列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683钢丝编织液压胶管GB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4829 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则GB5118 低合金钢焊条GB5196 绳索鉴别用的颜色标记GB5976 钢丝绳夹GB6067起重机械平安规程GB6946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GB7659焊接构造用碳素钢铸件GB8358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GB8834绳索有关物理和机械性能的测定GB8918优质钢丝绳GB100511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GB1
3、00512起重吊钩直柄吊钩技术条件GB100513起重吊钩直柄吊钩使用检查GB100514起重吊钩直柄单钩毛坯件GB100515起重吊钩直柄单钩GB10290集装箱在铁路上的装卸和栓固GB10854钢构造焊缝外形尺寸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24205D 型集装箱吊具技术条件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3 术语.z.3.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3.2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3.3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
4、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3.4 肢间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对应二分肢间呈现的夹角。(见表 18)。3.5 与铅垂线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分肢与铅垂线所构成的夹角 9(见表 18)。3.6 吊挂方式系数: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吊挂方式(多肢吊索分肢数、肢间夹角、单肢吊索 不同吊挂方式)所确定的吊索平安工作载荷与性能完全一样的单肢吊索极限工作载荷比值。3.7 平安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3.8 检验载荷(验证力):吊具与索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验证吊具或索具承载能 力所施加的非破坏性垂直向下载荷。3.9 最小破断力:链条、钢丝绳
5、等在静拉力破断试验过程中所能承受的最小破断拉力。3.10 总极限伸长率:以计量长度的百分比表示链条、端部配件在破断时的总伸长与原长之比。3.11 吊索公称长度:尚未使用的吊索在无载荷状态下,上、下端承载点间的距离(见图 4a)。3.12 C 形吊钩:端部做成 C 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 1)。3.13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3.14 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见图 4a)3.15 主环: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见图 4a)。3.16 中间主环:用于将两个或更多吊索分肢连接到主环上的链环(见图 4a
6、)3.17 连接环:装在链条端部的链环,直接或通过中间环将链条连接在端部配件上(见图 4a)3.18 中间环:用以端部配件与装在链条上连接环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链环(见图 4a)。3.19 下端部:装在吊索肢端的链环,环眼吊钩或其它装置(此肢端远离主环或上端部)(见图 4)。3.20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3.21 硬索眼: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3.22 软索眼:不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3.23 插穿一次:各绳股按规定方法,插穿绳股间隙进出一次。3.24 接缝:将织带一端与自身或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时,用线穿透织带形成针迹的缝合固 定连接。3.25 非承载接缝: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的接缝,不影响吊带的
7、强度。3.26 承接接缝:在织带端部形成软索眼的缝合固定连接,以及环形吊带对头搭接缝合固定连 接时的接缝,该接缝直接承受载荷并影响吊带的强度。3.27 环形吊索:由一根链条或绳索(含纤维织带)首尾两端连接在一起,形成的环形索套(见图3b)。3.28 链环的长度:链条节距 P(见图 4a)。4 总则4.1 吊具与索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 a承载构造应力求简洁、受力明确、传力直接、削减应力集中的影响; b设计时应考虑动载、磨损、腐蚀、温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对平安性能的影响; c承载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d承载件外表与部应无足以损害其可用性的缺陷,且应有良好的抗疲乏性
8、及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冲击功; e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平安牢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平安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f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构造应防止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g构造设计还应考虑制造、运输、安装、检查以及修理的便利; h制造方法必需适合于所用材料,并满足设计与工艺要求; i锻件纤维走向,应力求符合工作外形分布; j轧制件的轧制方向和工作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受力方向保持全都,对承受气割形成的热影响区必需予以消退; k当承受锻件、轧制件不能完全满足性能要求或难于制造时,承载件允许承受铸件,一
9、般应为铸钢件,不得用铸铁制造; l制造用材料、外购零部件必需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展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前方可使用。 m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制造单位应在其适当位置作出不易磨损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标记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 位;合格证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产品售出时,应附有平安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n应使用有合格证的专用吊具与索具,且使用单位,应有平安使用、维护保养规程或相应 的规章制度。4.2 载荷试验自制、改造、修复和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根底上,按规定试验载荷试 验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在使
10、用过程中按本规程的规定进展检查、维护和报废。4.2.1 安装的集装箱、抓斗专用起重机以及通用轿式、门式起重机中的 A7、A8 级等特别用途起重机吊具的载荷试验,应按吊具设计要求随起重机同时进展。4.2.2 静载试验a. 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 125 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的起重力气(最大吸力) 。 b单肢吊索及多肢吊索各分肢试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 2 倍(手工插接索眼吊索为 1 倍,且不得超过 125 倍);吊索的主环、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补充件)中验证力的规定。c试验载荷应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 100200mm 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 10
