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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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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省政府领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陕西省行政学院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学院秉持“敬人敬业,求是求新”的校训,坚持“以职业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树品牌,以创新促发展”的办学理念,重点以培养应用型现代经济管理,特别是财经类专门人才为主,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专业特色鲜明,培养模式科学,校企合作紧密,就业前景广阔,社会声誉良好”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基地,为陕西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程服务。 为推进依法治院,进一步规范学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conomic Management,缩写为SVTCEM。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是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75号,并有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南段)。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sxjgy.com/。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常务副院长是学院法人。第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院校训是敬人敬业,求是求新。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特色鲜明的省级示范高职院校为目标。同时开展对国家公务员和国企领导干部的培训,以及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学院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教学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陕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学院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二)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并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六)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财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学院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支持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有利于实施教学、细化管理、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职能机构、教学系(部)和直属机构。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各种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及团委、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学院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学生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支持院长、常务副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院,立德树人;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加强对教学系(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学系(部)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三节 院长 第二十五条 院长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依法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常务副院长对院长负责,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的职权主要是: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常务副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常务副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专项会议,讨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分管院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常务副院长报告。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领导学术活动和进行学术成果评价的权威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审议学院各类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措施、教学质量评估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各类教学成果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全院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工作,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及实验、实习、实训工作。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学院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学院机构人员编制规章。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和非编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第七节 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七条 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八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术机构、工作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等,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涉及学院、学生学员、教职工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基本规章制度应由院长拟订,党委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第四章 教学系(部)第四十一条 教学系(部)是学院的内设办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学系(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系(部)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系(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 教学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议。第五章 教职工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根据省政府决定学院的党政管理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教学、教辅、研究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事业单位制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党政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命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秩序与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实行事业单位制度管理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第六章 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第一节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招生以陕西为主,同时面向全国各省市区。学院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维护学院的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奖学金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学院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的学生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学生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生源地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或经学院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体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会议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四)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全额预算拨款,所需办学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相关标准核拨,各类办学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所需各类专项办学经费按规定向有关方面申请核拨。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达到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置校级财务管理机构,在主管院领导负责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所有知识产权等。 第七十四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第七十五条 学院主动与周边街道社区、实习企业以及学生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院、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建设。第七十七条 学院依靠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企双赢的合作办学模式。搭建信息交流、人才交流、物资交流、技术交流等平台,不断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环境。第七十九条 学校重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建实习指导委员会,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和实习管理组织,确保实习教学安全、有序、有效。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院发布。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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