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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之诉*状(菁选2篇)执行异议之诉*状1原告:,住所地:,电话:被告:,住所地:,电话:第三人:,住所地:,电话: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 日,原告(案外人)收到 人民*送达的()公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 的_是原告自 处购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 案涉及的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
2、申请执行。年月 日,人民*扣押该时,原告与第三人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示且提交证人证明,对执行提出异议。*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 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综上,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 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至贵 院,请求*公正判决。此致人民*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 序进展亦一无所知,*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 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于二零零三
3、年初搬迁至*,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 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 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 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 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 讯方式及地址;如果*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 事一无所知.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 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
4、条、*、协议书只有复印 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 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 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 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 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 请,并将向*机关报案.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申请人:XX公司二零XX年四
5、月八日执行异议之诉*状(菁选2篇)(扩展2)执行异议之诉的*状(菁华1篇)执行异议之诉的*状1原告:,女,族,年月_日生,省县人。住 县 镇 路_号。系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买卖合同买受人。联系电话:委托*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汉族,年_月_日生,省县人。住市 区路_号。系执行申请人。被告:,女,汉族,年一月日生,省县人。住县 镇 路_号。系被申请执行人及买卖合同的出售人。联系 电话:被告:,男,汉族,年月 日生,省 县人。住省县 镇 路一号。系被申请执行人。被告:,男,汉族,年一月日生,省县人。住省县镇路 第二栋。系买卖合同的出售人,联 系电话:第三人:,男,汉族,年_月_日生,
6、省县人。住县镇路_号。系买卖合同的共有人,与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已于 年协议离婚。联系电话:第二人:,男,汉族,年_月_日出生,省县人。住县镇 路_号。系涉案门面两间的受赠人,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法定*人:,男,汉族,年月日生,省县人。住 县镇路_号。系之父。联系电话: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商业用房一间(号)的*执行,并*看上述行市的番i寸。2、判决确认原告及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签订达成前买卖门面协议合注春册 并确及位于 Ji业用赢间号,号)归原告所有3、判决被告、立即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家属院(号)福血房两间的产权过户登记;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7、由被告分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达成买卖门面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羹丽的位于 家属院的的商业门面2间(面积*方米)以*:元(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及第三人共同所有,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五相关税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于年月 日、年月 日、年 月 日,殍月 日分四次向被告、付清了所有购房款。被告、已于协议签订当日将*证(产权证号为:遵房权桐梓私字第 号、以及私字第号)、门面钥匙、土地使用证,以及门面两间 实际交付给原告居住和使用至今,且原告已将门面2间出租给他人经营并收取 了房屋租金,但被告、却因事务繁忙一直未协
8、助和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与第三人因感情不和, 经县民政局协议高婚,并领取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位于家属院的门面两间*方米归原告及子女所有,但至今一直未办理产权屣更登记,该房屋一直是原告在具体出租 和管理使用。年 月 日,被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涉诉,扃梓县人民*作出()法民初字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原告购买的登记在被告石下家南院的商业用房一间(产权证号:遵房权桐梓私字扁号)予以售封。随后,该院于年 月日作出民事半决书,判决被告、 立即连 带至注 借款本金元。年月日,被告 作为执行申请人向县人民*提 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被执行人)古某某名下的*封的
9、上述财产门面一间 予以*执行。年月日,原告*向县人民*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酢提供购房依据等相关证据,要求*查封,亲近止对上述财 产的执行。年月日,县人民*作出()法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异明确告知可在 日内向人民*另案提*讼。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及第三人 于年月日与被告、双方签订达成的买卖门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不违反亩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 、_应当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同时,原告购买涉案门而后,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是,原告已依合 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为此,根据民法典(生效)第208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10、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 同效力” O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 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 扣押、冻结”之规定,原告取得涉案门面后,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但并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且原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1、该财产。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理由成立的,裁 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 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 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 释304条:“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 o第305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
