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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学院本科教学考试工作管理规程.doc

    • 资源ID:1823201       资源大小:31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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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学院本科教学考试工作管理规程.doc

    1人文学院本科教学考试工作管理规范人文学院本科教学考试工作管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及长安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考风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健全考试管理制度,是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条件。第二条第二条 考试分为期末考试、重修考试、毕业前清理学籍考试和其他考试。第三条第三条 期末考试、重修考试、毕业前清理学籍考试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其他考试则由学院安排,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第四条第四条 学院考试检查组考试期间,学院要成立考试检查组,检查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主管教学副院长任检查组组长。考试检查组负责学院考试工作的每个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第五条 监考教师监考教师是考场主要管理者和责任者,每个教师都有承担监考工作的义务。监考教师按照课程和学生归属原则安排,课程所在单位和学生所在单位各选派一人,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 。对违犯考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发2现,及时警告。对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要注意收集证据,作好考场记录,并妥善加以处置。第六条第六条 考试工作责任制考试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学院对学校负责,监考教师对所属学院及其考场负责。考场秩序混乱,考生大面积作弊,监考教师要负直接责任。巡视过程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监考教师要承担管理责任。以上直接责任、管理责任视情节不同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考试安排考试安排第七条第七条 考试科目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每学期结束前一周为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由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确定。学院要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和考卷做出安排。考试时间、考试安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考试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教务处审批后进行。第九条第九条 重修考试安排在重修课程结束后,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及时通知有关学生。第十条第十条 毕业前清理学籍考试根据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进行,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按照要求将清理学籍考试学生名单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及时通知学生到考试中心办理准考证。第四章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考试命题考试方式与考试命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在相关系、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命题或系、教研室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系、教研室主任审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3能力。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量适度,难易适当,题意明确,文字简洁。试卷试题类型要多样化,一般以 46 种题型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专业不同班级开设同一课程的考试和全校性公共课程应建立和完善试题库,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记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系对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有计划收集,整理历年的命题,逐步建立试题库。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应准备(A、B)两套试题,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于考试前 2 周交学校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命题样卷应是经过打印、校对的成品卷。 ) 。每套试题都要有配套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表(试卷袋内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所有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试题,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考试模式改革。各系、教研室在保证考试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的基础上,可结合课程特点,尝试新的考试方式。新的考试方式经学校考试中心审定后方可实施。第五章第五章 考试组织考试组织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安排一周复习考试时间。在复习阶段,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编制考试复习参考题。对暗示复习范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教育;对泄露试题者,按教学事故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考试之前,各系、教研室要组织师生学习考场规则 、 监考人员职责 、 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教育学生遵守考场纪律,要求监考教师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任课教师中挑4选,由系、教研室指定。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有平行性班的主考教师应到有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每个考场要配备 2 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严格按照考试安排,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和交接试卷。监考教师对试卷领取到送交整个过程的安全、保密负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清除黑板所有字迹。2、保持考场桌斗、桌面、地面干净。3、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考生照片,核实考生身份和考试资格。4、根据要求安排好考生座位,确保考生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适当距离,并在桌面右上角放置考试证件。5、集中存放考生带入的所有物品。6、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明确证实试卷在开考前未被拆封,并在开考前五分钟当众打开试卷,进行分发。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要对试卷进行清点,对缺考学生进行登记,对试卷按学号顺序进行整理,同时监考老师要填写试卷袋相关内容和考场记录单 、 作弊记录单 ,并在相应位置签字, (必须有二人以上签字) ,若有违纪现象还需将考场记录单 、 作弊记录单与学生违纪证据一起交学院教务办公室,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查无误后,将相关资料送交教务处。第六章第六章 试卷评阅、成绩登记及试卷保管试卷评阅、成绩登记及试卷保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评卷时必须要依据拟好的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及得分点,实事求是地评阅,不得随意变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现人情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阅卷时应统一使用红笔,对每一题批改要用红笔打出小分,用正分计算。每大题如果含若干小题,应既有小题分,也有大题分,且注意对5大题分和小题分加以区别。填空、选择、判断等题应标明评判标记,即标明“” 、 “×”标记。每大题评阅计分后计入该大题的得分栏。试卷得分和考试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需在改动处签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成绩单按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按百分制要求填写,期末成绩与试卷成绩一致;一般总评按比例(30%平时成绩+70%期末成绩)换算后相加得出;如果各系、教研室有特殊标准,应符合教学大纲,统一要求,并在成绩单内教师签名处注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单必须用碳素笔或钢笔填写,应填满三项: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总评。不及格成绩须用红笔填写,对违纪作弊者要用红笔注出“舞弊”字样。凡有平时成绩者,成绩单中成绩分布一栏,以总评成绩为准计算,在试卷分析表中成绩分布则以期末考试试卷成绩为准计算。学生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遇错评需要改正,评卷教师需在成绩改动处签名。凡是不及格率超过 15%,任课教师应写出书面材料,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单及试卷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如任课教师代五个以上班级的,可延长到五天内;公共课提前考试的应在十天内(若在考试周考试的,应在放假的最后一天)将学生成绩单及试卷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学院应在十天内将学生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试卷袋各留一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亲自送交试卷、成绩单应为,原则上不得代交,并应在学院教务办登记备案;如有请人代交的,出现遗失等意外情况时,一律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送交重修课成绩单、试卷时间同二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不得晚于教务处下重修任务时规定的时间,否则重修课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涉及大面积重修,再重修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于考试 8天前到教务办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若发生事故,重修课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务办对成绩单,试卷的检查仅为形式审查(即只要要6件齐全) ,如实质内容出现问题,任课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选课成绩单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交到学院教务办。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和论文采用等级制记分,即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评阅教师在试卷阅完后应填写试卷分析表。1试卷分析表前 6 项应经集体讨论认真填写,同一门课程的同一套试卷应严格一致,第 11 项中的分析叙述应与前 10 项评价结论相一致。2试卷分析建议栏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课程教学目标要求为标准,重点就学生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以及教学等各方面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进行归因分析,并据此提出今后改进措施,字数不少于 60 字。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生试卷由课程所在院(部)负责整理归档,试卷保存期限为五年。试卷袋内必备材料:1学生答题试卷;2A 卷空白卷;3A 卷答案及评分标准;4B 卷空白卷;5B 卷答案及评分标准;6成绩单;7试卷分析表;8考场记录;9作弊记录。第七章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人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人 文 学 院72006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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