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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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当进行,制定了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当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其次条 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须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爱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本方
2、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人。第五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托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化、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需听从
3、城市建设须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其次章拆迁管理第七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安排和年度安排,由市政府制订。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 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运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安排和拆迁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人出支配。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供应的安置用房可以拆
4、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屋拆过管理癌门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刚好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说明工作。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
5、屋;(二)变更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须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应依据拆迁工作须要,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须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6、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托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按受拆迁托付。第十四条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签订拆迁托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托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托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镇定自若 搬迁期限内,依据本方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
7、统一运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肋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须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运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运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运用人在
8、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八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在公告伫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记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看法。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须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赐
9、予货币补偿或者提拱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腾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 短暂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10、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其次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全部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赐予补偿。其次十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次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仅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
11、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记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七条 拆迁人运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的监督。其次十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安排和拆迁方案
12、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拆迁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刚好报送有关资料,并按受监督检查。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赐予合理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详细补偿形式。第三十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赐予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赐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第三十二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
13、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运用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供应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拆迁人可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其他地段供应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必需保证拆迁安置房源,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认购方案须报市房屋迁管理部门审核。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
14、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详细区位、土地运用权类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依据浙洒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看法。本条以及本方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担当。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十八条 市
1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状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供应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与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看法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状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第四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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