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福享世家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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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保寿险2023终身寿险 03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人保寿险福享世家福享世家终身寿险终身寿险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解释以条款以条款正文正文为准。为准。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保障责任 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可选部分(仅适用被保险人为两人时)(仅适用被保险人为两人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
2、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终身终身 示例: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 周岁)投保人保寿险福享世家终身寿险,交费期间为 10 年,基本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王先生享有的王先生享有的本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障如下:保障如下:保障内容保障内容 领取人领取人 给付金额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给付条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的领取人为小王,全残保险金的领取人为王先生 以下二者的较大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王先生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以下三者的较大者:身故或
3、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王先生在交费期间外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宽限期: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止。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0%年复利形式增加。计算公式为:
5、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0%)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15 日日 60 日日 3.0%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2.3 有效保有效保险金额险金额 2.4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2.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3.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条款 4.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受益人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5
6、.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6.1 犹豫期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3 减额减额交清交清 7.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7.5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7.6 年金转换权年金转换权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年龄性别性别错误错误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5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8.7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7、8.8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9.1 全残定义全残定义 2 我们保多我们保多久、保什么久、保什么 3 我们我们不保不保什么什么 4 如何交纳如何交纳保险费保险费 5 如何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保险金 6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1 合同的构合同的构成与生效成与生效 7 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8 需关注的需关注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9 定义定义 条款正文第条款正文第 1 页页/共共 10 页页 人保寿险人保寿险福享世家福享世家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福享世家终身寿险合同。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合同
8、的构成与生效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福享世家终身寿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
9、期计算。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中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全残4时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2 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则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2.3 有效保险金有效保险金额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
10、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0%年复利形式增加。计算公式为: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0%)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2.4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须出生 28 日(含)以上、72 周岁周岁5(含)以下且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时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后且在本合同交交费期间费期间6外,当两名被保险人均未身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的,我们将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并更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11、金额,更新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减少被保险人时点的现金价值与更新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减少被保险人时点的 1 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举例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1 月 1 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其中,2025 年 1 月 1 日为第 1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6 年 1 月 1 日为第2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7 年 1 月 1 日为第 3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依次类
12、推。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4 全残:全残:具体定义见“9.1 全残定义”。5 周岁: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6 交费期间:交费期间: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条款正文第条款正文第 2 页页/共共 10 页页 现金价值相等。我们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2.5
1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若投保时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一人,您仅可投保基本部分。若投保时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您投保的可选部分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为准。可选部分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若您按本条款“2.4 投保范围”约定将被保险人由两人减少为一人,则本合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身故或身故或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一)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一人或者您按本条款“2.4 投
14、保范围”约定将被保险人由两人减少为一人,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7(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3.
15、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外,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其中,2、3 项中的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8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不满 41 周岁 160%满 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 140%满 61 周岁 120%(二)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或全残后,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
16、故或全残保险金:1.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2)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2.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 7 已交的已交的本合同本合同保险费保险费: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减少,则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确定的一次交清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
17、费的期数计算。8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当前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的年龄。条款正文第条款正文第 3 页页/共共 10 页页 险人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2)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3.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身故或
18、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外,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2)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3)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其中,2、3 项中的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后身故或全残的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不满 41 周岁 160%满 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 140%满 61 周岁 120%4.若两名被保险
19、人同时身故或全残,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先后顺序,我们按照本条(二)1、2、3 项中的约定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均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或者均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受益人分别给付 5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若一名被保险人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另一名被保险人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先向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
20、(不计利息)与 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两者中的较小者,再向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本合同的可选部分仅适用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的情况。意外身故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一)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先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是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含)但不满 75 周岁(不含)之间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9,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
21、效。(二)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全残,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先后顺序,若任一被保险人是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含)但不满 75 周岁(不含)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两名被保险人中,只有一人是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含)但不满 75 周岁(不含)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 9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22、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条款正文第条款正文第 4 页页/共共 10 页页 害导致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仅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若两名被保险人均是于其本人年满 18 周岁(含)但不满 75 周岁(不含)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受益人分别给付 50%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全残豁免保险费
23、险费 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先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是于其本人年满 18周岁(含)之后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豁免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3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3.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
24、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0;(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有效行驶证证13的机动车机动车1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战争15、军事冲突军事冲突16、暴乱暴乱17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一人或者您按本条款“2.4 投保范围”约定将被保险人由两人减少为一人,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8退还本合同的
25、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先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确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全残,或者无法确定身故或全残的先后顺序的,我们分别向两名被保险人的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50%。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 10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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