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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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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doc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_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 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场。 第九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 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 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 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 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 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 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 第四条 定点屠宰场手工屠宰的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 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 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一)视检。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三)剖检。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 第七条 对检出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应进行实验室确诊;对检出染疫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检出的其它病害动物产品应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检疫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检疫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_)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 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 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 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 第四条 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 第六条 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两年。 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 第四条 屠宰场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码头、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第五条 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六条 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第七条 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是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检疫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等 。 第三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每天使用的检疫证章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 第四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规范填写检疫证明。 第五条 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应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 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 第八条 使用后的检疫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九条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检疫证章。 第十条 各种证、章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可追溯管理。 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疫各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持证上岗。 第四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 应建立检疫员当班督导台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核制度。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 第七条 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第九条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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