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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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1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前言- 1 -第二节编制依据- 3 -一、编制依据- 3 -二、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具体规定- 7 -三、实行禁养、限养的具体规定- 11 -第三节目标任务- 15 -一、规划期限- 15 -二、规划目标- 15 -三、重点任务- 16 -第四节基本原则- 18 -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18 -二、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 18 -三、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 19 -四、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
2、接的原则- 19 -五、坚持稳步推进、促进和谐的原则- 19 -第五节规划范围- 19 -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21 -第六节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21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21 -二、自然气候条件- 23 -三、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24 -四、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26 -第七节水域环境影响评价及保护措施- 32 -一、规划分析- 32 -二、执行标准- 33 -三、水域环境现状- 35 -四、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情况- 36 -五、水产养殖对环境影响分析- 37 -六、环保措施- 40 -第八节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41 -一、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41 -二、区域经济发展方
3、向- 43 -三、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44 -第九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46 -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47 -第十节功能区划概述- 47 -一、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划分方法- 47 -二、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 49 -第十一节禁止养殖区- 50 -一、禁止养殖区的类型、面积(数量)和分布- 50 -二、禁止养殖区的管理措施- 51 -第十二节限制养殖区- 52 -一、限制养殖区的类型、面积和位置- 52 -二、限制养殖区的管理措施- 53 -第十三节养殖区- 54 -一、海水养殖区- 54 -二、淡水养殖区- 57 -三、养殖区的管理措施- 60 -第四章保障措
4、施- 62 -第十四节加强组织领导- 62 -第十五节强化监督检查- 62 -一、加强用途管制- 62 -二、完善使用审批- 63 -三、强化生产执法- 63 -第十六节完善生态保护- 63 -一、加强养殖污染防控- 63 -二、要加强渔业水域的监测和管理- 64 -三、加强节能减排投入,示范推广减排技术- 64 -第十七节其它保障措施- 64 -一、加强舆论宣传- 64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综合素质- 64 -三、强化渔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65 -四、加强政策扶持- 65 -五、强化安全预警- 65 -第五章附则- 66 -第十八节关于规划生效时间- 66 -第十九节关于规划图件
5、- 66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明确提出到 2020 年要实现生态经济发展壮大、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三大目标,突出抓好生态产业、生态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城乡建设四大任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为现代渔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6、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提出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要求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相关涉海规划,制定并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39号)明确要求,合理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制定和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建立基本养殖水域保护制度,稳定水产养殖面积。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
7、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明确要求,加快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尚未发布的要尽快编制发布,已发布的要按照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我区渔业资源丰富,拥有内陆水域面积约82万公顷,海岸线总长1628.59千米,宜养海域面积107万公顷,发展水产养殖得天独厚。近年来,我区水产养殖健康稳定发展,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国民膳食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渔业发展方式粗放,基础设施落后,资源环境压力加大,传统养殖区急需调整,新的养殖空间特别是海上养殖区需要拓展。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现代渔业的一系列政策为我区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区现代渔业跨越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8、。“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的建设进程加快,广西享有民族区域自治、西部大开发、沿海沿边沿江开放、革命老区振兴等叠加政策,在全国对外开放大格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2017年4月习近平在北海考察时指出:广西有条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要立足独特区位,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文章,全力实施开发带动战略。要求建设好北部湾港口,打造好向海经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保护基本养殖水域、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抓手,是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实现我区现代渔业跨越
9、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以及编制发布工作有关要求,我区水产养殖面积超过1万亩或养殖年产量超过3000吨的93个县(市、区)和14个市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底全部完成本级规划编制,并已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规划是在全区市县级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开展实地调研,对全区市县级规划进行汇总、分析、整理、编写而成。第二节编制依据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4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5日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3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11、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15.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10月27日施行);1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实施);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改);22.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施行);2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
12、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印发);2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5.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施行);2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年施行);27.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9.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7年2月1日起施行);32.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13、(2015年1月1日施行);3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8年8月9日修正);3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35.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起施行);3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9月30日施行);37.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30 日施行);38.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39.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4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41.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
14、号);4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4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4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45.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日)4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39号);47.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48.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
15、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49.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50.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20142020)年;51.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年);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1月29日通过);53.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54.广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55.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0年);56.广西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57.广西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58.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59.
16、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5);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823号);6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岛保护规划(20112020年);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4号);63.广西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十三五”规划(桂政办发201740号);64.广西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8年3月印发);65.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2020-2030年);6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广西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成果编制工作
17、方案的函(桂国规划办20203号);67.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83号)。二、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具体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
18、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
19、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
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21、。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5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科学发展海水养殖。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相关涉海规划,制
22、定并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引导渔民依法规范养殖。6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优化养殖空间布局。要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布局海水养殖,调整优化淡水养殖。7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和广西“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
23、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料、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8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9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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