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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doc

    • 资源ID:1837301       资源大小:55.50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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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doc

    1吉 林 省 财 政 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8】535 号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和国家、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2018 年 7 月 10 日2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社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 (吉办发20173 号)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社科资金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不断深化社会科学研究。第二章 管理职责3第四条 社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会同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和完善社科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社科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三)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发布社科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立项;负责对省社科规划办提出的年度具体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四)会同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社科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对社科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六)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资金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笫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主要职责:(一)作为社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社科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社科资金实施周期;负责编制社科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社科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相关工作公平公正。(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社科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4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和评审立项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结果,向财政厅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四)负责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跟踪检查,并配合实施财政监督;做好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资金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项目中期管理和成果验收。(五)负责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六)负责社科资金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实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一)作为社科资金管理的执行主体,对申报人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二)负责本单位社科资金项目的汇总和上报,申报的项目内容须包括年度绩效目标。(三)负责按社科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四)负责建立健全社科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五)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核把关,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5(六)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逐步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有效机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社科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承担相应责任。(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用途和测算依据等作出说明。(三)确保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如需外拨资金,应在项目预算编制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省社科规划办下发的立项通知书和审批签章的申报书执行立项项目。(五)负责项目预算调剂的申请报批;项目完成后,需按照程序申请成果验收。(六)负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任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第八条 社科资金支持重点6(一)重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重点聚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发展关键的难题,以及集中攻克社会科学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每项支持额度 35 万元。(二)一般自选项目。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社科应用类研究,侧重支持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可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的项目。另一方面是基础类和综合类研究,重在选题的原创性、学术理论的创新性,以及有助于传统学科发展、新兴学科成长和新兴专项人才培养等的项目。每项支持额度 1.52 万元。(三)博士和青年扶持项目。支持吉林省内在职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 11.5 万元。(四)研究基地项目。支持对我省特色文化研究基地和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相关问题的研究。每项支持额度11.5 万元。(五) “马工程”研究专项。支持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和运用理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践问题的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 1.52 万元。(六)思政研究专项。支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 1.52 万元。(七)网络文化研究专项。支持网络文化相关理论与实践7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 1.52 万元。(八)委托研究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全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安排,重在解决我省经济社会领域发展中急待攻克的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现实对策性问题的委托性研究项目。具体支持额度经项目预算审核后确定。第九条 社科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捐赠、对外投资,以及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第十条 社科资金按项目法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征集,通过组织遴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资金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8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3、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其中,上述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无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执行时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开支标准由项目单位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平均从业工资水平确定,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9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 30%,如资助总额超过 50 万元以上,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支出比例不受限制。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之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 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审核程序(一)项目申报。每年 3 月份前,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哲学社会10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部署要求,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省社科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等,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按要求统一报送。(二)项目评审。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聘请相关学科领域的评审专家,组成相应的评审专家组。当年申报社科资金项目的负责人,不能担任学科评委。评审专家组分别对项目选题价值、课题设计论证、已有研究成果等方面内容,按照量化标准打分,具体可按设定选项选择。(三)项目立项。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立项,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复核后,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7 日。无异议后,由省社科规划办下发立项通知书和审批签章的申报书 ,并拨付项目资金。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每年 6 月底前,启动下年度社科资金预算编制工作,需做好相关基础性准备工作。9 月底前,省社科规划办应将下年度社科资金支持方向安排计划和年度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省财政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11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批复省社科规划办部门预算后,由省社科规划办执行拨付。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当年立项,一次性拨付。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执行跨单位合作项目,可根据合作协议直接拨付已明确列示需外拨的直接费用;需外拨的间接费用,由项目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调剂(一)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可调剂。(二)项目直接费用在项目资金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可适当进行调剂。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项目预算中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补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2、项目直接费用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增减调剂的,以及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可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的,均可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单位审批后调整。在项目验收(结项)时向省社科规划办备案。12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该项资金及自筹经费要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根据有关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学术交流活动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和费用报销制度,切实解决在实施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等的报销问题。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同时,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结项证书 。具体依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以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仍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第七章 绩效管理13第二十三条 按照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吉财预2016618 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省社科规划办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送交省财政厅。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社科规划办报送的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社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省社科规划办要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二十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省财政厅、省社科规划办对社科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14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也要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承诺机制,项目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要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社科资金项目的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省级其他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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