12、民*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 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 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o第307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 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 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o第312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 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 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
13、讼法的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经*,理由不成立的,判 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之规 定,原告特提*讼,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感!此呈县人民*年 月 日执行异议之诉*状(菁选2篇)(扩展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状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状1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住 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o委托*人李立华,男,*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省XXXXo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 话:139xxxxxo请求事项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
14、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方米、 30. 0*方米商服用房的*执行,并*查封扣押。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 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 号60.38*方米、30.0*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 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 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
15、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 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 户手续。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 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 (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 第08520号60.38*方米、30. 0*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 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x执字第150-1号民事 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
16、告知*期限。故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 向贵院提*讼,请*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XXX*具状人林XX2013年1月10日被告辩称:2009年5月8日林xx与林xx签订的房屋买卖实际不存在,二 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不能等同于真实的卖房协议,为无效行为,此房产当年 先后被抵押和查封,林xx在法定期限内并无异议,应认定查封有效。原告律师*词:代理词*长:*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林XX的委托,指派李立华律师出席本案的 *,通过*举证、质证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被告*省XXXX与第三人林XX、XXX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被告无权申请对登记在第
17、三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省XXX*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x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 书,确认第三人给付欠款合计192117.50元。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x 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对陈xx欠款合计236, 440. 10元,第 三人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6月20日被告书面通知第三人:将以上债权转让 给XXXo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被告无权再作为申请人申请 对第三人*执行,故*省xxxxxx*依据被告的申请作出的(2012)x执字第150 号民事裁定对诉争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应立即停止 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二
18、、原告依买卖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5月8日签 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 有标的物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原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 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三、原告对诉争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诉争房屋,根据最高 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卜.、原告依买卖、占有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 立,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查封、扣押、冻结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要
