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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行运维类IT外包商关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分行运维类IT外包供应商(以下简称“外包商”)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布局不断完善以及实现差异化管控、提升管理效益,依据有关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5号)、*银行*银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招银发【*】20号)等行内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行正在参加本行运维类信息科技建设或已履行合作的运维类外包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分行运维类信息科技外包领域,包括:l 分行基础设备运维类,即所有涉及客户或内部信息转移的基础设备维护以及维保活动(包括非长期驻
2、场、非驻场、非固定周期、固定周期、托管)。l 分行应用运维类,所有非长期驻场、非驻场、非固定周期、固定周期的应用维护以及涉及银行客户或内部信息转移的维保活动(包括托管)。l 分行桌面运维类,所有外部服务提供商参加的为保障桌面信息系统和防病毒系统正常、安全、有效运行而采取的维护活动(包括托管)。l 运维有关咨询服务类:外部服务供应商提供或参加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支持、解决方案、评测、认证、研究等活动。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是指对分行运维类外包商所在各个外包子领域中进行分类,关系分类为基本关系、延伸关系以及特殊关系,其中基本关系为分级关系,延伸关系以及特殊关系为分类关系:(一)
3、 基本关系:对分行运维类外包商重要性进行划分,将分行运维类外包商重要性分为一般、重要,管理目的如下: 重要:采取最高力度的管控措施,实现整体上的差异化管控; 一般:采取基本的管控措施,实现整体上的差异化管控。(二) 延伸关系:对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合作关系进行划分,将与运维类外包商合作关系划分为积极淘汰型、消极淘汰性、重点合作型以及普通合作型,管理目的如下: 重点合作型:加深交流,扩大合作范围或程度,正向激励分行运维类外包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普通合作型:加深交流,正向激励分行运维类外包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积极淘汰型:反向激励分行运维类外包商提升服务水平,及时淘汰不合格外包商; 消极淘汰型:反向
4、激励分行运维类外包商提升服务水平,降低因外包商退出引发的服务中断、服务水平下降的风险。(三) 特殊关系:依据有关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属性进行划分,将运维类外包商划分为战略型、变革性、高集中度、知识独有型、应急备选外包商以及行业重点外包商,管理目的如下: 战略型:扩大合作范围或程度,取得高效率且灵活的服务; 变革型:促进创新、引入外脑以提升外包价值; 应急备选外包商:保障运维类外包服务连续性; 高集中度外包商:消除运维类外包的高集中度风险; 知识独有型外包商:降低对运维类外包商的依赖; 行业重点外包商:满足监管要求,降低运维类外包风险;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分行信息技术部为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
5、系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 建立并维护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策略,并针对每一种供应商关系类型拟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二) 监督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措施及外包商分级分类差异化管控措施的贯彻;(三) 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参加外包商关系管理;第六条 分行外包管理执行部门是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执行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 在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牵头理部门组织下,定时更新和维护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二) 定时发布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划分及分级分类结果;(三) 贯彻所有关系管理措施。第七条 分行外包项目实施部门
6、指使用分行运维类外包商资源进行运维类信息科技建设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 在分行运维类外包商日常的项目(任务)进行过程中监督并上报运维类外包商有关风险合规情形;(二) 提供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评估建议及评估数据。第三章 关系划分第一节关系类型判定第八条 分行IT外包管理执行部门应依据有关分行运维类外包商采购内容重要性和采购金额占比,对分行运维类外包商进行重要性分级,对其基本关系进行重要性评分,将运维类外包商重要性分为一般、重要类。第九条 分行T外包管理执行部门应依据有关分行运维类外包商重要性以及上一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与运维类外包商的合作关系,划分运维类外包商的延伸关系(即:积极淘汰、消极
7、淘汰、普通合作以及重点合作型)。第十条 分行I外包管理执行部门应依据有关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属性(如创新性、高集中度性),确定运维类外包商的特殊关系,将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划分为战略型、变革性、高集中度、知识独有型、应急备选运维类外包商以及行业重点运维类外包商(参见银监会提供列表)。第十一条 分行外包管理执行部门进行延伸关系中的普通合作、重点合作型外包商以及特殊关系中的战略型、变革、应急备选外包商关系评定时需结合招行管理导向,充份考虑该运维类外包商是否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第十二条 分行信息技术部应于每年至少一次(绩效考核终止时)组织对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进行判定;在资源允许情形下,可对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
8、系进行实时判定。第十三条 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基本关系、延伸关系以及特殊关系划分详细评定方法请参见外包商关系管理分类规则(附件一)。第二节关系类型判定例外调整第十四条 分行外包项目实施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运维类外包商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且可能致使对运维类外包商管理导向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分行I外包管理执行部门,分行IT外包管理执行部门应及时组织该运维类外包商服务使用有关室组启动外包商关系调整审议会,审议外包商关系是否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经分行信息技术部领导审批外包商关系调整审批单(附件二)。第四章 关系管理判定流程第十五条 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详细流程如下:(一) 分行信息技术部组织运维类
9、外包商关系管理年度判定工作。(二) 分行I外包管理执行部门将本年度正执行、本年度内已终止以及本年度新签署运维类信息科技外包协议确定为需参加作为运维类外包商关系评估的输入数据。(三) 分行IT外包管理执行部门依据有关外包商关系管理分类规则(附件一)对分行各子领域运维类外包商进行关系评估。必要时,可请供应商使用部门提供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评估建议及评估数据。注:分行运维类外包商关系评估中涉及的外包商绩效为上年度分行I外包管理执行部门对外包商的考核结果(依据有关年度考核情形设定优、中、差分数线,划分绩效优、中、差外包商)。(四) 分行I外包管理执行部门发布分行信息技术部运维类外包商关系管理年度评估结果。第五章 关系应用第十六条 分行IT外包管理执行部门依据有关运维类外包商关系分级分类结果组织贯彻所有关系管理措施,各应用措施涉及管理部门应贯彻详细应用措施,分行信息技术部应监督关系分级分类应用措施贯彻情形。详细应用措施请参见外包商关系管理分类规则(附件一)。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说明。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关附件:附件一.外包商关系管理分类规则附件二.外包商关系调整审批单附件三外包商关系分级分类评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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