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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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本制度自二八年二月颁布实施,于二一六年二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
2、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全面性、风险为本、保密性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指反洗钱工作应涵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可能发生洗钱行为的各个业务环节;(二)风险为本原则指以挖掘洗钱风险为首要目标,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差异化的风险防控措施;(三)保密性原则指公司及员工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3、信息予以保密。第四条 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时,应当将反洗钱监管要求纳入相关业务制度流程中。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分公司以及营业部。子公司应根据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参照公司的反洗钱相关规定制定相应制度,公司可对子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予以指导及监督。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其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反洗钱工作是公司每一位员工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公司指定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
4、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第八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工作会议机制,由法律合规部不定期组织召开,协调反洗钱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反洗钱工作。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反洗钱内部工作会议。第九条 公司在法律合规部设立反洗钱岗,各部门指定反洗钱联络人,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小组及反洗钱岗,负责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传递与反馈反洗钱相关信息、落实和协调反洗钱工作等。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联络人、反洗钱岗名单应及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方针等,监督指导公司反洗钱工作,并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
5、制定和修订公司层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流程等;推动业务部门制定和修订所涉及的业务制度、业务流程;(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三)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四)负责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负责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日常数据,向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公司总部的反洗钱工作报告及重要反洗钱工作事项;(五)根据公司创新业务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反洗钱监控措施;(六)组织实施反洗钱
6、检查或自评工作,根据内外部规定,配合反洗钱审计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七)负责制作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关知识的培训课程及学习材料;(八)负责制定公司反洗钱宣传计划,落实总部的反洗钱宣传工作,督促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工作;(九)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并将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合规考核;(十)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十一)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督导责任。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洗钱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向法律合规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非现场监
7、管信息。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完善经纪业务运营操作规程和审核流程,将公司反洗钱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增加到业务操作规程中。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完成集中交易系统和总部系统的相关交易记录和客户电子资料的保存,负责根据反洗钱要求协调组织分支机构保存电子资料,负责反洗钱有关的系统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工作。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总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将合规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负责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分别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新入司员工及其他全体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自有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
8、定、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配合其他部门共同提供识别客户身份、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等。第十六条 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相关制度,负责稽核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在风险监控过程中为发现可疑交易提供线索。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员工进行问责处罚。第十九条 分公司对辖区各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统筹、联络和具体推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置反洗钱联络人,根据公司统一制定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和流程,组织和管理辖区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确保相关工作
9、得到有效落实。(二)指导、督促各营业部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反洗钱组织架构。(三)对营业部上报的可疑交易、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进行复核。 (四)组织辖区内各营业部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活动。 (五)监督、检查及通报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二十条 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分支机构层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二)建立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设立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营业部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营业部的主要业务环节岗位。设立反洗钱岗,原则上由合规专员兼任;(三)按
10、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档案保存等反洗钱相关工作;(四)对异常交易、大宗交易业务进行监控,向法律合规部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五)按时向当地人行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重要反洗钱工作事项;(六)接受当地监管部门反洗钱专项现场走访、调研、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报告及时报送法律合规部;(七)接受公司内部反洗钱检查,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法律合规部;(八)制定营业部反洗钱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九)制定营业部反洗钱宣传计划,开展针对客户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十)按照公司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并及时更新;(十一)营业部在办理监管部门核准的创新业务时,应当
11、根据公司要求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第三章 反洗钱内部工作基本要求及流程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在各业务环节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与管理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反洗钱知识宣传培训及其他工作环节应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持续更新、完善客户信息,留存客户办理业务的有关资料,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经办、复核、审核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要求对方填写光大证券反洗钱调查问卷(参见附件一),充分收集有关境外
12、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光大证券反洗钱问卷评分标准(参见附件二)评估境外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等级,以决定是否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所有境外机构都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我司与其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二)对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的境外机构,还须明确约定我司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遵循国际反洗钱监管惯例、自主控制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等方面的需求,可对其采取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三)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收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或与其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声誉的其他业务
13、关系。(四)对于从事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如决定与其建立业务关系,原则上应将其评为高风险,另在协议中约定我司因反洗钱工作需要,可对境外非金融机构采取包括关闭账户、冻结涉恐资金、限制交易等在内的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请境外机构对受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方面做出说明或承诺,或对我司委托资金的用途去向作出合法合规、不存在洗钱用途的承诺。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认定大
14、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报告标准,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将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地报送至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发现有要素不全或不准确的,应要求上报部门及时予以补正。第二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经审核确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同时,法律合规部及各分支机构应将重点可疑交易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各分支机构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相关信息:(一)反洗钱
15、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有关数据、信息直接报送给法律合规部。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坚持账户实名制度。第四章 客户身份
16、识别与风险等级划分第二十九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在重要环节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的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第三十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三十一条 销售交易总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确与金融机构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
17、、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第三十二条 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展业中需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如发现资金来源存疑或涉嫌洗钱的,应向法律合规部报告。第三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分析评估公司业务、渠道、产品被利用于洗钱的风险,评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第三十四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制定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建立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基本
18、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第三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有关反洗钱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制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与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流程作出规定。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公司鼓励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提供可疑交易识别的有效线索及方法。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恐怖活动
19、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对于发现的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及时报告,执行资产冻结。第六章 反洗钱档案、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的保存与保密第三十八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有关反洗钱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制定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档案与保密管理办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运营管理总部制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销售交易总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投行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各自制定客户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信息技术部负责保存客户电子资料及交易数据。第三十九条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客户身份资料。主要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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