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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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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五).doc

    2018 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五)科技创新政策汇编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8 年 4 月1国家有关政策部分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2015 年 6 月 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2015 年 10 月 2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明确了四条优惠政策,其中:(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2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3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四、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2016 年 1 月 29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2016 年 8 月 3 日,教育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明确了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 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 4 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六、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2016 年 8 月 1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明确了自 2016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2016 年 9 月 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明确了自 2016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 5 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八、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2016 年 9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101 号),提出了三条主要的政策措施。其中:(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 6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九、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70 号)2016 年 12 月 27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70 号),明确了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十、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 7 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十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2017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明确了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十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号)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8 号),提出在 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若干政策,其中:(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 9 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4 月 25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上述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 2018 年 1月 1 日和 7 月 1 日起执行。 10 山东省有关政策部分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 号)2014 年 9 月 30 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 号)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其中:(一)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 35万元人才津贴,35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全职选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团队 35 万元人才津贴,5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兼职选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团队 10 万元人才津贴,10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青年专家 10万元人才津贴,10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其中,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二)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 300万元5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启动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通过区域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等给予每个产业创新团队不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支持。 11 (3)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 100 万元。3.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 100 万元5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创业人才及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200 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100 万元。(2)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为200 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3)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创业人才及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 100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创业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享受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4.对入选的每名产业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20 万元津贴补助。(2)20 万元团队资助经费。人选所在单位应予配套资金支持,并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技能结构合理的人选组成团队。(3)在领军人才所依托的用人单位 12 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经费资助;用人单位已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给予 10 万元经费补助。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给予人才的各项资金补助为省政府科技奖金。对入选的各类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统一授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称号。对全省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认定,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二、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 号)2015 年 3 月 19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 号),明确了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别奖 50 万元、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5万元、三等奖 3 万元。三、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 号)2016 年 9 月 1 日,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 号),明确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3 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2 年。四、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 号)2016 年 11 月 2 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 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0 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五、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 号)2017 年 1 月 4 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印发了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 号),提出了若干支持政策,其中:(一)杰出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 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 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 5000 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创办企业 5 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级引导基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 14 给人才及创业团队,每延迟 1 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 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二)领军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 50 万元人才津贴。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参照杰出人才执行,其中,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最高资助不超过 3000 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三)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经费根据约定任务实施进度分三次安排,确定引进后,首期拨付 50%,经主管部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通过后分别拨付 30%、20%。(四)对本办法确认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直接颁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享受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 号)有关政策待遇。六、关于鼓励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发展的暂行意见(鲁知合字201737 号)2017 年 7 月 5 日,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鼓励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发展的暂行意见(鲁知合字201737 号),提出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帮扶上述企业的数量、被帮扶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等指标,给予专利代理机构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 15 资助。对与企业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并在托管服务期间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增长 20%以上的代理机构,将根据其托管企业数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分析预警报告数量、运营成果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 年 12 月 28 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其中:(一)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内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不低于 5 项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照合同成交额的 1.5%给予补助,最高 50 万元。(二)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的,按照有关规定省财政给予最高 60%补助。强化对大学科技园创新孵化绩效评估,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 3 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奖励 10 万元,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三)对升级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省财政结合相关资金给予每家 300 万元经费支持,鼓励市财政结合实际予以支持。八、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 号)2017 年 12 月 29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16 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 号),提出若干支持政策,其中:(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允许按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 10%比例提取绩效奖金。(二)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部分的 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 10%给予补助。(三)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且余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 40%给予补偿。(四)对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投保经保监局备案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等险种,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2 年。