19、求立 即停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要求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 法律规定,请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公正的对本案 作出判决!原告林xx*律师:李立华2013年5月24日人民*判决:*省 XXXXXX*民事判决书(20xx)x民初字第39号原告林XX,男,汉族,住XXXo委托*人李立华,*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省xXXXo法定*人XXXo委托*人XXXo第三人林xx(与林XX系兄弟关系),男,汉族,工人。第三人xxx(与林XX系夫妻关系),女,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人林XX,男,工人。原告林XX与被告*省xxxx(以下简称XXX农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讼纠
20、 纷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林xx向本 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林xx、x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适用 普通程序由*员xxx担任*长,与*员xxx, *员xxx组成合议庭,于2013 年5月24日公开*。林xx及其委托*人李立华,xxx农场委托*人xxx xxx,林xx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6个月。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终结。原告林XX诉称,2009年5月8日,林XX与第三人林xx签订房屋买卖协 议,林xx将坐落在xxx县两处房产(林xx名下60. 38*方米xxx名下30 *方米) 以
21、38万元*的价款出卖给林xx,合同签订后,林xx 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 林xx将该房屋交给林xx占用至今。林xx因在外疗养未能及时回到xxx县, 无法配合林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申请人,林xx提 出案外人异议,2013年1月7日,*省xxx*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林xx的 异议。林XX要求停止对坐落在XXX县两处房产的*执行,并*查封。被告XXX农场辩称,2009年5月8日林XX与林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 际不存在,二人之间的卖方契约不能等同于真实的卖方协议,为无效行为。此 房当年先后被抵押和查封,林xx在法定期限内并无异议,应认定为查封有效。 为维护xxx农场的合法权
22、益,应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林xx, xxx述称,林xx2008年9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因 此将房屋出卖,林xx的诉讼主张成立。原告林XX提供证据及被告XXX农场,第三人林XX、XXX质证情况:1、林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林XX的身份事项。XXX农场、林XX、 XXX质证无异议。2、林xx、xxx的*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的诉争房产证上记载的两 处房屋。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3、2013年1月7日*省xxxxxx*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执行时 查封的房屋,林xx已经购买,林xx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 XXX 农场、林 XX XXX 质证
23、无异议。4、x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xxx与林xx系夫 妻关系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5、2009年5月8日林xx、xxx参加的卖方契约复印件一份,基本内容“小门市房30*米,欠大哥林xx钱,顶账给大哥林xx。60*方米以26万价格卖 给大哥林xxo产权不办了。卖房人林XX、xxxo ” 2009年5月12日林xx出具 的收据复印件二份,第一份收据基本内容“今收到林xx26万元,收款人林 xxo 第二份收据基本内容“今收到林XX2001年8万元,2009年1万元,符四万利息,收款人林XX。 ”证明林XX已经买卖合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 权。XXX农场质证认为,
24、林XX与林XX系兄弟关系,卖房契约是林XX、XXX的 单方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收据与林XX诉称的买房款共38万元不 符,收据也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林XX XXX质证无异议。6、当庭提供2009年5月8日林xx、林xx卖房合约复印件一份,基本内 容“林xx因处*需巨额赔款,因经济拮据无力支付,故把xxx县60.38*方米 商服以26万元价格卖给林xx(现金支付)”证明林xx因买卖行为而取得诉争房 屋所有权,诉争房屋已经交付林xx占用至今。xxx农场质证认为,因林xx已 举示证据,同一天不可能出现两份卖房契约,该合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林 XX、XXX 质证无异议。7、*工商银行xx
25、x县支行出具的林xx存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林xx2009年 5月12日支取26万元,交付诉争房屋购买价款,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是林xx。 xxx农场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虽然存单上支取了 26万元,但此款用途 不清楚。林XX、XXX质证无异议。8、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8份。证明诉争房屋林xx占用、使用、受益,林 XX具有所有权。XXX农场质证认为,8分合同不具有真实性。林XXXXX质证 无异议。9、2011年6月20日xxx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xxx农 场与林xx之间债权债务消灭,xxxxxx*裁定书中,xxx农场作为申请人主体错 误,该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以撤销。xxx
26、农场、林XX、xxx质证 无异议。10 2012年12月24日xxxxxx*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 xxx与2011案7月1日向xxxxxx*申请撤销了对林xx的执行申请,*查封诉 争房屋,xxx*民事裁定书错误,应予以撤销。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 议。被告XXX农场提供证据及原告林XX、第三人林XX、XXX质证情况:1、2010年12月25日xxxxxx*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两份,证明xxx 农场与林xx、xxx就看合同纠纷案件*期间,本案诉争房屋在2009年12月 25日已*封。林xx林xx、xxx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收到该裁 定。2、2011年7月1
27、5日,执行人员对林xx的*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林xx举证涉及的房屋证据是虚构的,*没有过户。*笔录原件在*执行卷宗内。 林xx质证认为,笔录上的字不是林xx签的。该证据不能证明林xx与林xx之 间房屋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林xx、xxx认为,要求出示*笔录原件核对,没有 原件不认可。3、2011年9月10日xxxxxx*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 明本案诉争的两处房屋林xx曾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并于2011年9月19 日送达林xx本人签字。林xx质证认为,送达回证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与本 案的民事裁定书无关。林xx、xxx质证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不认可。4、2011年10月27日x
28、xxxxx*裁定书复印件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09年12月查封林xx、xxx的两处房屋,2011年10月27日才 到续封,通知XXX县房产部门给予协助执行。林XX质证认为,XXX作为申请执 行人无主体资格,无权对死者房屋申请查封。XXX作为申请执行人无主体资 格,无权对死者房屋申请查封。与民事裁定书相互矛盾,本案死者房屋已经* 查封,XXX农场无权再申请执行。林XX、XXX质证认为不清楚。5、2011年7月5日*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是xxx 农场与林XX之间的关系,*无权过问此事。但债权转让通知书林XX收到了。 林xx XXX质证已收到该材料了。对林xx提供
