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运费抵扣税收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运费抵扣税收政策.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增值税运费抵扣税收政策第一部分以及运费抵扣抵扣率1以及从1998年07月0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和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降低 为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H4号)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外,可按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 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2号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2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
2、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按10%计算进项 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发1996155号)第二部分以及不得抵扣的运费1以及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2号)2以及邮寄票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发1995 288号)3以及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4
3、以及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国税发口995192 号)5以及纳税人购进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以及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 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 第3项6以及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以及收货人以及起运地以及到达地以及货物名称 以及货物数量以及运输单价以及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 否则不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
4、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 第2项7以及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 单位以及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8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 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 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
5、税 函200554 号9以及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项10以及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 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
6、34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0 18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11-16 有效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 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 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以及印章以及货物数量以及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 据表
7、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 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以及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 法以及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 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以及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 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
8、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口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0 014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1-19 有效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1999 124号)文件下发后,发生在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由于得不到增值税抵扣,造成部 分纳税人增值税负担上升幅度较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
9、扣范围重新明确 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 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 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 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原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 124号)废止.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文号财税字19
10、98 11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6-12 有效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 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 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7 134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1997-8-8 有效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 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受票方利
11、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晌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 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 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悌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
12、,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 处罚.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以及伪造 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1996 21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1-15 有效(通知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全
13、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 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 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
14、劳 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 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 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 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
15、)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 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 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 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
16、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根据 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 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
17、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 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
18、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 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 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v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三,根据 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19、.四,根据 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 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 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依照v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 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六,根据决定第六条
20、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 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 票5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
21、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 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 50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 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 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
22、中的 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6 155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1996-9-9 有效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 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 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 退还给企业.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
23、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 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 批准予以抵扣.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 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 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5 19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
24、期1995-10-18 有效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 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1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 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 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 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2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
25、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 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3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 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 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
26、,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 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 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 予抵扣.(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 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 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 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
27、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 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 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 不
28、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七条第五项第三部分以及准予抵扣运输发票1以及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 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以及民有航空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 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口995192号)第(一) 款第1项2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 结算单据(普通
29、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有航空以及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 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E1995 288号)3以及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以及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 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 288号)的通知第一条4以及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号)中规 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以及西康线以及上铅线以及内六线以及福前线以及塔
30、 十线以及广深线以及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以及超重费以及 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 970号)6以及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 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经营费用(即发到费用和运行 费
31、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以及京秦煤运费以及京原煤运费以 及丰沙大煤运费以及京九分流加价以及京九运费以及大沙运费以及侯月运费以及南昆运费以及宣杭运费 以及伊敏运费以及通霍运费以及塔韩运费以及北仑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文件)7以及合久铁路运输费用是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 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久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8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一以及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
32、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 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帐凭 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二以及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 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
33、处罚。三以及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 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 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四以及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 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 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
34、票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 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0号)9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 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 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以及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10以及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
35、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 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 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
36、外)不得计 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七条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 860号 发文日期2005-9-1各省以及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地方税务局: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发2005) 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以及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 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 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利用虚假货物
37、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 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及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 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以及准确上传。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 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以及准确上传。省级国家税务局以及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以及存根联数据 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对未按时上传数据以及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 通报批评。二以及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
38、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以及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 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以及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 深查细,查出结果。三以及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先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后,仍不能查 清原因的,及时向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传递信息,发函核查。具体的信息传递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19号)执行。地税机关在收到国税机关转来的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 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不属于本税
39、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交其 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国税机关;对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 关的,应及时退回委托审核检查的国税机关。四以及对国税机关以及地税机关不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并及时准确上传以及不进行审核检查 以及不按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以及不按规定传递以及反馈有关信息的,以及地税机关不按本通知第 一条的规定依法征税的(如不按规定税率征收以及漏征税款等),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五以及各省级国税机关以及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 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19号)
40、文件规定的上报时限和上报路径,及时向总局上报 审核检查结果。六以及2005年1-6月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问题,总局将重新下发这部分缺联 票数据,请各地到服务器的目录下CVdata/download/# 2005年1月-6月货运缺联票/”) 获取新的缺联发票数据。各地下载数据后,要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未进行审核检查 的缺联票要抓紧组织审核检查。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九月一日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发文日期2005-11-28各省以及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41、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以及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2JU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 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 行。二以及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
4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三以及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以及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 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 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四以及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
43、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一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以及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 目的进项税额)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以及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以及营业额合计+当 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五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
44、 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以及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 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七以及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 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 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
45、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 算抵扣进项税额。八以及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从事热力以及电力以及燃气以及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 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九以及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
46、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十以及代办保险费以及车辆购置税以及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 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以及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十一以及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47、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以及维护费以及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 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以及技术服务费以及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 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十二以及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 以及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十三以及会员费收入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发文日期2005-4-18各省以及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铁道部和各地国税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 970 号)规定,对列明的临管线以及新线运费允许抵扣,未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