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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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xx总发xx153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对开户企业的结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结售付汇的制度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结汇是指银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自愿保留外汇或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须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验资等手续并经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才可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售汇是
2、指银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付汇是指银行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将外汇支付到境外的外汇业务。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等境内机构,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的结售付汇管理按照xx银行外汇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我行结售汇业务目前既可选择即期交易,也可选择远期交易,远期交易目前仅限于我行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相关业务;经办行与客户、我行与经办行系统内即期交易均实行当天交割,远期交易的交割按照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售汇业务可受理的币种为我行可进行清算的币种。我行
3、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大额业务的事前内部逐级审批制度,事中的复核制度及事后的监督核查制度。第六条对于结售汇、付汇交易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法规及时做好外汇账户结售汇申报与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第七条及时、准确地向外汇管理局报送结售汇报表及周转头寸等数据,并遵照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第二章 结汇业务第一节 经常项目结汇第八条 境内机构下列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款;转
4、口贸易项下收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款。(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
5、资产收入的外汇。(十)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十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十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十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第九条 我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属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根据货物贸
6、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现行收汇、结汇管理规定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具体按照如下规定办理:(一)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我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待核查账户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它外汇支出。(二)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需向我行提交加盖公章的结汇或划出申请资料。(三)企业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我行经办人员应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信息后,区分以下情况办
7、理:1、不在名录的企业,不得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2、对A类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3、对B类企业,我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我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我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办理时应当向银行
8、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我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4、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前,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我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第十条 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的免税商品,可以人民币或外币标价和结算。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
9、账户用于免税商品结算,其限额按企业实际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因资金周转需要保留适当规模的库存找零备用金外,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不得持有大量外币现钞。第十一条 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第十二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确实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
10、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第十三条 我行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对于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贸易项下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要点。除须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通过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的,国际业务部应审核:境外银行贷记报单上引用的我行业务编号与留底未收汇的业务编号情况一致;收汇金额与
11、议付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差额超过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标准的,应为客户出具扣费说明。第十五条 非贸易项下结汇操作。我行按下列不同类型的业务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结汇。(一)非贸易项下的结汇的基本单据、凭证与审核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的结汇:项目批文。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的结汇:批文及有关凭证。3、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结汇:相关的投标书或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合同。4、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外汇的结汇:中标书。5、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12、的结汇: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经营免税商品的批文、免税商品进口及销售发票。6、交通运输(名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外汇的结汇:有关合同、收汇通知书。7、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的结汇:有关部门收汇决定书、收据。8、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上述无形资产属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的结汇: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9、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的结汇:利润收入分配证明、有关合同。10、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
13、、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的结汇:索赔文件及原汇出汇款凭证。11、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租赁合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12、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的结汇:提供保险费收据。13、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的结汇:提供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4、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外汇的结汇: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文。15、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 (二)结汇手续在单据、凭证、文件上批注结汇日期、结汇金额;出具结汇水单供企事业单位记账使用。第二节 资本项目结汇第十六条 对所有
14、资本项目下的结汇,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我行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核准件进行核注;不需要核准但需要登记的业务,我行须根据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后,在控制信息许可范围内办理。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申请结汇:(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的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
15、收入。(八)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九)出口押汇。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第十九条 除非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一)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一)审核的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
16、x142号)及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的规定。(二)需审核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注明企业资本金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4、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本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
17、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应要求企业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7、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8、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三)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企业无需提供第本条(二)4、6、7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四)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
18、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五)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我行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审核以下材料:1、境内机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申请表。2、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3、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4、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含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机构公章(个人印鉴)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应要求机构或个人于结汇
19、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5、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六)资本金结汇的审核要点:1、申请结汇资本金来自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入账最高限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2、结汇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3、结汇申请应加盖公章,各项要素填写齐全;结汇资金只能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支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不予结汇;书面支付命令应与结汇用途一致;视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其他材料。4、外汇登记证年检核证情况:对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不予结汇,该情况下结汇业务仍由外汇局审核。5、结汇资本金应已办理验资手续,未办理验资的不予结汇
20、;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不予结汇。6、经办、复核、审批人员应根据上述第(二)条或第(五)条规定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或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七)资本金结汇台账、企业的结汇申请表、已记账的书面支付命令复印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要单独保管,保存期三年。第三章 售付汇第一节 贸易项下售付汇第二十一条 贸易项下售付汇对应的外汇支出包括:(一)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付款。(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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