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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贵州省民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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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贵州省民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贵州省民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 室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 1行政许可省级社会团 体成立、变 更、注销登 记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250 号, 根据第 666 号修 订)第 7、9、18、19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自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 登记,制作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 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 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30、32、34、37、 38、39、40、42、 44、61 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 12、13、15 条社会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2 2行政许可省级民办非 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国务院 令第 251 号) 第 5、15、16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 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在规定期限 内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建立信息 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 记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4 2、44、61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9、11、12、15、 16、17、19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23 3行政许可权限内地方 性基金会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基金会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 第 400 号)第 6、12、15、17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 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 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4 2、44、61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9、11、12、15、 16、18、34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4 4行政许可慈善组织登 记、认定慈善法第 10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 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 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慈善组织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 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 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4 2、44、61 条; 慈善法第 108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5 5行政许可慈善组织公 开募捐资格 审查审批慈善法第 22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 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 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定期或不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4 2、44、61 条; 慈善法第 108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3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 撤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 6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 违法行为及 非法社会团 体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29、30、31、32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66 号) 第 33 条社会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7 7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 业单位违法 行为及对非 法民办非企 业单位的处 罚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国务院 令第 251 号)第 24、25、27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4、25、27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4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 8行政处罚对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 机构、基金 会代表机构 或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 违法行为以 及非法设立 的上述机构 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 第 400 号)第 40、41、42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0、41、42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9 9行政处罚对擅自编制 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或 者绘制的地 图的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 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353 号) 第 18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区划地名 处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5域界线的画 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 的画法不一 致的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区域界线 管理条例第 18 条。1010行政处罚查处慈善组 织违法违规 活动慈善法第 98、99、100、1 01、102、103、 104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处 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慈善法第 108 条; 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第 32、33、34、35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4、25、26、27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0、41、42 条。 民间组织 管理局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61111行政处罚查处违法违 规慈善信托 活动慈善法第 105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处 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慈善法第 108 条; 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第 32、33、34、35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4、25、26、27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0、41、42 条。 社会福利 和慈善事 业促进处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1212行政处罚对志愿服务 组织泄露志 愿者有关信 息、侵害志 愿服务对象 个人隐私的 处罚志愿服务条例 第 36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 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行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志愿服务条例 第 36 条社工处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7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313行政处罚对志愿服务 组织、志愿 者向志愿服 务对象收取 或者变相收 取报酬的处 罚志愿服务条例 第 37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 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行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志愿服务条例 第 37 条社工处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414行政处罚对志愿服务 组织不依法 记录志愿服 务信息或者 出具志愿服 务记录证明 的处罚志愿服务条例 第 38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 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行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志愿服务条例 第 38 条社工处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8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515行政强制取缔非法社 会团体、非 法民办非企 业单位及非 法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 机构、基金 会代表机构 或者境外基 金会代表机 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32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7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0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的取缔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取缔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强制法 第 18、24、26、31 、32、33 条; 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66 号) 第 32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7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0 条。社会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1616行政强制封存、收缴 被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被 撤销登记的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 书 、印章和 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33 条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 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强制法 第 18、24、26、31 、32、33 条; 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66 号) 第 32 条社会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1717行政强制封存、收缴 被限期停止 活动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8 条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 第 18、24、26、31 、32、33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民间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9凭证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 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条例第 28 条。1818行政强制封存被责令 停止活动的 基金会、境 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登记 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4 条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 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强制法 第 18、24、26、31 、32、33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4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1919行政检查对慈善活动 或涉嫌违反 慈善法规定 的慈善组织 的监督检查慈善法第 92、93 条1.监督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慈善法第 108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2020行政确认外国人在华 收养子女登 记中华人民在共 和国收养法 外国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收养 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 15 号)1.受理责任:收取中国收养中心发来的涉外送养通知 ,并转发 给送养福利机构,根据收养组织提出的预约申请和发出的收养家庭 和儿童信息,对收养组织、旅行社、福利院、公证处 4 家机构确认 交接、登记时间及相关服务事项。 2.审查责任:审核家庭来华收养通知书 、收养人护照、签证、 委托书等材料,并收取复印件。 3.决定责任:审核收养家庭提交的登记材料,填制收养登记审查 处理表 ,并签字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收养法第 21 条; 外国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收养 子女登记办法贵州省儿 童福利和 收养中心、驻政务服 务中心窗 口 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中心法定代 表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省政府 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 事项102121行政确认退役军人、 公务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 员残疾等级 评定贵州省军人抚 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2 号) 伤残抚恤管理 办法 (民政部 令第 34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应当出具 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核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 材料送省民政厅审批。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 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逐级向申请人送达相关伤残证件;建立 伤残人员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伤残抚恤管理 办法优抚安置 局、驻政 务服务中 心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 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 事项2222其他类社会团体修 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666 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 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666 号)社会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 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 事项2323其他类社会团体印 章式样和银 行账号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666 号)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 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666 号)社会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 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 事项2424其他类民办非企业 单位修改章 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国务院 令第 251 号) 民办非企业单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 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 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省政府 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 事项11位登记暂行办法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 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条例。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525其他类民办非企业 单位印章式 样、银行账 号备案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 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 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 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 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 事项2626其他类基金会修改 章程核准基金会管理条 例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 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基金会管理条 例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 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 事项2727其他类基金会组织 机构代码、 印章式样、 银行账号以 及税务登记 证件备案基金会管理条 例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 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基金会管理条 例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省政府 法制办 2015-1 号公告 事项122828其他类慈善组织异 地公开募捐 备案慈善法第 23 条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 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慈善法第 23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2929其他类慈善组织公 开募捐方案 备案慈善法第 24 条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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