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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议《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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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议《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 东莞市莞市财 财政局常平分局文件政局常平分局文件常财201513 号 签发人:莫锦合关于审议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请示镇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我分局对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府200381 号)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1、2、3),并在征求法制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见附件 4、5),现呈请镇政府审定,如无不妥,2建议以政府名义印发执行。妥否?请批示。附件:1.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2.修订情况说明3.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批注稿)4.意见采纳情况表5.法制办回复意见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 2015 年 12 月 30 日 (联系人:周国尧,联系电话:13070917292)3附件 1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第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 号)、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 号)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分局是我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常平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受镇政府和财政分局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4(二)财政预算城市维护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财政预算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五)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资金。财政分局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评审对象及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含修缮工程,下同),投资总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接受评审中心的评审。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的项目,投资总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亦须接受评审中心的评审。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三)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含征地拆迁款项)、招标标底(或最高报价值)的审核;(四)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5(五)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六)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况;(七)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标底的审核;(八)镇政府和财政分局认为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业务。第七条第七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第三章 职责要求第八条第八条 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必要时可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对于一些专业性强,以自身的技术力量难以完成的评审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合作完成。(三)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评审报告(含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书)。(四)监督核实由镇财政资金支付基建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6面积和补偿标准。(五)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中心发现影响评审结果的重大事项,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等问题,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经镇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应当做到:(一)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初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四)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第四章 评审实施第十条第十条 评审中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一)根据镇政府的基建项目安排,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7(二)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三)进入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作进一步核实;(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三方会审;(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初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报告(初稿)提出书面确认意见;(九)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初稿)的确认意见作进一步研究审定,正式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经审定的评审报告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结论),并将评审报告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督促评审意见(结论)的执行;(十一)将评审资料建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前期工程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8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提出意见;(二)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三)评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的可行性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工程概算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二)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三)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工程预算(标底)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定额选用是否合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恰当;3.工程收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计价;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算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合理。(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9(五)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拆分发包的情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应在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致;(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三)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五)补充合同的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应当在结算审查事项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和实际建设期情况等。(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1.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2.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103.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4.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四)收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订立的条件、方法和付款方式。审查合同订立的条件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初步设计是否已获批准;(二)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是否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计划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含配套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五)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已进行招投标或议标,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发出。对不同类别施工合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单价合同,审查整个合同期间执行的同一合同单价是否合理;(二)总价合同,审查合同总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定额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三)成本加酬金合同,审查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酬金的11计价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评审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工程项目图纸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经造价咨询公司预算编制后,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自造价咨询公司预算编制书送达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三方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完成评审工作:(一)前期工程:3 个工作日。(二)施工合同:3 个工作日。(三)工程概算或预算(标底):投资 510 万元的,2 个工作日;投资 1050 万元的,3 个工作日;投资 50200 万元的,5 个工作日;投资 200500 万元的,10 个工作日;投资 500-3000 万元的,15 个工作日;投资 3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四)工程结算或决算:投资 100 万元以内的,5 个工作日;投资 100500 万元的,10 个工作日;投资 5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15 个工作日;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五)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12第五章 评审报告及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评审中心应当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出具评审报告,形成评审意见(结论)。评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用词适当、格式规范。评审报告应当经审核人员集体讨论,由审核人员签名、财政分局评审中心负责人审定,并加盖评审中心公章。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报告无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如会审时对评审报告无法取得一致,由评审中心对评审报告进一步复核;若对复核后出具的评审报告仍无法取得一致,评审中心可对评审报告予以单方认定,并对异议情况予以说明。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审定的工程概算、预(结)算、决算可作为财政分局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六章 变更或增加工程审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调整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审核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时,承包单位应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预算书、图纸及相关说明等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心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13(一)变更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二)变更工程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对变更工程增减的数量及其预算进行复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变更工程计价应当分类进行:(一)采用施工图总价承包方式的项目,若合同对变更工程计价原则有约定,按合同执行。若合同无约定,由承包单位根据市、镇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经评审中心审核后,再按承包单位中标下浮率下浮。若中标下浮率小于 10,则按下浮 10计算支付变更工程价款。(二)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方式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可套用本项目的合同已有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相似项目,但合同对变更工程计价原则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变更工程价款的审核结果作为预付变更工程价款的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加以调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变更工程价款按审核结果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并按照镇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的拨款程序执行。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额度不能超过经审定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的 70。变更工程追加进度款与合同进度款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及追加14合同金额之和的 80。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变更工程价款计价办法及付款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加以明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投资评审所需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律行为的,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经镇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财政分局提请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评审中心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财政分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府200381 号)和关于进一15步加强我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常府2011104 号)同时废止。16附件 2 修订情况说明一、关于修订背景按照省、市、镇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我分局对历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其中, 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府200381 号)从 2003 年执行至今已超过五年,超过有效期。根据我镇当前情况,同时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常府2011104 号),原办法中有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亦有部分条款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为规范文件的执行,我分局对原两个办法文件进行修订合并成一个文件。二、关于修订主要内容一是第一条条款增加了修改依据,新增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号)的文件依据。二是第二条条款明确了财政评审的实施主体是常平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三是将“第一章 总则”中涉及评审内容的部分分离出来,放到“第二章 评审对象及内容”,变为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常府2011104 号)17文件精神,5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必须经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但在实际操作中,造价工程师难以对非工程类的项目进行评审,且 5 万元左右较为零星。因此,为提高工作效率,经过研究决定提高货物及服务类的评审起点金额,即对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才进行财审。 同时进一步明确财政评审的主要范围和内容。四是将评审的工作日作了修改和调整。将“投资 1050 万元”的 4 个工作日缩短为 3 个工作日;将 500 万元以上的工作日作进一步细化,分为“500-3000 万元”、 “3000 万元以上”两个档次,相关工作日分别调整为 15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五是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 号)内容,新增“第六章 变更或增加工程审核”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变更或增加工程的审核及其下浮率,并以此作为支付相关工程款的依据。六是明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常府200381 号文和常府2011104 号文即废止。0附件 4意见采纳情况表序号部门二次修改意见采纳情况1法制办1.建议办法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按规范性文件的报审要求报政府审定实施。2.办法所根据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 号)已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已被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废止失效,建议更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3.办法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些专业性强,以自身的技术力量难以完成的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合作完成。鉴于评审中心是受镇政府和财政分局委托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68 条,建议评审中心进行转委托行为前应当征求财政分局的同意。采纳,并按法制办的意见对第一条和第八条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监察室无意见3审计办无意见4住建局无意见-5城管局无意见-16教育局无意见-7商务局无意见-8计卫局无意见-9公安分局无意见-10环保分局无意见-11招标中心无意见-12规划所无意见-13食药监无意见-14重点办无意见-15常平医院无意见-附件 423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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