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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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关于征求(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现将(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县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联络,逾期视为无反应意见。电话略地址:文成县司法局703室附件:1、(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成县司法局2020年4月27日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下面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2、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
3、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县政府设立的临机会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以本人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二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三内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四内容重复或没有本质性内容,不制定。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根据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能够简化制定程序。第六条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立
4、项审批、提请县政府集体审议等工作。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县政府所属单位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县司法局申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县政府所属单位应当注重征集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能够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建议。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需要解决主要问题、拟规定主要制度、施行后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及预防弥补措施等作出讲明。第十条县司法局对立项申请和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经县政府相关工作联络分管领导审核后,以为有制定必要的项目,拟定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规范
5、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该年度内完成。起草单位要求延迟制定或者取消计划的,应当提早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批准。起草单位未完成年度计划的,应当予以督查通报。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可邀请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有关专家成立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制定目的和根据;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三主管部门;四详细行为规范;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6、;六其他必要事项。除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规范、准确、简洁。能够用条文形式表述,可以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能够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凡内容为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施行两字。第十五条规
7、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增加法定根据之外的行政权利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迫、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三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四没有法律、法规根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五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起草单位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同时完成起草讲明。起草讲明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起草的背景;二起草的经过;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四其他需要讲明的事项。草案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时作
8、出讲明。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县政府领导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讲明中载明。第十八条除依法不得公开及根据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经过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县政府重大决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
9、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性别平等保护内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公众普遍关注等情形,起草单位应深化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涉及民营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听取相关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第二十条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应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众,并在起草讲明中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讲明。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在政策解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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