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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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著作权保护互联网著作权保护2010 年 4 月 26 日,是第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自 2001 年开始,知识产权问题被越来越多的讨论和关注,全世界更是将 4 月 26 日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以呼唤人们重视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各种权益。在今天这样一个知识、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关注并且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对企业和个人都是有益的,甚至是必须的。因此,我们为大家准备了此次关于互联网著作权知识的课程,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能有帮助。首先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来自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数字显示(截止到 2009 年 12 月30 日): 2009 年中国互联网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网民规模达
2、到 3.84 亿人,普及率达到 28.9%,宽带网民规模达到 3.46 亿人,较 2008 年增长 7600 万。以上数据表明,中国近 1/3 的人在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利,接受着互联网对我们生活的巨大影响。因此,我想在向大家讲述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容前,有必要向大家先共享一下互联网的基本知识。一、互联网一、互联网互联网的起源还要从计算机网络说起。计算机网络最早诞生于美国,随后在欧美等发达地区迅速发展。互联网进入中国是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最初只是用于军事、科研等高端领域。直到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互联网才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1995 年,全球还只有 940 多万台计算机互联在一起
3、, 1999 年,全球人口 60 亿,网民已达到 3 亿,占人口的 5%。之后的 21 世纪信息时代,轰然到来,互联网用户以年均 30%的速度增加。那么什么是互联网呢?举世瞩目的互联网(Internet)是由 ARPANET(阿帕网,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网络发展和演化而成的。按计算机网络连接的区域大小来划分,计算机网络可分为局域网(LAN,Local Area Network)和广域网(WAN.Wide Area Network)。局域网(LAN)是指在一个较小地理范围内的各种计算机网络设备互联在一起的通信网络,通常局限在
4、几千米的范围之内,如在一个房间、一座大楼,或是在一个校园内的网络就称为局域同;广域网(WAN)连接地理范围较大.常常是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洲,其目的是为了让分布较远的各局域州互联。我们平常讲的 Internet 就是最大最典型的广域网。互联网络主要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它具有技术性、数字性、虚拟性、开放性 (无国界性)、交互性等特征。互联网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试验研究网络、学术性网络,以及商业化网络这三个历史阶段,最终将世界上大大小小的计算机网络互联起来,形成了在 Internet 上工作、学习、生活的社会网络。目前 Internet 互联
5、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其他计算机网络,成为计算机网络的代名词。而且正是由于其具有上述优良特征,互联网才一步一步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因为互联网的技术性特征,我们日常生活的所见所闻都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我们在网络上听音乐,在网络上看新闻,在网络上看电影、看比赛,这些日常生活中需要不同工具来协同完成的事情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独自完成,人们的生活正因为互联网而变得简单快捷。网络的数字化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变化。离我们渐渐陌生的书信和越来越亲切的视频通话;书籍等纸制品的渐渐没落与电子书的快速兴起;单纯文字信息的处理方式变化成为 0 和1 的数字化处理,这都是互联网的数字性带来的改变。另外
6、,我们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互性而更加亲近。“地球村”的说法通过互联网成为了现实。我们可以通过网络与远在地球另一端的朋友交谈,也可以时刻接受来自各个国家的信息,体会与各种语言交流的乐趣。并且,我们借助互联网建立虚拟的社会,认识了更多的朋友,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不能不说,互联网的这些特征彻底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网络+电脑成为了每个人的生活必需。谈了这么多互联网的特性,似乎都是优点。这样理解似乎不够全面,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也一样。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愉快改变的同时,也会有我们忽略掉的部分,那就是越来越被公众关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为何会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最常见的
7、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都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我们在下面深入的探讨一下。二、著作权二、著作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例如,汇源申请注册的商标,韩寒写的小说三重门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在学理上又被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或者称为精神
8、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我们在这里要向大家重点介绍的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
9、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例如:张大千对自己画的画享有著作权;我对自己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于广义解释时,包括著作权、邻接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即作品独占享有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仅指著作权法第 10 条中规定的 17项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同时具有知识产权具有的以下五种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2.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具备时间性的特点。即受法律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4.具备地域性的特
10、点。就是说只在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但由于国际条约的签署,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了国际性。5.是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著作权的获得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在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因此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来说,知识产权的法律更需要详细和规范。那么我国的法律是怎么对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呢?首先我们梳理一下我国曾颁布和承认效力的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1、19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1999)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199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10与本课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12、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07)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出版管理条例(200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互
