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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暂行).doc

    • 资源ID:2044421       资源大小:109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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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暂行).doc

    1关于关于撤撤销销冒用他人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信息骗骗取取公司公司登登记记的的 若干若干规规定定( (暂暂行)行)(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 息,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规范 撤销登记的处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第二条第二条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 虚假材料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 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应当予以撤销的。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 (二)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三)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四)已办理动产抵押的; (五)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 (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管管辖辖 第三条第三条 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管辖。当事人已办理了迁移登 记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管辖。线线索来源索来源2第四条第四条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等发现以欺骗手段,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 (二)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 (三)上级机关交办;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的,除书面投诉(举报)材 料外,可以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相关证据。线线索来源登索来源登记记和核和核查查 第七条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利害关系 人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 途径披露发现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线索来源登记表登 记,并指定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线索来源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组织进行核查。 在核查时,应当到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 查。受理受理 第九条第九条 经核查后,当事人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按 行政处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涉嫌提供虚假 材料、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 处理。 当事人已不在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无法发现其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在登记系 统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 定,并按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3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条第十条 登记机关按第九条第二款决定受理进行调查的, 应当制作拟撤销登记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送达具名投诉 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拟撤销登记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送达具名投诉举报人, 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调查调查取取证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的, ,应当进行及时、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收集认定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并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检查、笔迹鉴定、调查询问等方式 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要 求,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决定受理前调查、收集的证据,或上级机关交 办、有关部门移送时所附的证据,应当经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 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询问调查对象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的公司(分公 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人员、 投诉举报人、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询问调查前,应当制作询问通知书,并直接 送达拟询问调查对象。 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的,可以在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在登记机关公告栏和网站上公告送达, 并应当通知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提供投诉举报身份信息被冒用 人在申请登记注册前是否授权委托他人签署登记申请材料和文4书、是否参与过生产品经营活动、是否参与过分配利润等方面 的证据。 在对身份被冒用的投诉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应调查、 收集其在公司(分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过程中是否知晓公 司(分公司)申请登记情况、是否授权委托人代为签署登记材料 和文书、是否参与过公司(分公司)的生产品经营活动、是否参 与过分配利润、是否认可登记注册情况和材料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中,应重点调查: 1、登记材料中的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存在伪 造、变造的情形; 2、登记材料中的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是其本 人提供的;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登记(备 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合伙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等材 料中,有关人员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登记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是否是投诉举报人真实意思的 表示; 5、其他依法应当调查的内容。调查终结调查终结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终结调查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 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来源情况、调查经过、 认定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处理建议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不 予撤销登记的,组织召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报分管局领导批 准决定; (二)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情形,应予以撤销的, 报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5告知告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拟撤销登记建议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或集体讨论 批准后,制作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拟作出 拟撤销登记决定的违法事实、撤销理由、撤销依据、撤销登记内 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 期限,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留置送达 听听证证告告 知知书书 或者在登记机关公告栏和网站上公告。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听证,也未作任何其他表 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听听证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 听证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听证程序,由登记机关的法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并制作听证报告。审查审查决定决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或者听证告知期限届满后,拟决定 撤销登记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撤销登记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 (二)来源; (三)事实和证据; (四)撤销登记决定的内容和依据; (五)不服撤销登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6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送达。决定送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撤销登记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 接送达的,可以在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留置送达、 或者在登记机关公告栏和网站上公告送达。撤撤销销登登记记决定的决定的执执行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撤销登记决定,在 “云南省工商一体化业务系统”中录入撤销企业登记的相关处理 信息,并在“昆明市工商红盾信息网”、“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服务监管平台”公示撤销登记决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核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中介机构或者 个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可对 中介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 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当事人提供他人身份虚假身份信 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分公司)登记的,在该中介 机构或者个人在代理其他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业务时,应启 动实质审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情况特殊的,经登记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可延 长30日。 受理前的核查、调查过程中技术鉴定、公告等期间不计入 前款所指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撤销登记决定所形成的所有材料,应当单独 立卷,归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7交虚假材料取得其他类型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可参照本指 导意见办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当事人”指涉嫌冒用他人身 份信息已办理登记注册的公司(分公司)、“利害关系人”是指公 司的其他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 线索来源登记表 附件2 受理/不予受理登记审批表 附件3撤销登记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 附件4 撤销登记投诉(举报)不予以受理通知书 附件5 询问通知书 附件6 询问通知书 附件7 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附件8 送达记录回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 月 日8附件 1 线索来源登记表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来源分类()监督检查 ()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 姓名执法单位监督 检查人姓名执法单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 证件)号码 名称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投诉、申 诉、举报 人联系地址 名称 联系人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线 索 源 提 供 人移送、交 办机关联系地址 案 源 登 记 内 容登记人: 年 月 日案源 交办 意见年 月 日备 注9附件 2受理/不予受理登记审批表登记 机关办理 部门联系 电话投诉(举报)人公司名称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部门意见登记机关负责人意见备注10附件 3撤销登记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编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 投诉(举报)材料, (并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受理期限自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投诉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年 月 日11附件 4撤销登记投诉(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 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因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年 月 日12附件 5询 问 通 知 书编号:现因有人具名投诉举报你公司(分公司)涉嫌现因有人具名投诉举报你公司(分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信息,以欺骗手段、,以欺骗手段、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请你公司(分公司)于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请你公司(分公司)于 年年 月月 日日 时时 分到分到 接受接受 询问调查。询问调查。请携带(提供)以下材料:请携带(提供)以下材料: 1.1. 2.2. 3.3. 调查人员:调查人员: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印章)(印章)年年 月月 日日13附件 6询 问 通 知 书编号:现因有人具名投诉举报现因有人具名投诉举报 公司(分公司)公司(分公司) 涉嫌涉嫌冒用他人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信息,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为调查了解相为调查了解相 关情况,请你于关情况,请你于 年年 月月 日日 时时 分到分到 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询问调查。请携带(提供)以下材料:请携带(提供)以下材料: 1.1. 2.2. 3.3. 调查人员:调查人员: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印章)(印章)年年 月月 日日附件 714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工商 字 号: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 一事, 现已调查终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拟撤销我局于 核 准的 , 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 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 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 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 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 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年 月 日附件 815送 达 回 证送 达 文 书 名称及文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收 件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见 证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送 达 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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