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管理规定模版.doc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管理规定模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管理规定模版.doc(4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管理规定(暂行)xx总发zz225号,zz年12月26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
2、规定所称上市公司股权,是指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五条 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权出质向法定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第六条 本行暂不办理证券公司作为借款人并以其自营的股票作质押的贷款业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第八条 本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
3、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5。第九条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第三章 操作管理第十一条 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质
4、押登记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质押股权价值评估作价;办理出质人股东同意质押书面证明手续;出质人、借款人和银行签订相关合同;办理质押公证手续;在相应证交所办理记名证券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由经办机构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必须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权市值)100 质押股权市值=质押股权数量质押合同签订日前三个月内交易日平均收盘价(期间有送配股或分红派息等情况的,需要复权后再作价)。第十三条 申请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时,借款人除按本行贷款担保
5、要求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二)出质股权的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四)本行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质押公证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一)银行提供(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证明书正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公证处固定格式)正本;借款合同正本;质押合同(含质物清单)正本;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申请书(公证处固定格式)正本等资料。(二)出质人提供(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
6、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正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公证处固定格式)正本;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正本;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基本情况或章程;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公证申请书(公证处固定格式)正本等资料。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证交所记名质押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证交所提供);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二)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签字的复印件;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
7、印件;(三)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的,须提供经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第十六条 收到拟质押股权材料后,经办机构应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上市公司和用作质物的股权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十七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上市公司股权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本行不接受以下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质押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
8、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非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 第十八条 出质人可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本行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并由双方共同向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权质物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配股权仍有出质人行使,配股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约定,并在办理质押登记时提出申请。在出质人不购买配股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时,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
9、行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期限根据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展期。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经办行应及时会同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权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随时分析质押股权中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并落实股权质押担保期间的有效风控措施。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或经办客户经理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权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权的总市值
10、。 第二十五条 为控制因股权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对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贷款设立警戒线和提前收贷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权数量每股市值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60(即质押股权市值达到贷款本金的1.6倍时,视为到达警戒线);提前收贷比例(质押股权数量每股市值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0(即质押股权市值达到贷款本金的1.3倍时,视为到达提前收贷线)。(一)经办客户经理进行日常风险检测时,警戒线测算应以其前七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依据,提前收贷线的测算应以其当天收盘价的价格作为依据。(二)在质押股权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低于警戒线时,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并督促借款人立即追加质
11、物、置换质物、增加在本行资金账户存放资金或提供本行认可的足额的其他担保,确保质押股权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在警戒比例之上。(三)在质押股权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低于提前收贷线时,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并督促借款人提前归还以该股权质押担保的全部贷款。借款人不能提前归还贷款的,还需及时通知出质人代偿贷款。借款人和出质人不能提前归还贷款的,本行有权中止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出售质押股权,提前收回贷款。出售股权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或出质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第二十六条 在质押合同期内,质押的股票,出质人不得转让,但借款人、出质人和贷款人书面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第二十
12、七条 在质押合同期内,出质人可向本行申请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在本行同意后,按出质人的指令,由本行委托登记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本行资金账户存放,且该资金必须全部(或部分)用于提前归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经办机构应将质物归还出质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本行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出售质押股权,提前收回贷款。出售股权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或出质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行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
13、贷上岗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的处分: (一)接受本规定禁止质押的股权为质物;(二)质押率和其它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超过本规定规定的比率;(三)泄露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核实股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权的登记、冻结和置换。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期间发生变化,应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行公司业务部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1.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质押
14、合同 2.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最高额质押合同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4.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提示函;5.提前收贷通知;6.提前收贷决策报告审批单;7.对质押股权变现有关事项的声明函;8.质押股权委托转让告知函。附件1:合同编号:_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质押合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1本合同所涉股权质押仅指出质人以上市的内资公司的股权质押。基金份额指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目 录第1条 定义1第2条 质押2第3条 质押的期间4第4条 担保的性质4第5条 出质权利价格变动5第6条 出质人提供的文件5第7条 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6第8条 出质人的承诺7第9条 违约事件8第10条 质押登记
15、10第11条 费用及补偿11第12条 通知11第13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2第14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12第15条 其他12附件 质押股权/基金份额清单15本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质押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年_月_日签署:出质人:_身份证号码:_质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鉴于: 1 质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_的_(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向_(以下称“债务人”)提供金额为_万元的_(币种)贷款。2.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公司股份基金份额出质,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经协商,出质人、质权人就股权基金份额质押一事达成如
16、下合同:第1条 定义1.1 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定义,主合同所定义的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贷款: 指债务人向质权人取得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进口信用证、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包括债务人承兑并由持有人向质权人取得的贴现)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统称为“贷款”)公司: 指_(上市公司名称)章程: 指公司的章程;基金合同: 指与出质基金份额有关的,出质人、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为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出质权利: 指根据本合同所质押的出质股权出质基金份额;出质股权: 指根据本合同第2.2条和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所质押的
17、出质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出质基金份额:指根据本合同第2.3条和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所质押的出质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被担保债务: 定义见本合同第2.5条;市场价格: 出质权利为上市公司股权的,系指其在证券交易所前一个交易日的挂牌交易价格;出质权利为基金份额的,系指公司公布的最近一日单位净值。违约事件: 是指本合同第9.1条规定的任何事件。1.2 “出质人”和“质权人”,如上下文内容许可,包括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继任人、受让人以及取得授权的任何人。第2条 质押2.1 出质权利(l) 鉴于质权人同意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基金份额及基于该股权基金份额而享有的现有和将
18、来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债务人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且质权人同意接受此项质押作为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一项担保。一旦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质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质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2) 出质权利的详细信息由质押股权基金份额清单(本合同附件一)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出质权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等)随出质权利一起质押。(4) 出质股权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出质股权一起质押,并就此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19、,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出质股权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2.2 出质股权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 出质人现在或将来有权从公司收取的全部股息、利润分配、分红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及相应的权利及利益:(2) 出质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或公司的章程项下所享有的立约他方所做出的一切保证、确认和承诺项下的权利及利益;(3) 出质人就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或公司的章程项下任何其他方的任何违约所享有的一切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4) 出质人同意或反对解除、修改或终止公司的章程的权利及同意解决公司的章程项下任何争议的权利;(5) 召集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及对公司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6) 委派和更换公司董事
20、、监事的权利;(7) 出质人根据公司的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力、权利和利益。2.3 出质基金份额项下的权利包括出质人依据基金合同所享有的以下权利内容:(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 监督公司的投资运作;(8) 对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 要求公司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21、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4 出质人有责任继续遵守并履行与出质权利有关的全部义务和法律规定.质权人对出质权利不负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亦不须履行出质人对出质权利承担的任何义务。质权人没有义务就出质权利采取任何行动。在不影响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情况下,质权人不因本合同而就出质权利对任何其他方负有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2.5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1) 主合同项下全部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 债务人因主合同或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3) 质权人为实现出质权利而发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上市公司 股权 质押 担保 管理 规定 模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