29、的证据1、2 3 4、7、9, xxx农场、林xx xxx质证无异 议,予以采信。证据5、6、8, xxx女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且在 财产保全作出后,林xx提出异议时已提交了该组证据,故予以采信。证据 10,系*制作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对XXX农场提供的证据1、5,林XX、林XX、XXX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 以采信。证据2、3、4,系*制作的*笔录及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 下:2009年12月25日,本院*了 xxx农场诉林xx、陈xx、xxx养牛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2009年12月25日,根据xxx农场申请并提供担保
30、,本院作出了 民事裁定书,对坐落在xxx县林xx名下60.38*方米,xxx名下30*方米进行财 产保全。2009年12月30日林xx 口头提出异议,称被保全的商服是林xx2009 年5月8日购买林xx的,因拿不出相关费用就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有买房协议、付款收据、租房合同为证。2010年1月4日,林xx与妻子 XXX提交异议申请书,并提交2009年5月8日林XX、xxx出具的卖房契约, 2009年5月12日林xx出,具的收据,2009年5月12日*工商银行xxx县支 行林xx支款凭单,2009年6月10日、8月25日xxx与xxx、xxx签订的房屋 出租合同(与本案中林xx、的证
31、据5、7、8相一致)。2010年1月8日,本院 作出通知书,驳回林xx、xxx的一样申请。2010年4月27*院作出民事调解 书,调解内容:林xx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共 向XXX农场偿还借款本息187 280元,xxx 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 费3147. 50元,财产保全费1690元由林xx负担。林xx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 义务。2011年6月20日xxx农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林xx民事调 解书中XXX农场对林XX的债权已转让给XXX。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为XXX, 被执行人为林XX的执行案件,后XXX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2年12月24日
32、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诉争房屋的查封。同日,申请执行人为xxx农场,本院 作出裁定书,查封坐落在xxx县林xx名下60. 38 *方米、xxx名下30*方米的 房屋。在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执行过程中,林xx2012年12月31日再次对执 行查封的房产申请复议,2013年1月7日,本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林xx 的异议。同时查明,2009年5月8日,原告林xx与第三人林xx签订协议,林xx 将坐落在xxx县两处房产出卖给林xx,林xx支付全部房款后,两处房产有林 xx占用使用至今。双方因为减少交易支出和林xx长期在外地居住等原因,并 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人为,*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
33、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 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原告 林xx为证明与第三人林xx、xxx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行为,提供了房屋买 卖契约、银行支款凭证、款项收据,证明林xx支付房款与林xx收到房款的事 实,提供了 2009年至2012年的多份房屋出租合同,证明林xx对诉争房屋占 用、使用、受益至今。林xx对诉称的主要事实均提供证据相佐证,证明的事实 相互之间
34、并不矛盾,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据链条证明的事实与林XX、林XX、 XXX陈述的事实相吻合。故林XX与林XX、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真实、*人:年月 日附:*状副本份;证据材料副本份。执行异议之诉*状2原告:何某春,原告:王某,原告:杜某浦原告:*原告:陆某英被告:张某伟被告:赵某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湖市人民*(2014)嘉*执字第663号执行案中有关查封*湖市新华 路号的当湖街道餐饮店财产的执行措施,并*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位于*湖市当湖街道新华路号的*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以下简称 餐饮店)是 由被告赵某雄(被执行人)与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于2011年底共同筹建 的餐饮店。根据20
35、12年1月18日四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其中赵某 雄出资40.53元,占比39%,同时约定,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人 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2013年11月24日,赵某雄将其所有 的上述股权(包括设备、财产等一切*)作价450000元转让给了案外人徐,2013 年11月25日,徐又将转让所得的股权转让给了原告*和陆某英,并由*和 陆某英与原有合伙人何某春、王某、杜某浦重新签订合伙经营餐饮协议 书,明确了赵某雄退伙后的新的合伙人关系。此前,经赵某雄声明其已退 伙,“经营与其本人无关,营业执照由何某春继续使用”后,原告何某春已与 新房东签订了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
36、效,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林XX已实际占有并使用,不影响 合同效力,林XX应为本案诉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被告XXX农场虽然辩称林 XX与林XX、XXX之间系近亲属关系,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是虚假的,但没 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2009年12月25日该房屋被财产保 全后,林xx已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月4日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 相应证据,林XX并无过错,在XXX农场诉林XX、X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调解签订林XX给付的是金钱类债权,本案诉争的房屋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 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故林XX的诉求成立。XXX农场辩解林XX的单方卖房契约 无效的
37、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停止对坐落在XXX县商服林xx60.38*方米、XXX30*方米房屋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省x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 份,上诉于*省XXX中级审判长XXX* * 员 XXX* *员 XXX2013年8月1日* 员 XXX执行异议之诉*状(菁选2篇)(扩展4)一一合同*状(菁华2篇)合同*状1张特律师E-mail: email protected原告: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93年11月9日民族:汉
