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贵州省民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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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州省民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 室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 1行政许可省级社会团 体成立、变 更、注销登 记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250 号, 根据第 666 号修 订)第 7、9、18、19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自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2、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 登记,制作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 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 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30、32、34、37、 38、39、40、42、 44、61 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 12、13、15 条社会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
3、口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2 2行政许可省级民办非 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国务院 令第 251 号) 第 5、15、16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 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在规定期
4、限 内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建立信息 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 记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4 2、44、61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9、11、12、15、 16、17、19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窗
5、口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23 3行政许可权限内地方 性基金会成 立、变更、 注销登记基金会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 第 400 号)第 6、12、15、17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 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6、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 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4 2、44、61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9、11、12、15、 16、18、34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4 4行政许可慈善组织登 记、认定慈善法第 10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
7、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 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 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慈善组织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 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 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4 2、44、61 条; 慈善法第
8、 108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5 5行政许可慈善组织公 开募捐资格 审查审批慈善法第 22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 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 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9、信息 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定期或不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4 2、44、61 条; 慈善法第 108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 派驻政务 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3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 撤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 6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 违法行为及 非法社会团 体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29、30、31、
10、32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11、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66 号) 第 33 条社会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12、、 具体经办人7 7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 业单位违法 行为及对非 法民办非企 业单位的处 罚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国务院 令第 251 号)第 24、25、27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
13、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4、25、27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4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
14、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 8行政处罚对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 机构、基金 会代表机构 或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 违法行为以 及非法设立 的上述机构 的处罚基金会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 第 400 号)第 40、41、42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
15、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16、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0、41、42 条。民间组织 管理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9 9行政处罚对擅自编制 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或 者绘制的地 图的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 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353 号) 第 18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17、,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区划地名 处单位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5域界线的画 法与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 的画法不一 致的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
18、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区域界线 管理条例第 18 条。1010行政处罚查处慈善组 织违法违规 活动慈善法第 98、99、100、1
19、 01、102、103、 104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处 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
20、、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慈善法第 108 条; 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第 32、33、34、35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4、25、26、27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0、41、
21、42 条。 民间组织 管理局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61111行政处罚查处违法违 规慈善信托 活动慈善法第 105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
22、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处 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38 、39、40、42 条;慈善法第 108 条; 社会团体登
23、记 管理条例第 32、33、34、35 条; 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第 24、25、26、27 条; 基金会管理条 例第 40、41、42 条。 社会福利 和慈善事 业促进处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 内设机构负 责人、 具体承办人2016 年 动态调 整新增1212行政处罚对志愿服务 组织泄露志 愿者有关信 息、侵害志 愿服务对象 个人隐私的 处罚志愿服务条例 第 36 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 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行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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