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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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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doc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做好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方针毕业生就业方针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第二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原则毕业生就业原则第三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第四条 在就业工作中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学生的广泛监督。对于综合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学校将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第五条 逐步完善就业工作和服务体系,包括:全员化的就业服务理念、合理化的组织机构、专业化的就业队伍、信息化的工作手段、网络化的信息渠道、全程化的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协议回定向单位就业。第七条 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第八条 就业中心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管理、监督并维护学校的声誉。第三章第三章 就业工作政策就业工作政策第九条 学校努力营造积极为国防服务的意识,鼓励毕业生到国防企业就业。响应国家号召,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第十条 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厦门以及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浙江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第十一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用人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对学生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的体检为准。第十二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十三条 毕业生的服务期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时商定并以合同方式保障运行。第十四条 定向生报考研究生须经定向单位同意。考试通过后被录取为研究生的,须到就业中心办理手续,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至原生源所在地,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获得国家留学基金项目支持的公派留学的毕业生,经批准后,暂不派遣,学校将其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相关部门,待回国后,由留学服务中心重新派遣并由学校转寄档案、户口关系。第四章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就业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就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中心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重大问题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决定。学校就业中心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审查、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生源;3.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5.负责组织、协调、办理离校手续;6.指导、检查、评比各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7.负责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的处理;8.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9.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10.负责维护毕业生就业信息网;11.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12.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来访;13.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14.负责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15.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16.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学生创业活动;17.协助做好毕业教育工作;18.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各院(系)的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2.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和毕业生生源、日常档案信息的调查和审核;3.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政策宣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4.负责接待本单位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5.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订工作;6.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7.负责本单位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和文明办理离校手续工作;8.组织和发动学生配合就业中心开展各项就业工作;9.十二月底前动态掌握上届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10.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研究生就业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本科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就业相关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就业中心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job.hitwh.edu.cn/)发布就业工作安排、单位需求信息、公布毕业生用于求职的个人信息以及毕业生的签约情况,并通过在线咨询方式解决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毕业生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使用方法并关注网站的信息。第十八条 学校在九月十日后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在校内招聘毕业生的活动。第十九条 就业工作时间安排:1、24 月:采取措施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的充分就业;进行就业工作人员培训。2、5 月: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3、6 月: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协调做好毕业生派遣准备工作。 4、7 月:签发报到证,毕业生离校。二十日内集中转递档案,总结上一年度的就业工作。5、8 月10 月:毕业生遗留问题处理,需调整毕业去向及补报生源手续集中在10 月 15 日之前集中办理,缓派毕业生需派遣手续集中在十月十五日、三月十五日及六月十五日集中办理。6、9 月:毕业生情况摸底调查,毕业生就业资料准备 ,向用人单位发送下届毕业生生源信息。7、1011 月:组织双选,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上报生源,收集需求信息。各院(系)上报下届毕业生生源。8、121 月:参加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发布需求信息,落实就业计划。第五章第五章 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查第二十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要求1、毕业生基本情况应与当年招生审批表一致,其重点内容为:毕业生姓名、性别、生源所在地区(指考生来源省区、到县市一级)、培养类型。2、定向单位应与招生合同单位一致。3、各专业人数应与在校学籍学生数一致。若毕业生学籍变动应由教务处出具学籍变动书面证明,并附当年招生审批表。第六章第六章 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解除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解除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组织供需见面会,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毕业生的推荐实行个人自荐与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学校将优先推荐。第二十二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研究生需由学校将协议书录入黑龙江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本科生需在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sdbys.cn)办理电子协议的签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校不予承认。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协议无效。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并编号,经学校审查签章后的推荐表,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可用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联系。但在落实就业单位时,须凭推荐表、协议书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考取研究生的、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等),应退还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并按违约处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可以利用放假时间,参加各种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学后应及时报学校办理手续。第二十六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凡被录取研究生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寄发用人单位。第二十七条 凡是被推荐保送研究生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不能签订就业协议;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基本符合录取标准的,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明确表示放弃上研究生的除外。已按照升学列入学校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申请不再继续学习的,由本人将个人申请、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单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于十月十五日前到就业中心补办报到证手续,逾期不再办理。第二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栏目所列内容均要填写,不得遗漏;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或出具接收函)。3、各院系推荐栏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审核后签字或盖章。4、上交就业协议书至院、系,同时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录入黑龙江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本科生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操作,具体流程详见当年山东省就业相关文件及资料。5、学校就业中心审核,纳入就业方案。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的解除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予变更。1、对有特殊情况申请解除协议的,在有新的拟签约单位后,毕业生先到所属院系提出解约申请,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然后,毕业生可与原签约单位联系申请解约,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证明并加盖公章;最后毕业生持解约证明和原协议书到所属院系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签约,本科生签约山东省省内单位还需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办理网上流程。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院系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必须征得原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持单位证明和原协议书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可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签约。3、定向生在定向服务范围以外联系就业单位时,也要将解除定向合同手续办齐后交学校就业中心,方可办理协议书签章手续。4、违约不仅给学生个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对于单位和学校声誉也有相应的负面影响,所以,原则上每位毕业生在校期间,只能违约一次,且只在每年在一月一号至四月三十日受理违约事宜。第三十条 就业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第三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的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的,并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派遣时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不慎将推荐表遗失,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陈述丢失经过,在征得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在学院网站公示一周后无异议后,方可到就业中心办理补发手续。如遗失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陈述丢失经过,经所在院(系)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三十天无异议后,在就业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第七章第七章 毕业生派遣、报到毕业生派遣、报到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黑龙江省教育厅或山东省人事厅审核签发。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须按照单位发放的报到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没有报到通知的,毕业生应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或按照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第三十五条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按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要求办理落户手续。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由本人携带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党团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人事档案由学校统一转递。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当持报到证副本到当地日报登报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本人持挂失声明报纸、个人申请、毕业证向毕业生所在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就业中心办理遗失证明;毕业生持挂失声明报纸、学校证明、报到证副本到省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户口迁移证遗失的,须持报到单位证明及单位落户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毕业生派遣后,其档案在二十天内发至派遣单位,按机要文件寄发。第八章第八章 毕业生的二次派遣和调整改派毕业生的二次派遣和调整改派第四十条 调整改派是指派遣至用人单位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派遣回生源地人事主管部门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就业单位后办理的派遣手续。按下列原则办理:1、毕业生派遣应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计划。2、毕业时派遣至用人单位的,其调整改派时限为自毕业时间开始的一年内;研究生毕业生派遣至生源所在地的,其二次改派时限为自毕业时间开始的三年内,本科毕业生派遣至生源所在地的,其二次改派时限为自毕业时间开始的三年内。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4、跨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属单位之间调整的,由毕业生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5、二次派遣和调整改派由学校就业部门审核后,由学生本人去相应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报到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规定办理,学校不办理改派手续。第九章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四十二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就业中心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纪律处分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后公布。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校就业中心协调,也可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山东省人事厅下达的新政策和新规定相矛盾时,应按上级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就业中心,自发布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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