38、法定*人:XX性 别:女出生日期:1968年1月11日民族:汉住址:*市XX区XX街X号宿 舍楼XXX号被告:XXX性别:女出生日期:XXXX年3月23日民族:汉住址:*市西城 区XX街甲XX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与原告共同完成*过户的相关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一万元整;3、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原 告向被告购买二手房(位于*市西城区小西天XXXXX号宿舍楼X层X号,房屋 所有权证:X私字XXXXX号),被告承诺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房屋售价为二十五万元整,
39、原告于20xx年1月22日支 付给被告定金五千元,余款*万五千元于20xx年1月24日支付给被告。被告 收讫房款后即将XX街XX号宿舍楼X层X号及其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入住。 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共同完成*过户的相关手续,给原告造成了经 济损失。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特向*,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完成*过户的 相关手续,并赔偿一万元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此致*市西城区人民*具状人(原告):XXX20xx年1月14日合同*状2原告:住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法定*人:联系电话:被告: ,男,汉族,1982年9月30生,住上海*宁区天山西路 ,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
40、货款*67686元,并支付该货款自年12月31日起所产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 于年与被告建立起电子商品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打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子商品等货物。年6月3日至 年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仅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货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 货物无法提供给原告。年8月5日,被告因无法向原告提供货物,给原告出具欠条,申明于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计*67686元整。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 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
41、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请求* 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此致上海长宁区人民*具状人:年 月 日执行异议之诉*状(菁选2篇)(扩展5)执行异议之诉*状通用版(菁华1篇)执行异议之诉*状通用版1原告:XXX,住所地:XXX,电话:XXX被告:XXX,住所地:XXX电话:XXX第三人:XXX,住所地:XXX,电话:XXX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的范围。但千万 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 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
42、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 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的调解和 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 财产的执行。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 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 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 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 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
43、规定。 年_月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人民*送达的()公执异字是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名*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而裁定事项,缺乏 事实与法律依据。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 是原告自 处购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XXX_o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 及的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i_月_日,人民*扣押该时,原告与第三人就而*我行人员说明了的而有权归属问题笄且提交证人证明,对执行提出异议。*对原告蕤出而欣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 为损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综上,执行裁
44、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 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 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至贵院,请求*公正判决。此致 人民*人:年月日附:*状副本份;证据材料副本份。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自己诉讼主 张的各种证据等等。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 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 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 问题等。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
45、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 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铜,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执行异议之诉*状(菁选2篇)(扩展6)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状(菁华1篇)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状1民事*状原告(申请执行人):XXX,男/女,XXX X年XX月X X日出生,X 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人/指定*人:x X X , o羽田诉讼剁人:XXX, o被告(案外人):XXX,o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XXX,(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准许执行(写明执行标的)。事实和理由:XXX X年XX月X X日,XXX X人民*(xx X X)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XXX X年XX月X X日,被告(案外人)X X X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XXX X人民*于XX X X年XX月X X日作出(XX X X)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中止(XX X X)号(写明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项) 的执行。(写明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1. X X X X人民*(xx X X)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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