九、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1816 号)2018 年 1 月 19 日,省科学技术厅、商务厅、财政厅、省国税 17 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1816 号),明确了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下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十、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839 号)2018 年 3 月 14 日,省科学技术厅出台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839 号),提出若干支持政策,其中:(一)省财政科技资金将给予央地联合科技项目最高 1 亿元配套经费支持。“十三五”期间,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由我省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每年达到 100 项以上,其中对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省财政科技资金择优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支持。(二)对企业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后补助支持。(三)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 18 1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 1.5%给予最高50 万元的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 600 万元奖励。(四)完善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 70%的风险分担。(五)继续开展百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认定工作,对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给予 100 万元专利经费补助。(六)实施专利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专利保险保费按 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6 万元。 19 青岛市有关政策部分一、人才激励相关政策1.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对全职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 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作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按照 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青人组字20162 号、青厅字201645 号)2.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资助: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单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具体资助标准为:(一)劳动报酬10 万元以下的,资助 1 万元;(二)劳动报酬在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 15%资助;(三)劳动报酬在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 20%资助;(四)劳动报酬在50 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 30%资助(青人组字20162 号)。对柔性引进的团队,每年按照依托单位实际给付带头人的劳动报酬,给予团队带头人一定比例的奖励,顶尖、杰出、领军层次最高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80 万元、40 万元 (青厅字201645 号)。3.顶尖人才及团队综合资助: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青岛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按 20 照评审结果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团队 1000 万元1 亿元的综合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开发、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等。(青厅字201645 号)4.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研发补助和安家补贴:对于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分别给予 100 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和 30 万元安家补贴。符合相关条件的,领军人才还可申请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等方面支持。(青科字20164 号)5.高新区人才特区特一类创业项目扶持资金:落户青岛高新区人才特区特一类创业项目给予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一类创业项目最高给予 5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二类创业项目给予 3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三类创业项目给予 1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 号)6.高新区人才特区一类创业项目扶持政策:落户人才特区一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20%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当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落户人才特区二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lO%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当年利息额 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落户人才特区三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 5%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青厅字201138 号)二、机构平台相关政策7.高端研发机构引进专项:对符合规定的研发机构给予专项 21 资金补助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000 万元,主要支持研发机构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以及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青科规20172 号)8.国家级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高端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 500 万元奖励。(青发201624 号)9.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高端研发机构引进政策,给予 1500-3000万元补助。符合登记条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青发201624 号)10.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 50%比例给予资助。市财政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青科规20171 号)三、孵化服务机构相关政策11.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于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奖励(100 万元和 50 万元)。对市级以上孵化载体建设的专业技术平台,市区两级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根据区(市)支持众创空间、服务平台建设等情况,由市财政给予区(市)政府每年最高 500 万元的奖励补助。(青发201624 号)12.创业孵化支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带技术、带团队、带资金到孵化器内创办企业。根据评价结果,按照 A、B、C 22 三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资金资助。其中,资助资金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分期拨付方式,一般首次拨付 60%项目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 40%资金。(青科字201515 号)对于在青岛落地的大赛获奖项目给予 20-100 万元奖励。(青政发201530 号)13.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校院所、职业院校、企业建立创客实验室,对符合条件的市财政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市财政最高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吸引国际创客实验室落户我市,市财政最高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青政发201530 号)14.实施科技创新券:创新券主要支持检验检测(最高抵扣 20%)、知识产权(最高抵扣 40%,不超过 40%)、研发设计(最高抵扣 20%)等科技服务。单个在孵企业、创客(团队)每年申请创新券额度分别为 10 万元、5 万元。试行期内每个推荐机构每年最高发放创新券额度为最高 100 万元。(青科字20167 号)15.创新创业活动:常态化举办“千帆汇”创新创业季系列活动和创新创业大赛,按照有关政策对举办相关重大活动的机构最高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在青落地实施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及全国行业总决赛获奖项目,依据贡献度最高给予 100万元奖励。(青科字20176 号) 23 四、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政策16.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技术合同服务点,按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千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 200 万元。对输出自有技术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千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 50万元。(青科规20177 号)17.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国有科技型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激励;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激励;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 3 至 5 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用于激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青政字201630 号)18.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80%的比例用于激励;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激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 24 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用于激励。(青政字201630 号)五、知识产权相关政策19.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 10 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高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科研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通过贯标且获得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10 万、5 万资金奖励;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20 万、10 万资金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青科规20179 号)20.专利运营支持:针对海洋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智能家电、智能制造装备、化工橡胶、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领域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承担企业 15 万元资助。对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且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企业,择优按每项专利组合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每年对高校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择优按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 5%予以奖励,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针对高校院所实现本地转化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择优给予每项 10 万元奖励,获奖单位应将不低于 5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 25 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青科规20179 号)2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择优每年给予 5 万元资助。对被评为省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试点、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示范、服务品牌机构或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试点、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示范、服务品牌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上述奖励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对提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100 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青科规20179 号)22.对贷款企业进行专利评价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签订一个服务合同给予 3000 元服务费资助,银行放贷后再给予 3000元服务费资助。(青科规20176 号)23.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利用 3000 万元专项资金,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青科规20179 号)五、科技企业相关政策24.高企申报补贴和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青科字201611 号) 26 25.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年最高 100 万元。(青发201624 号)26.科技企业培育:对成长为“独角兽”的以及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的企业,给予 100-500 万元贷款贴息等补助。培育高成长性“瞪羚”企业,对入选企业给予 50-200 万元贷款贴息等补助。(青发201624 号)27.支持企业专利质押贷款:每家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最多可获得三年的保险费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8 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为出质专利进行处置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 50%给予资助,且每一企业贷款项目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青科规201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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