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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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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 1 -校发201815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对研究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8 年 5 月 9 日- 2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为规范对研究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得再办理入学手续。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 3 -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一般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 2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四条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 4 -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需要在家休养,经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研究生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 6 月份)向研究生院出具具有学院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跟随下一年级新生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第五条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有 1 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 2 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或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而超过两周不注册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自觉缴纳本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 5 -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学费缴纳年限与其基本修业年限相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第六条第六条 研究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研究生注册时需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二)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确需续假者(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要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续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三)研究生证遗失者,由研究生本人登报挂失后,持报纸按流程分别到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及校长办公室补办研究生证后再行注册。第七条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一)退学;(二)毕业、结业;(三)取消或开除学籍;(四)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6 -第八条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九条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应以分数或等级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一律要求考试,选修课考核可由学院自行确定为考试或考查,实践类课程考核以考查的方式进行。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成绩按优秀(90100 分)、良好(8089 分)、中等(7579 分)、合格(6074 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予以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应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重选。第十条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培养方案规定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7 -绩记为零分,并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研究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须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免修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上课,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并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等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时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全天按旷课 8 学时计,并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在一学期内,研究生请假(包括病假、事假)连续或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休学。- 8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的,视情况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研究生上课缺席时数(含请假、旷课等)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须重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类课程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一周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不及格的须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或考试当天持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履行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旷考者一律重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要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9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因情况特殊确需转专业的,一般应在原专业所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应由本人向导师和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学院同意,并报校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因导师调离本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合适的指导教师;(二)因导师转聘其他专业,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研究生意愿,转入导师所在的新专业继续培养;(三)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名称撤消或合并;(四)因国家需要,要求特定专业的研究生转入适应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新专业;(五)研究生在读期间发生不可预测事件,造成在原专业培养存在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六)研究生因兴趣、专长等原因,并以材料证明其在拟转入专业具有发展潜力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提交 2 篇以上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且提交的论文内容须与拟转入专业一致。- 10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对其学业进行如下要求:(一)须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二)学位论文须全部送交校外专家函审;(三)跨专业学习的,须主修新专业两门以上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四)不得申请提前毕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导师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全日制本科毕业;(二)研究生转出的学校为省属重点大学及以上院校;- 11 -(三)须按研究生录取时的专业转入我校,不得要求转专业。申请转出我校的研究生须经两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发出同意接受函件,并经我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研究生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将转学情况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一)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短期难以恢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二)经专科医院检查确定为患传染病并在隔离期内的;(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2 -的;(四)请假时间累计达到本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的;(五)其他特殊原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短期内无法到校的;(二)在学期间怀孕生育的;(三)经学校批准创业的;(四)因家庭重大变故造成短期内无法到校的;(五)研究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 2 次,每次不得超过 1 年。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应征参军年限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内。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 13 -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参评奖学金,停止发放助学金,免交学费,学校不向所在学院划拨培养经费。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入学)申请,并按规定交验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入学)的,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报研究生院批准。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应将休学证明交回研究生院进行复查。复学的研究生应参加原专业下一年级的学习。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六章 退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14 -(三)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或参加 2 次考核均未通过的;(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除研究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外,凡拟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对研究生应当退学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将认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研究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经学院确认,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因学术原因退学的,在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的同时,应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研究生能否继续学习给予书面认定。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 日后即视为送达。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服从学校的处理决定。- 15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一般为 25 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一般为 36 年(其中以非全脱产形式攻读博士研究生者最低修业年限为 4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除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修业年限。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且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16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一律不允许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如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成绩优秀;(三)具有较强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学期间,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及以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学科专业及本人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四)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须于毕业的半年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于每年12 月份或 6 月份受理提前毕业申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外审。通过论文评审者准予进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可继续撰写学位论文。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缴纳的学费与其他正常毕业研究生学费相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因休学等原因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 17 -内没有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或未按时提交学位论文,或提交的学位论文没有通过审核的,可申请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在其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最多可申请延期 2 年毕业,博士研究生在其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最多可申请延期 3 年毕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做好毕业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程或两门以上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准予结业,可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凡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可根据所得学分情况发给肄业证书。第八章 出国学习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单和在读证明,须经所在学院出具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办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凡与国外高校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的在校研究生,均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由研究生院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 18 -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学分互认等事宜。此类研究生的选拔推荐、审批和相关手续的办理,依据选拔公派出国学习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到研究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上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 19 -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633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 -抄送:学校领导。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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