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标准的法理反思-不动产登记号码怎么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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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标准的法理反思|不动产登记号码怎么看 摘要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处于限制地位,首要职责是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确定。采纳何种登记审查标准,对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和精确性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担当都有重要的影响,理论上的相识不一,实践中的作法也各异,不仅对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爱护极为不利,而且也将极大地损害登记机关的肃穆性和权威性,所以明确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关重要。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12.1;D915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673-0461(2022)07-0089-03登记审查是登记程序的核心环节,而审查的核心
2、问题就是审查方式,即登记机关应当采纳什么样的手段来对登记申请事项进行推断、分析和解读。对登记审查实行何种方式进行审查不仅关系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不动产善意取得等困难问题, 而且对登记后果责任的认定产生干脆影响。本文将从审查标准的含义之争动身,从不同角度,就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标准的选择问题提出一己之见。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的概念之争及其立法在分析我国适合哪种审查方式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因为概念的不统一会使由此引发的争辩不在一个层面上而失去探讨的价值。学界对两种方式的区分存在不同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质性审查是指审查范围不仅包括干脆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
3、为本身,而且也包括作为缘由行为的债权关系。而形式性审查指仅审查物权行为本身的登记制度 1。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且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伪,甚至在特别状况下对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要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就是指登记机关仅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假如确定这些申请登记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认为是合格的。综观大陆法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实行何种形式予以审查大致有两种立法例:形式审查制和实质审查制。所谓登记的形式审查制是指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的申请,只进行程序上的审查,而对于契约上所记载的权利事项,在实
4、质上是否真实,有无瑕疵,在所不问。法国、日本采纳这种立法例。而登记的实质审查制,是指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的申请,不仅在登记程序上是否适当加以审查,而且还必需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缘由与事实是否相符,不动产物权变动缘由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加以具体审查。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实行这种立法例。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立法现状。物权法第 12 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照实、刚好地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须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帮助的人应当帮助。” 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方法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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