13、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中国反垃圾邮件规范(2003)我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1980 年 6 月 3 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第 90 个成员国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项下的义务。这是标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的两座里程碑。此外,多年来,中国还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
14、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10 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其次,我们再来了解一下邻国日本和韩国的著作权理论。1899 年日本著作权法诞生。在日本,作者的权利由作者的人格权和著作权两部分构成。作者的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包括复制权、表演及演奏权、公开上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口述权、展览权、放映权、转让权、出租权、翻译权、改编权等、派生作品使用中的原作者权利。日本法律还赋予了著作邻接人一定的权利。在韩国,著作权也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公众发送权(广播权,传送权,数字声音发送权)、展览权、表演权、
15、发行权、2 次著作物制作及使用权。 著作人格权包括发表权、声明权、 同一性维持权。另外,韩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著作邻接权。日韩法律对著作权的制度规定比较来看,两者的相似度很高。原因是韩国是按照日本的法律规定翻译过来的,而日本又是仿照德国的法律,融合美国的制度产生的。所以,这里就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著作权制度。第一部美国版权法是 1790 年制定的。现在美国的版权制度中包括 1976 年版权法,1998 年版权期间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1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和 2005 年家庭娱乐和版权法。同时,美国也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
16、艺术品公约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的成员国之一。可以看出,美国是对版权保护比较早的国家,虽然法令比较少,但是值得学习和研究。综合上述国家的著作权制度来看,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相关立法和司法,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中国自己的著作权制度。当然,我们在著作权的权利设定和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三、网络著作权三、网络著作权前面分别介绍了互联网和著作权的知识,目的是让大家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著作权”。(一)概述1.概念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
17、001 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把第 10 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十多项权利,其中第 12 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 号)第 2 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
18、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具体化为如下权能:(1)将作品数字化处理;(2)将作品上传或授权他人上传至因特网,供公众使用;(3)允许他人浏览、下载和网络传输作品;(4)就他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作品获得报酬;(5)对上传于互联网的作品使用种种技术措施,以对作品加密,限制他人对作品的接触;(6)将数字化作品发表于传统媒体,或者授权他人实施上述行为;(7)捍卫著作权、排除侵害和起诉侵权人。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表
19、现性。(1)法定性 法律对于相关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我国第一起网络侵权案是 1999 年的北京瑞德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这是法律滞后性特征的表现。从网络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其中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得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
20、现实。(2)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那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无国界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3)专有性 著作权的专
21、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较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
22、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4)表现性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图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等。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涵盖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 MTV、FLASH 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来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二)保护现状在当代,将数码技术、光纤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集结成一个整体的
23、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国际社会很快对此做出了反映。1996 年 12 月 20 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WCT 和 WPPT 均规定自 30 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2002 年 3 月 6 日,共有 30 个国家成为了 WCT 的缔约方,也就意味着 WCT 在 2002 年 3 月 6 日已经生效。至 2006 年 5 月 30 日,共有 59 个国家成为 WCT 的缔约方。2002 年 5 月 20 日,有 30
24、 个国家成为 WPPT 的缔约方,WPPT 已于 2002 年 5 月 20 日生效。截至 2006 月 10 日,共有 58 个国家成为 WPPT 的缔约方。这两个国际条约的生效对于保护,特别是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版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们被称为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法”。在 WCT 和 WPPT 生效之前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国际条约分别为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伯尔尼公约最后文本为 1971 年 7 月 24 日的巴黎文本,而关于邻接权的罗马公约更是 1961年 10 月 26 日的最终文本。相对于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上述两个国际条约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过于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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