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流轮岗管理办法(2016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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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流轮岗管理办法(201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规范、合理有序的干部员工交流轮岗机制,达到培养干部、增长才干、激发活力、创新工作、优化结构的目的,根据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后备干部管理办法(xx版)(xx发xx540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流轮岗管理办法(2016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干部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跨公司(总分公司及各专业子公司)、跨条线、跨部门之间的调动任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单位(部门及科室)内部
2、,各级干部员工有计划地轮换岗位。第四条 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集体研究、统筹规划的原则;(二)优化结构、盘活人才的原则;(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二)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三)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四)缺少基层工作经验、岗位工作经历单一的;(五)有亲属关系,需要回避任职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总公司A类及以上,分公司B类及以上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有计划地安排进行交流。其中,负责财务、审计
3、和采购管理等工作的干部,任职满3年的,必须安排进行交流;(二)二/三级机构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安排进行交流;(三)二/三级机构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有计划地安排进行交流;(四)缺乏两个及以上单位(条线、部门、科室)任职经历的3812人才工程后备干部;(五)在同一单位(部门、科室)连续工作满3年的干部,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一)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需改善的;(三)因身体原因不宜交流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员工,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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