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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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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1附件:吉林省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增强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产业竞争能力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我省医药2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紧密结合,着力聚焦经济增长热点,精准扶持产业重点,集中支持、避免分散。(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元化投入,鼓励、吸引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强化科技对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安排3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四)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五)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七)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笫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完善吉林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医药健康产业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同时,负责对项目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情况与省直相关部门核对。(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理,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4(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六)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报告。(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二)配合同级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对本地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以及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三)按规定要求严格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四)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5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县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一)作为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三)负责对本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四)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6(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一)医药健康产品创制、中试、转化与产业化。(二)医药健康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与产业转型升级。(三)医药健康企业通过新建或扩建、并购重组、招商引资等实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四)医药健康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规模扩大、技术或品种引进等。(五)医药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7第四章 分配方式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分配(一)项目法。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征集,择优立项。具体由省科技厅按照吉林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年度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二)因素法。主要分配因素:1、产业规模。主要依据上年度医药健康产业规模以上医药工业销售收入情况。2、发展质量。主要依据上年度医药健康工业上缴税收、利润情况。3、工作绩效。主要依据地方政府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采取的措施,以及上年度切块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偿投入(股权投入、债权投入)、无偿投入(前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专项奖励)相结合方式;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采取切块下达方式。(一)专项奖励方式:支持原研药、首仿药、新型制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的研发,以及企业兼并重组、龙头企业培育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8(二)贷款贴息方式: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良好,能形成较大生产规模,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重大产业化的项目。(三)后补助方式:用于支持鼓励和引导医药健康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等。(四)有偿投入和无偿投入相结合方式:用于资助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项目立项时以股权或债权等有偿方式投入,项目实施或验收通过后,依项目单位实施绩效等情况,以贷款贴息或后补助方式资助。(五)前补助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开发与储备,为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品种供给。(六)切块下达方式:支持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速度快、贡献大、产业规模居于全省前四名的地区,市县自行组织项目,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备案。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每年 6 月 30 日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9(一)项目单位须在吉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充裕的资本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二)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技术装备和试验中心;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雄厚技术实力以及一定的R&D(研究与开发)投入。(三)本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项目时作出说明。第十五条 对社会公开竞争分配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一)项目申报。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中省直部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直接报送省科技厅;市县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省科技厅。(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现场核实等。形式审查:由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核。评审论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抽10选科技、投资、金融、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和项目预算同时开展评审论证。其中,对重大项目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进行现场核查。(三)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7 日。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经审批同意后,省科技厅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省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第十六条 切块下达资金的申报与审核:每年 2 月底前,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市县医药行业销售收入、利税等因素指标,同时参考上年度获得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切块资金支持的相关地区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提出年度切块资金的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审批流程(一)每年 6 月底前,启动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二)每年 9 月底前,省科技厅将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以及年度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其中,采取竞争分配的专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要明确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11(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编入省级财政预算。(四)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 70%。第十八条 下达专项资金(一)每年 10 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细化分解部分,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 70%提前下达。其中,省级支出部分,列省本级预算;市县支出部分提前下达。(二)其余部分,包括切块资金,要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 60 日内下达。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要在 30 日内正式下达。其中,对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对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12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有偿投入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运营、回收与处置管理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科研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在科目之间调整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采用前补助、债权投入支持的科研项目,需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预算;所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时,原则上均需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送省科技厅。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一)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在结项验收后 2 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2 年后仍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才通过13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三)省科技厅应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单位信用评估、项目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各级科技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的,依据吉林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相关地区要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切块下达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就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入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第八章 绩效管理第三十条 根据吉林省绩效管理办法和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第三十二条 市县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14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送交省财政厅。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科技厅报送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批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市县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省科技厅、15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16(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 2020 年。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37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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