11、min, 卸载后进展目测检查,试验如此重复三次后,假设各部构造未消灭裂纹、永久变形或对性能与平安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消灭松动或损坏,即认为静载试验合格。4.2.3 动载试验a. 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 11 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的额定起重量。b单肢吊索以及双肢、三肢、四肢吊索的每个分肢试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 125 倍;双肢主环以及三肢、四肢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 25 倍;三肢、四肢主环的试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 375 倍。c试验时,必需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围,并应按其工作循环 进展,时间一般应连续到 1h
12、,假设各机构动作灵敏,工作平稳牢靠,各项参数到达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平安保护装置的动作准确牢靠,构造及零部件无裂纹、连接无松动等对性 能与平安有影响的损坏,即认为动载试验合格。5 金属构造5.1 材料吊具的金属承载构造材料一般应承受符合 GB700 中的碳素构造钢 Q235A、Q235B 或符合GB1591 中的低合金构造钢 16Mn、15MnTi 等。在低温-20以下工作的吊具主要承载构造件必需使用冷静钢,并应满足在常温下 180冷弯试验要求。铸钢件一般应承受符合 GB7659、GB11352 中规定的铸钢。5.2 焊接连接5.2.1 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 GB3323 中
13、级焊缝或 GB11345 中级焊缝的规定。5.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焊接的材料相适应。5.2.3 焊条应符合 GB5118 的规定;焊缝应符合 GB985、GB986 和 GB10854 的规定。5.2.4 焊接工作必需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当。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四周必需打上焊工代号钢 印。5.3 高强度螺栓连接5.3.1 应使用 GBT12281231 中规定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并应按设计技术要求用专用工具拧紧。5.3.2 当消灭裂纹或局部螺纹损坏,达不到规定连接强度时应报废。5.4 铰接连接5.4.1 铰接连接应有防止销轴自行脱开的保险装置或功能。5.4.2 销轴与轴套消灭以下状况
14、之一时,应报废: a塑料变形;b裂纹; c销轴与轴套协作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 d销轴断面磨损达原尺寸 5,应报废销轴。5.5 报废5.5.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5.5.2 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 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5.5.3 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在不转变构件原设计性能的状况下,可依据受力和裂纹 状况,实行加强或转变应力分布措施阻力裂纹扩展;如不能修复应报废。5.5.4 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 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平安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6 主要零部件6.1 螺纹连接紧固件消灭以下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b裂纹;
15、c螺纹倒牙、脱扣。6.2 吊耳与耳轴6.2.1 吊耳与耳轴的平安系数应不小于 4。6.2.2 盛钢(铁)桶耳轴及焊缝,必需经超声波探伤检查,当确认无裂纹时方可投入使用。6.2.3 通过销轴联接的活动吊耳,应转动灵敏。6.2.4 直接与吊钩连接的吊耳、耳轴应能挂人钩底。6.2.5 盛钢桶横梁吊耳的上顶角不宜超过 45。6.2.6 吊耳、耳轴消灭以下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b裂纹; c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削减原尺寸 5。6.3 钢丝绳(不含吊索)钢丝绳的选用及绳端固定连接应符合 GB6067 中的有关规定。6.4 滑轮和卷筒6.4.1 滑轮槽与卷筒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6.4.2
16、卷筒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含单层缠绕)高出 2 倍的钢丝绳直径。6.4.3 滑轮消灭以下状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 3mm;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 20;d滑轮槽底磨损,铸造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的 30;焊接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 15; e滑轮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 3。6.4.4 卷筒消灭以下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 c绳槽磨损量大于钢丝绳直径 14,不能修复时。6.5 铸件6.5.1 承载的铸钢件,不得有气孔、夹渣等影响平安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且缺陷不得焊补。6.5.2 铸件消灭以下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危急断面磨损削减原尺
17、寸的 5; c沟槽磨损超出允许磨损围不能修复时;d冶金加料起重机的挑杆、夹钳臂横向裂纹; e其它影响平安使用的部开裂与外表裂纹;6.6 润滑6.6.1 需要润滑的吊具,宜设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6.6.2 润滑点的设置应便于润滑,且不易受到碰撞。6.6.3 在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用油和定期润滑。7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7.1 吊钩7.1.1 一般要求7.1.1.1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外表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7.1.1.2 吊钩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平安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吊钩 上钻孔或焊接。7.1.1.3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
18、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的标志, 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7.1.2 锻造吊钩7.1.2.1 一般应承受 GB100511 中规定的 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0Cr2Ni2Mo 钢制造。7.1.2.2 吊钩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吊钩成形方向全都。7123直柄吊钩应符合 GB100511-100515 的规定。7124环眼吊钩应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其他吊钩宜设该装置。7.1.3 C 形吊钩(见图 1)7.1.3.1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7.1.3.2 多连 C 形吊钩的间距应能调整。7.
19、1.3.3 C 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7.1.4 板钩7.1.4.1 板钩一般应承受 GB700 中规定的 Q235A、Q235B 或 GB1591 中规定的 16Mn 钢制造。7.1.4.2 钩片的纵轴,必需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7.1.4.3 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部位不得用铆钉连接。7.1.4.4 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连续焊。7.1.4.5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的板钩应在靠液态金属侧设置防热辐射的隔热板。7.1.4.6 板钩与盛钢桶耳轴的接触处及其上侧应设防磨板。7.1.5 自制吊钩(含吊钩售出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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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D48 93 起重机械 安全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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