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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1621054       资源大小:36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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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doc

    15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科基金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问责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第五五条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第六条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16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湘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 5%。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第七条 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和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17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参考。第八条第八条 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第九条第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项目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在合同书后报省基金办核准,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检查的依据。第十条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即除省自科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统一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核与编制预算。(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第四章 拨 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拨款,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证,按规定拨给项目依托单位: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按18项目一次性核定,分两年滚动拨付;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滚动拨付;其他类别的项目一次性核定一次拨付。省市联合基金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的市州科技局按比例共同拨付:重点项目按项目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滚动拨付;一般项目一次性核定一次拨付。省基金办会同项目依托单位将不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不按规定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的,暂不拨款。因故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多个合作单位的资助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转拨,合作单位不得再收取管理费。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指定专门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按一定比例对资助项目给予配套经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项目负责人在依托单位财务和自科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省自科基金财务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的单位,省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19理。合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承担省自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工作,又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或因故中止或撤销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汇总决算报省基金办。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将编制的年度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收支决算,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与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并报送省基金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经费结余,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经费结余,原则上由依托单位留用,继续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支出。省自科基金项目因故终止实施,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经费结余退回省基金委。因故被撤销原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已收到的基金项目经费全部退回省基金办。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20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基金委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省自科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基金委的审计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编报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应经项目依托单位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方可上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承诺机制。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省基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缓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撤销项目,收缴部分或全部经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科基金各类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行。2006 年发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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