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设备购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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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设备购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银行设备购置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专门用于新购置设备所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收益或可预见的特定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第二条 本章所称的设备,是指可供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长期使用,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和功能的物质资料,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等。第三条 对设备购置事项已纳入借款人整体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并落实融资来源的,不得重复发放设备购置贷款。第四条 办理设备购置贷款应遵循“明确对象、限定额度、落实担保、锁定用途”的原则。
2、第二章 办理条件第五条 办理设备购置贷款,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借款人规定的各项条件;(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行授信政策;(三)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支付能力。第六条 拟购置设备及其相关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拟购置设备产权清晰、购置交易真实;(二)所购设备的安装不涉及土地征用及大规模的土建工程;(三)拟购置设备及密切相关的技术、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淘汰类;(四)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担保第七条 贷款金额应结合
3、借款人现有资产负债状况、自有资金支付比例、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控制在所购设备款项金额(扣除增值税金额)的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借款人上年末净资产的100(两者孰低原则)。对还款能力很强、担保非常充足,或由特别优质且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设备生产商(或供应商,下同)提供回购安排的,经总行批准,我行发放贷款占所购设备款项金额(扣除增值税金额)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70。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八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设备折旧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九条 贷
4、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并结合担保方式,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第十条 办理设备购置贷款应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贷款担保,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能由设备生产商提供全程回购安排的业务除外。第十一条 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拟购置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对仅以设备抵押的,要按信用贷款条件予以审核,且贷款定价须高于能够提供其他风险缓释措施的同类业务。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一般应按季分期偿还本金,至少须按半年分期还本。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以设备设定抵押的,贷款偿还进度应与设备折旧速度、残值等因素匹配。第四章 生产商提供回购安排的特殊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
5、商提供设备回购安排,是指我行为借款人提供资金向生产商购买设备,由生产商向我行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无条件按原交易价格回购相关设备,并将回购款项直接支付至我行指定账户,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我行的债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提供回购安排的设备生产商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且经总/分行认定:(一)为国内或区域内的行业知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稳定,行业地位突出,所生产的设备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设备具有一定的市场通用性。原则上申请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二)以住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与我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6、(三)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财务状况良好;(四)具有很强的回购能力和处置、二次销售所回购设备的能力。第十五条 生产商提供回购安排的,须向我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须逐笔与交易设备对应。贷款未结清前,保证金应不低于所售设备款项金额的10,经总/分行审批同意减免的,最低不低于所售设备款项金额的5。第十六条 提供回购安排的生产商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且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无条件先行代为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并授权我行从其在我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关款项。第十七条 办理有回购安排的设备购置贷款,贷款行应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回购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7、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设备回购交易参与主体以及各方权利义务;(二)生产商交存的保证金比例,及我行借款人发生违约时我行可单方面扣除保证金偿还我行贷款的约定;(三)回购安排条款。如回购触发条件、交易流程、回购价格确定、回收资金分配及违约补偿等;(四)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及相关约定。第十八条 借款人与设备生产商不在同一地区,且由生产商为借款人提供回购安排的,设备生产商所在地经营行须与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第五章 购置设备用于确定项目的特殊规定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承包方、施工方作为借款人,购置设备为确定的项目提供施工服务或直接用于项目建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办理设备购置贷款时可直接扣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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