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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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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x

    关于征求(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关于征求(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现将(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县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联络,逾期视为无反应意见。电话略地址:文成县司法局703室附件:1、(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成县司法局2020年4月27日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下面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县政府设立的临机会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以本人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二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三内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四内容重复或没有本质性内容,不制定。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根据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能够简化制定程序。第六条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提请县政府集体审议等工作。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县政府所属单位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县司法局申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县政府所属单位应当注重征集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能够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建议。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需要解决主要问题、拟规定主要制度、施行后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及预防弥补措施等作出讲明。第十条县司法局对立项申请和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经县政府相关工作联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为有制定必要的项目,拟定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该年度内完成。起草单位要求延迟制定或者取消计划的,应当提早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批准。起草单位未完成年度计划的,应当予以督查通报。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可邀请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有关专家成立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制定目的和根据;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三主管部门;四详细行为规范;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六其他必要事项。除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规范、准确、简洁。能够用条文形式表述,可以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能够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凡内容为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施行两字。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增加法定根据之外的行政权利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迫、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三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四没有法律、法规根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五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起草单位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同时完成起草讲明。起草讲明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起草的背景;二起草的经过;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四其他需要讲明的事项。草案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时作出讲明。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县政府领导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讲明中载明。第十八条除依法不得公开及根据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经过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县政府重大决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性别平等保护内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公众普遍关注等情形,起草单位应深化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涉及民营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听取相关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第二十条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应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众,并在起草讲明中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讲明。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在政策解读文本中作出讲明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反应并讲明理由。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修改,再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构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单位未设立独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邀请本单位的政府法律参谋进行审核。未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送审稿,不得提交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情况应当在起草讲明中载明。第四章审查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先行由部门法制机构或本单位法律参谋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落实三统一制度。第二十三条报送县司法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一报送审核的函;二送审稿、政策解读及起草讲明各三份盖起草单位公章及骑缝章,附电子文本;三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参谋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四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材料;五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性别平等咨询、听证等相关材料;六有代表性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材料;七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参照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八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送审材料齐备的,县司法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等原因,经县司法局负责人同意能够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县司法局以为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能够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起草单位不按要求补正送审材料,县司法局能够不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第二十五条县司法局应当建立专家协助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参谋、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能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二能否根据法定程序制定;三能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县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经审核为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市司法局组织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二十八条通过合法性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县政府集体审议。未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县政府集体审议。起草单位未采纳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在提请县政府审议时讲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受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第三十条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联合的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发布。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及其电子文本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县政府门户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涉及农村居民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乡镇和村社区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并能够或者采取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标注统一编号和效力状况,并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可以采用文字、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公布施行。除依法可不予公布的外,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据。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无需立项、公开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程序,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公布后施行: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祸、事故灾难、公共卫惹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三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司法局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规范性文件报备讲明;三制定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若未设置法制机构,则由法律参谋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三十六条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应当每隔两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详细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施行。第三十八条制定机关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或者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施行情况后评估、定期清理、纠错约谈等制度。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内容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二内容没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起草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重新公布。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县司法局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和纠错率作为每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计入分数。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经过中构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县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县政府相关会议记录、草案与送审稿、制定根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和异议处理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2068号执行。第四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公布前施行时间超过10年需要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单位应当重新提请县政府制定;或经第三方评估、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重新公布。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4日发布的(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21159号同时废止。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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