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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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管理,保护城市快速路及其 附属设施,保障城市快速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 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海陵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入姜堰区 等主城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建设、交通安全、养 护、路政、绿化、照明、环境卫生、雨污水管道和应急管理 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由城市道路和公路组成,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 供车辆以较高速
2、度行驶的道路(含主线、辅道、隧道、桥梁) 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排水设施、防 护构造物、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信设施、通风设施、养 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 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第三条泰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快速路管理联席机第二十一条 损坏、占用、利用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附属设施或者城市快速路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 补偿。城市快速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收费标准及清障服务收费 标准,按照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道路管理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3、(一入(二)项规定的,可 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可以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五入(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八)项规定的,对城市快 速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快速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 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4、五)项规定的,未经许可利用城市快速路设施悬挂广告等非道路交通标志及其他附 着物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A)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六)项规定的,未经许可 在城市快速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日常保养维护单位和涉路施工作业单位施工过程中,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 和安全标志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快
5、速路不按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 者五十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八)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快 速路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 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城市快速路的巡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公安、交通运输
6、等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快速路管理可以参照本 条例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制,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齐抓共管,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保护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 设施,行使养护、维护、行政执法、交通安全、应急保畅等 职能。市交通运输部门为城市快速路管理的牵头部门。具
7、体负 责城市快速路养护管理(含隧道养护x路政管理、行政审 批和应急保畅等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含超载限行车 辆查处交通秩序管理(含禁止行为标志设置、维护入交 通事故处理等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桥梁、隧道的全断面保洁,桥梁防撞墙、护栏、声屏障、隔离栅清洗,抛洒滴 漏和遗落物清除,交通事故现场清扫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绿化养护、雨污水管道维护等,养护范围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全部绿化。姜 堰区区域内快速路绿化养护、雨污水管道维护由姜堰区人民 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快速路的路灯和亮化工程维 护。姜堰区区域内快速路路灯维
8、护由姜堰区人民政府指定相 关部门(单位)负责。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实城市快速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 预算,经市政府审核后,及时足额予以拨付。列入城市道路的城市快速路辅路,由市政部门实施路政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快速路由城市快速路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城市快速 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由单位按照城市快速路管理部门要 求养护管理;合同期满后,经检测合格依法移交快速路管理 部门管理。第五条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协调发展和高效便民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充分 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快速
9、路及附属 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快速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管理需要,配套建设养护工区、应急处置基地、应急救援设施以及专用建筑 物、构筑物。第八条 城市快速路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图纸审查 及交竣工验收阶段,应听取交通运输、公安等管理部门意见, 对可能影响日后管养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第九条城市快速路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对养护维护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 本中做出说明。城市快速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说明对快 速路实施特殊养护。第十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 关规定移交完整的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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