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4)--国际商法的渊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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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国际际商商法法的的渊渊源源学习安排学习安排【核心内容】:p国际商法的渊源;p各渊源的法律效力;【目的要求】: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掌握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国内法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效力。学习安排学习安排【重难点】: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的效力。【教学时数】:11分钟【主要讨论题】:p国际商事条约的法律效力。p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案例导入 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港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国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了货物
2、,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载船舶,就致函要求德国公司派船,并声称:根据Incoterms2000,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德国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应用Incoterms2000,所以,深圳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依据。法律问题1.本案可否适用Incoterms2000?2.Incoterms2000与合同约定之间在法律效力方面的关系如何?案例导入 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港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国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
3、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了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载船舶,就致函要求德国公司派船,并声称:根据Incoterms2000,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德国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应用Incoterms2000,所以,深圳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依据。参考结论 1.从本案来看,由于中国和德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适用于本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选用了FOB术语,而无其它另行约定,所以,应当认定Incoterms2000适用于本案。按照Incoterms2000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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