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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1868206       资源大小:43KB        全文页数: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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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doc

    - 1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钦州市 财政局钦市建管2017213 号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和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对于建筑业的专项扶持政策,提高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钦州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钦政发20163 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2017 年 12 月 1 日- 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抄送:本委建管科、办存。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1 日印发- 3 -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和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对于建筑业的专项扶持政策,提高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钦州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钦政发20163 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及在我市承揽项目的市外企业在本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积极引进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市。鼓励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迁入钦州市,并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具体扶持措施如下:1.对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钦州市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均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奖补。- 4 -2.对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钦州市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均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补。3.对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迁入钦州市,并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的,经营期满一年后按企业在我市本级年度缴纳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 3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限额 100 万元。对以上注册地迁入我市受到奖补的企业 5 年内迁出我市的,将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及违约金。对不按期退还奖补资金及缴纳违约金的企业,将列入建筑业信用诚信黑名单。(二)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在本市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预缴在钦州市本级的,按其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市本级留成部分 6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二、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参与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采用 PPP 融资模式建设的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其参与建设的市外建筑企业按自愿原则,可在我市注- 5 -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鼓励本地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拓展市外业务,鼓励市外企业在我市承接项目并在我市积极申报预缴纳税等,具体扶持措施如下:(一)鼓励本市建筑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申请奖补:方式一:本市建筑企业将其在市外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汇缴回钦州市的,按以下档次给予奖补: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元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3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 万元1500 万元(含 1500 万元),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4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1500 万元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5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0 万元以上的,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6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方式二:鼓励本市建筑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根据企业在我市本级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按以下档次给予奖补: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3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 2000 万- 6 -元) ,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4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 万元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5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0 万元以上的,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6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二)鼓励支持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三、鼓励实施积极金融财税扶持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一)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加快开拓资本市场。支持注册在钦州市的建筑企业在主板 IPO 上市,鼓励建筑企业参加其它各种形式的上市(包括兼并、重组、收购等形式) ,并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至钦州市、在钦州市纳税的予以奖补;支持注册在钦州市的建筑企业申请境外上市,对已成功向境外相关交易所申请上市的,给予奖补;支持注册在钦州市的建筑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上市,企业挂牌成功后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参照关于印发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补支持暂行办法 (钦政办201543 号)及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补暂行办法 (钦政办201051 号)执行。(二)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建筑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 7 -面给予支持,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本市建筑业企业提供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鼓励在我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贷款、发展、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尾付款如约偿付等提供担保。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市本级建筑产业园市人民政府分期规划建设市本级建筑产业园用于入园建筑企业建设总部办公大楼等管理场所,一期规划建筑产业园用地约 50 亩。建筑企业年度纳税总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优先安排入驻建筑产业园。根据规划建筑产业园的前期工作情况,对于具备用地报批条件,且同时满足“业主落实、资金到位、征地可行,急需开工”四个条件的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纳入土地储备。一期规划建筑产业园用地约 50 亩,每户入驻企业的用地规模按照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原则上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 5 亩,通过正常招拍挂取得,建筑企业总部用地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出让价格可按我市年度公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70%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最终出让价格以摘牌价格为准,摘牌价高于 52 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将通过产业发展扶持方式用于支持摘牌企业的建筑产业园总部大楼及其配套建设。入驻建筑产业园企业申请用地指标超过 5 亩的,超出部分按照招拍挂价格取得。- 8 -五、强化服务,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一)组建建筑业法律咨询和服务团队。成立由市法制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部门(协会)参与的建筑业法律咨询和服务团队,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方法;(二)组建税务咨询服务团队。成立由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参与的税务咨询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税务、税法等合规性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等服务;(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住建委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联席会议主要协助解决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需要解决的综合性问题。六、奖补资金申报相关事项(1)市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建筑业服务等企业变更注册入驻我市的,申请一次性奖补按以下程序办理: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9 -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变更注册入驻我市时签订协议并约定,一是经营期满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补助;二是变更入驻我市申请奖补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至少经营 5 年,若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注册我市以外的,工商部门根据住建委提供的名单在接受变更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经批准同意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2.市外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服务企业变更注册入驻我市时签订协议并约定,一是经营期满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补助;二是变更入驻我市申请奖补的企业在我市至少经营 5 年以上。3.市外建筑企业申请将注册地迁入我市一次性奖补资金时,需提供由我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迁移的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二)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三)市本级建筑企业汇缴入市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由我市地税部门、国税部门负责予以核准。(四)各类奖补政策按年度申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 1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受理单位为市住建委。需要税务部门及工商部门审核确认的,由市住建委收集后统一转送市税务及工商部门审核,市住建委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拟定- 10 -奖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奖补资金到相关企业。七、其他方面(一)申请奖补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二)本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钦州市建筑企业市外项目本市纳税奖励资金申请表2.钦州市建筑企业本市纳税奖励资金申请表3.钦州市外建筑企业承揽本市项目在本市纳税奖励资金申请表4.钦州市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创新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5.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汇总表6.市外建筑企业迁移钦州注册经营奖励资金申请表7.钦州市建筑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汇总表-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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