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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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校发201815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对研究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8 年 5 月 9 日- 2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为规范对研究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
2、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得再办理入学手续。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学校
3、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 3 -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一般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 2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
4、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四条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 4 -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
5、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需要在家休养,经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研究生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 6 月份)向研究生院出具具有学院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跟随下一年级新生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第五条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所在学院
6、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有 1 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 2 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或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而超过两周不注册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自觉缴纳本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 5 -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学费缴纳年限与其基本修业年限相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第六条第六条 研究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研究生注册时需持本人研究生
7、证到所在学院,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二)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确需续假者(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要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续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三)研究生证遗失者,由研究生本人登报挂失后,持报纸按流程分别到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及校长办公室补办研究生证后再行注册。第七条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一)退学;(二)毕业、结业;(三)取消或开除学籍;(四)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6
8、 -第八条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九条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应以分数或等级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一律要求考试,选修课考核可由学院自行确定为考试或考查,实践类课程考核以考查的方式进行。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成绩按优秀(90100 分)、良好(8089 分)、中等(7579 分)、合格(6074 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予以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应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重选。第十条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是
9、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培养方案规定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7 -绩记为零分,并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第十
10、五条第十五条 研究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须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免修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上课,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并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等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时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全天按旷课 8 学时计,并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三
11、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超过一周的,由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在一学期内,研究生请假(包括病假、事假)连续或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休学。- 8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的,视情况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研究生上课缺席时数(含请假、旷课等)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须重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类课程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
12、试者,须于考试前一周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不及格的须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或考试当天持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履行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旷考者一律重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要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9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因情况特殊确需转
13、专业的,一般应在原专业所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应由本人向导师和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学院同意,并报校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因导师调离本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合适的指导教师;(二)因导师转聘其他专业,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研究生意愿,转入导师所在的新专业继续培养;(三)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名称撤消或合并;(四)因国家需要,要求特定专业的研究生转入适应社会和经济建设发
14、展需要的新专业;(五)研究生在读期间发生不可预测事件,造成在原专业培养存在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六)研究生因兴趣、专长等原因,并以材料证明其在拟转入专业具有发展潜力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提交 2 篇以上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且提交的论文内容须与拟转入专业一致。- 10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对其学业进行如下要求:(一)须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二)学位论文须全部送交校外专家函审;(三)跨专业学习的,须主修新专业两门以上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四)不得申请提前毕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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